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FTC力挺司法部:以資料共享矯正Google壟斷,兼顧隱私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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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國司法部(DOJ)起訴Google的反托拉斯案件,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於2024年8月做成裁決,認定Google在一般搜尋服務及搜尋廣告市場非法維持壟斷地位,違反《休曼法》第2條。司法部旋即向法院提出有關矯正措施(remedies)的最終裁決建議,又於今(2025)年3月提交修正建議(Revised Proposed Final Judgment, RPFJ)。其中,司法部建議法院應命Google就特定部分的搜尋索引(Search Index)、廣告數據(Ad data)及用戶端數據(User-Side data)等資料,與「合格競爭者」(Qualified Competitors)共...

用法語的通用詞到美國註冊商標可以嗎?2025年Vetement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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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時尚品牌Vetements多年來試圖將其品牌名稱註冊為美國服裝類商標。2025年5月21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作出判決,維持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及其商標審理上訴委員會(TTAB)先前拒絕註冊「VETEMENTS」為商標的決定,理由是該詞為法文單字「vêtements」,即英文的「clothes」,服裝之意,在用於服飾商品與零售服務時屬通用詞,故不得註冊。 事實 Vetements Group AG(Vetements)為一以顛覆性美學與挑戰業界規範著稱的瑞士時尚品牌。自2020年6月,Vetements試圖在美國註冊「VETEMENTS」標誌,涵蓋標準字體與特...

以EEA判決借鏡,呼籲智商法院應有適當的「合理保密措施」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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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和第13條之2分別就非法取得、洩漏或利用營業秘密及意圖在境外使用而為該些非法行為等行為處以刑事懲罰。不過,成立刑事責任之前提是系爭營業秘密須符合相關要件,例如被害人應對系爭秘密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本文以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之相關刑事判決為借鏡,就「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對我國司法實務提出建言。 合理保密措施要件之認定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有三要件:(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第三個要件是營業秘密權利人較能...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1:設計呈現上一般要件與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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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和創新已成為當今的新資本,智慧財產權可以為人類的創意和創業群體創造財富。例如,2023年東協的智慧財產申請量出現了令人矚目的成長,WIPO全球創新指數預測,東協領先品牌的市場價值,將大幅成長至2,500億美元以上,強而有力地呈現東協無形資產價值的攀升。 其中美學吸引力是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關鍵因素之一,產品或服務的成功通常受到其視覺外觀的影響。對於想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是來說,如何保護其智財權至關重要。在東南亞,「設計權」是常被忽略的智財權保護手段。因此,《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以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本次將透過北美...

以2025年設計專利實例探討CAFC在2024年發布的幾項重大決定 - 3:關於Rule 36條的簡易確認及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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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延續北美智權報379期及380期介紹內容,最後在381期由一件台灣廠商的維權案件 — Lu v. Hyper Bicycles, Inc.做結尾,並以379-381期介紹過之案件的法律意見做一總結。本系列全文可至查詢。 Lu v. Hyper Bicycles, Inc.案件 價值百萬美元的謎團 — 近期因Rule 36敗訴的複雜專利案件 美國上訴法院依據CAFC上訴程序規則(Federal Circuit Rule)第36條規定(Rule 36),在CAFC上訴案件中,特別是專利審判和PTAB的裁決中,不帶書面意見即發布簡易確認書,此舉引發了激烈的批評。最近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的...

以執行競爭法促進Data Sharing — 美國與歐盟的立場漸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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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數據盛行的年代,似乎擁有數據就擁有了市場。因此,數據的壟斷也成了市場壟斷的指標之一,特別是像Google這一類以數據為基礎提供服務的公司。另一方面,在AI發展熾熱的時候,數據也是AI深度學習不可或缺的寶貴材料。基於以上種種,歐美的競爭主管機關均希望以「資料共享」(Data Sharing) 來達到反壟斷的目的。雖然目標一致,但手段方法本質上仍有不同;此外,「資料共享」雖可避免市場被獨占,但也可能會對用戶隱私造成傷害,這些都值得觀察。

以實際案例分享,提離職後的文件重製行為將是企業營業秘密可能被侵害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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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看似是企業人力資本損失,但若員工在離職前於企業內進行不當重製營業秘密資訊,將對該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本文將介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NY案),涉及被告於求職期間時對系爭營業秘密有超出公司授權範圍之使用,並藉此討論相關法律問題。 背景 NY案中,被害公司NY科技所有的系爭營業秘密涉及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 — 係於2015至2016年間自美國MTI公司技術移轉而取得。具體內容為NY科技內部供教育用的投影片(PPT),其內容的來源包含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之原始文件及NY科技之專業製程技術等資訊。並該PPT介紹如何從開始至完...

以2025年設計專利實例探討CAFC在2024年發布的幾項重大決定 - 2:涉及訴訟不正行為及因應新檢測標準重新審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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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將接續北美智權報379期介紹內容,接著在380期介紹與「不潔淨之手」理論相關的Apple Inc. v. Masimo Corp.案件和因應LKQ案判決後新的檢測標準而申請重新審判的Top Brand LLC v. Cozy Comfort Company LLC.案件。 Apple Inc. v. Masimo Corp.案件(Oct.10,2024) 如果案件涉及不正當行為以及向地方法院和USPTO做出一系列虛假陳述、遺漏和隱瞞重要資訊。CAFC必須進行全部情況的評估才能決定公平的補救措施和辯護。 背景 原告/反告Apple是全球科技領導企業,以其消費性電子產品、軟體和服務...

以2025年設計專利實例探討CAFC在2024年發布的幾項重大決定 - 1:審查人員與PTAB依據有關§102(a)(1)規定提出核駁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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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CAFC發布了三項值得注意關於美國設計專利的意見:(1)關於Rule 36條的簡易確認、(2)涉及訴訟不正行為的裁定以及(3)對審查人員和上訴委員會(PTAB)§102(a)(1)規定核駁的確認。上述的重大決定推翻了40多年來顯而易見判例法的全庭裁定以及使用新的顯而易見性標準的應用。其中LKQ Corporation v. GM Global Technology Operations LLC案件已在先前北美智權報372-373期討論過。北美智權報這次將分三期(379-381期)為文介紹涉及到CAFC發布三項重大決定的其他設計案件。首先,379期將從確認對審查人員和PTAB針對§1...

用AI輔助發明到底能否當發明人?USPTO《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引》之具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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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24年2月公布《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引》(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除了強調專利發明人必須是真人外,也肯定人類若僅是利用AI輔助發明仍可以獲得專利,但前提是人類對發明之構思須具有重要貢獻。本文以USPTO假設案例的幾種情境,說明當人類利用AI輔助發明時,人類所付出的貢獻是否足以作為發明人? 以Pannu案之判準判斷人類貢獻 USPTO在2024年2月公布《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引》,其引述1998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Pannu v. Iolab Corp.案對「誰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