《科技戰與國家安全》核心關鍵技術保護清單新增10項目 AI運算高效能晶片設計技術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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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國家安全、因應國際法規改變與維持產業競爭優勢,國科會於11月1日預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修正草案,以強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保護,避免國家與產業利益受侵害。 主管單位國科會表示,此次預告修正內容係參酌國內及國際相關技術保護規格,並衡量我國產業發展狀況,預計新增10項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範圍涵蓋太空、量子科技、半導體及能源領域(詳表1)。預告期間蒐集之各界意見,將由技術主管機關審慎研議後,於年底前召開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進行新增技術項目之認定,並送交行政院公告。 回顧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之清單制定,行政院已於2023年12月5...

《IP小辭典》智權警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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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權利人認為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受到侵害時,為了請求排除侵害,可採取寄發警告函給競爭對手的行動。寄發警告函是權利人為保護自身權利的正當行為,但寄發警告函本身也有可能成為觸法行為。為了避免權利人濫用權利,不當散發警告函給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因而造成競爭對手權益的損害,公平交易委員會特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在寄發警告函前必須充分了解。 智慧局於6月5日發出一篇新聞稿,指出近日有民眾陸續收到以「台灣(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名義(電子郵件:lakeshiagorzynski@gmail.com、nikolawitte@gm...

歐洲互通法生效,助歐盟加速實現數位轉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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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數位十年(Digital Decade)旨在實現「技能」、「企業」、「政府」以及「基礎設施」四大領域之數位轉型,甫於2024年4月11日生效之《歐洲互通法》即是推動政府數位化的關鍵立法,預計2030年將可於線上提供「所有」主要公共服務。 近年來,鑑於強化歐洲互通性合作的呼聲日益高漲,歐盟進一步通過《歐洲互通法》(Interoperable Europe Act,後稱IEA),以為公部門資料交換明定法源基礎,補充現有機制之不足。除例外規定,IEA預定自2024年7月12日起實施。 「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是健全的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歐盟資料法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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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打造資料經濟並推動2030年數位轉型工作,歐盟繼資料治理法之後,進一步完成資料法(Data Act)立法工作,該法業於2024年1月11日生效,且最快於生效日起20個月後開始適用(亦即2025年9月12日)。 惟第3(1)條規定(新產品資料存取簡化)係適用於該法生效日起32個月後上市之連網產品及其相關服務,亦即2026年9月12日。 歐盟資料法是「歐洲資料策略」底下的第二項立法舉措,不僅制定公平且創新之資料取用原則,明定創造資料價值之主體與條件,更與其他多項規範共同肩負形塑歐盟資料市場的重責大任,包括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

如何加快USPTO Petition處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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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案件的Petition有機會加急嗎?依USPTO官網Petitions FAQs網頁說明,有的。 美國專利案件,偶有機會需依法提交Petition,只不過,官門一入似海深,有時候,Petition一去無音訊,讓人忍不住想問,是否有機會請官方加速處理審核?依USPTO官網Petitions FAQs網頁說明,的確是有的。 針對部分Petition類型,包括以(共同)發明人已滿65歲事由請求加速審查、在繳納Issue Fee之後請求撤銷公告流程重啟審查、非故意延誤繳費送件導致廢案後請求恢復原狀、非故意遲繳年費後請求准予補繳復權、已依規定登錄轉讓但在Issue Fee繳納後才...

專利盒 vs 研發投資抵稅 台灣適合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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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345刊期《活化專利    帶動經濟:從歐洲到香港    盤點2023年專利盒政策 》一文,本刊期繼續探討專利盒政策在台灣之適用性。專利盒(Patent Box)在一些國家被稱為創新盒(Innovation Box)或智慧財產權盒(Intellectual Property Box),總的來說,其宗旨為鼓勵研發創新。然而,針對促進研發投資及創新活動,有些國家捨後端 (back-end)式的專利盒政策,採專案補助方式或是前端(front-end)式稅收激勵措施;究竟台灣適合那一種? 研發創新投資抵稅措施 要盤點台灣鼓勵研發創新的相關政策,應該從《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著眼,...

中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上路, 各平台進入「有章可循」全新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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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歷時一年多、全文共七章五十條、總字數約8337字」。 作為「小切口」、「小快靈」立法思想指導下的「代表作」——中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已於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意味著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尤其是各主體、各平台及各環節的「群防群治」責任和義務,將迎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全新時期。 緣何被稱為「小切口」、「小快靈」式立法? 談及電信網路詐騙,不少人可謂深受其害,大多數人對此感到深惡痛絕。 近年來,中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呈現多發態勢。中國司法大資料研究院發佈的司法大資料專題報告《涉資訊網路犯罪特點和趨勢(2017.1-2021.12)》顯示,2017...

不是產自Gruyere的Gruyere乳酪:Interprofession du Gruyere v. U.S. Dairy Exp.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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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GI)保護不僅牽涉到舊世界(移民來源地)與新世界(新移民地)的利益衝突,往往也面臨著通用化的威脅。來自瑞士及法國的Gruyère乳酪雖已是歐盟的受保護地理標示(PGI),但在美國消費者眼裡,卻可能只是某種乳酪的代稱。 本案爭議源自原告Swiss Interprofession du Gruyère與French Syndicat Interprofessional du Gruyère在2015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將「GRUYERE」註冊為證明標章,用以證明產自瑞士及法國Gruyère地區的乳酪。惟遭到被告U...

虛擬通貨與NFT的所得稅在台灣怎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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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與NFT(Non-Fungible Token, 非同質化代幣)俱為加密資產(Crypto-Assets),除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外,於我國尚無專責主管機關,但加密資產為具價值之「財產」,此財產交易衍生稅捐事務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並無疑義。 在我國,以法定貨幣購買加密資產,非應稅事件。然而,交易過程中如無涉法定貨幣、商品或勞務,僅為加密資產間的交易,具體如虛擬通貨間的交易、以虛擬通貨購買NFT、將NFT售為虛擬通貨、NFT互易,此四種類型應否及如何課徵所得稅,甚至在去中心化機制如何取得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為本文欲...

命運多舛的歐盟電子隱私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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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韓國終於通過GDPR適足性認定,而我國尚在努力談判中——顯見GDPR已逐漸在歐盟境外發揮影響力。然而,當年規劃一同實施的ePrivacy Regulation卻因爭議過大而遲遲未完成立法。 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被認為是歐盟資料保護邁向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而原擬於2018年與GDPR一併通過的電子隱私權規則(ePrivacy Regulation, "ePR"),雖同屬促進信賴且安全之數位單一市場的重要環節,卻因各會員國就適用範圍、與GDPR之關係、裝置追蹤、cookie規範等眾多問題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