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資料法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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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打造資料經濟並推動2030年數位轉型工作,歐盟繼資料治理法之後,進一步完成資料法(Data Act)立法工作,該法業於2024年1月11日生效,且最快於生效日起20個月後開始適用(亦即2025年9月12日)。 惟第3(1)條規定(新產品資料存取簡化)係適用於該法生效日起32個月後上市之連網產品及其相關服務,亦即2026年9月12日。 歐盟資料法是「歐洲資料策略」底下的第二項立法舉措,不僅制定公平且創新之資料取用原則,明定創造資料價值之主體與條件,更與其他多項規範共同肩負形塑歐盟資料市場的重責大任,包括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

如何加快USPTO Petition處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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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案件的Petition有機會加急嗎?依USPTO官網Petitions FAQs網頁說明,有的。 美國專利案件,偶有機會需依法提交Petition,只不過,官門一入似海深,有時候,Petition一去無音訊,讓人忍不住想問,是否有機會請官方加速處理審核?依USPTO官網Petitions FAQs網頁說明,的確是有的。 針對部分Petition類型,包括以(共同)發明人已滿65歲事由請求加速審查、在繳納Issue Fee之後請求撤銷公告流程重啟審查、非故意延誤繳費送件導致廢案後請求恢復原狀、非故意遲繳年費後請求准予補繳復權、已依規定登錄轉讓但在Issue Fee繳納後才...

專利盒 vs 研發投資抵稅 台灣適合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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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345刊期《活化專利    帶動經濟:從歐洲到香港    盤點2023年專利盒政策 》一文,本刊期繼續探討專利盒政策在台灣之適用性。專利盒(Patent Box)在一些國家被稱為創新盒(Innovation Box)或智慧財產權盒(Intellectual Property Box),總的來說,其宗旨為鼓勵研發創新。然而,針對促進研發投資及創新活動,有些國家捨後端 (back-end)式的專利盒政策,採專案補助方式或是前端(front-end)式稅收激勵措施;究竟台灣適合那一種? 研發創新投資抵稅措施 要盤點台灣鼓勵研發創新的相關政策,應該從《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著眼,...

中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上路, 各平台進入「有章可循」全新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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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歷時一年多、全文共七章五十條、總字數約8337字」。 作為「小切口」、「小快靈」立法思想指導下的「代表作」——中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已於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意味著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尤其是各主體、各平台及各環節的「群防群治」責任和義務,將迎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全新時期。 緣何被稱為「小切口」、「小快靈」式立法? 談及電信網路詐騙,不少人可謂深受其害,大多數人對此感到深惡痛絕。 近年來,中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呈現多發態勢。中國司法大資料研究院發佈的司法大資料專題報告《涉資訊網路犯罪特點和趨勢(2017.1-2021.12)》顯示,2017...

不是產自Gruyere的Gruyere乳酪:Interprofession du Gruyere v. U.S. Dairy Exp.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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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GI)保護不僅牽涉到舊世界(移民來源地)與新世界(新移民地)的利益衝突,往往也面臨著通用化的威脅。來自瑞士及法國的Gruyère乳酪雖已是歐盟的受保護地理標示(PGI),但在美國消費者眼裡,卻可能只是某種乳酪的代稱。 本案爭議源自原告Swiss Interprofession du Gruyère與French Syndicat Interprofessional du Gruyère在2015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將「GRUYERE」註冊為證明標章,用以證明產自瑞士及法國Gruyère地區的乳酪。惟遭到被告U...

虛擬通貨與NFT的所得稅在台灣怎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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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與NFT(Non-Fungible Token, 非同質化代幣)俱為加密資產(Crypto-Assets),除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外,於我國尚無專責主管機關,但加密資產為具價值之「財產」,此財產交易衍生稅捐事務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並無疑義。 在我國,以法定貨幣購買加密資產,非應稅事件。然而,交易過程中如無涉法定貨幣、商品或勞務,僅為加密資產間的交易,具體如虛擬通貨間的交易、以虛擬通貨購買NFT、將NFT售為虛擬通貨、NFT互易,此四種類型應否及如何課徵所得稅,甚至在去中心化機制如何取得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為本文欲...

命運多舛的歐盟電子隱私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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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韓國終於通過GDPR適足性認定,而我國尚在努力談判中——顯見GDPR已逐漸在歐盟境外發揮影響力。然而,當年規劃一同實施的ePrivacy Regulation卻因爭議過大而遲遲未完成立法。 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被認為是歐盟資料保護邁向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而原擬於2018年與GDPR一併通過的電子隱私權規則(ePrivacy Regulation, "ePR"),雖同屬促進信賴且安全之數位單一市場的重要環節,卻因各會員國就適用範圍、與GDPR之關係、裝置追蹤、cookie規範等眾多問題無法...

誰能看到我的文件內容? 一窺機器翻譯的隱私權保護及資料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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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的線上機器翻譯可說是公眾接觸各種文化和知識的一大利器,尤其在神經機器翻譯技術(Neural Machine Translation, NMT)面世後,機器翻譯能夠正確傳達的語意比例確實有了長足進步。不過,當個人或組織頻繁使用這些機器翻譯工具之際,是否想過上傳文本內容可能潛藏著危機?免費產品從來不是真正免費,其中的隱私權保護與資料安全疑慮值得深思。 使用機器翻譯而導致機密文件和個人資訊洩漏,絕非危言聳聽,2017年便曾發生透過Google搜尋可取得挪威國家石油(Statoil,現改稱Equinor)文件內容的大量資料外洩事件,原因正是有人曾在Translator.com輸入該公司文...

大陸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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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始出來。 2021年8月20日,在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期間,《個人信息保護法》獲審議通過,並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伴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正式出爐,大陸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將迎來「強監管」時期。 應該說,《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大陸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專門立法,但並非唯一立法。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出爐前,從2000年左右開始,大陸就在不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逐步關注或提及「個人信息」保護,並初步建立起了一些相應制度,比如,特定主體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等。那麼,回溯大陸將近20餘年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進程,還有哪些關鍵節點...

大陸併購違法審查: 滴滴、騰訊和阿里問題多,美團和百度等躲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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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市場中,若被認定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俗稱「併購」或「合營」),但不具有限制、排除競爭效果,將被處以罰款警告。 如果被判定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排除競爭效果,又會遭遇何種處罰? 2021年7月24日,就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審查一案,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大陸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調查和評估,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1)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相應措施,以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2)對騰訊處以人民幣50萬元罰款;(3)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4)依法合規經營,建立健全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長效機制。 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