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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必須要注意的三種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台灣案例
台灣營業秘密法自2013年起導入刑事責任。同法第13條之1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第13條之2乃加重處罰「意圖」在境外使用受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第13條之4則規定法人、被代理人、與雇用人之連帶責任。
營業秘密法意在制裁四類犯行:(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本文在...
2035年全球電動車比重將達九成,美墨成為熱門投資地點
電動車浪潮興起,預計2035年全球電動車比重將達九成。目前全球電動車主要產業鏈掌握在中國手中,美國近期透過《降低通膨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IRA)祭出電動車租稅新規,吸引電動車產業鏈前往美國投資、企圖加速美國電動化升級腳步。另一方面,墨西哥受惠於地緣政治與美墨加貿易協定,在特斯拉(Tesla)的號召帶動下,電動車供應鏈業者看中墨西哥發展潛力,考量赴墨西哥設廠。
2035年電動車比重將達九成
全球電動車(xEV)市場近年維持高速成長,正在逐步取代傳統的內燃機汽車(ICE)。資誠科技產業研究中心預估,2022年全球電動車款,包含混和電動汽車(HEV...
《專訪智慧局局長廖承威》-2 鼓勵及刺激新領域創新 提供企業全方位智財權資源
相對於對岸早年直接大灑金錢補助企業申請專利,以便在短時間內大幅提升專利申請量,其他國家多是以刺激及鼓勵創新為主,特別是在新興科技領域,而不是只重視量的提升。就我國智慧局為例,並不直接補助企業申請專利,而是提供了大量資源,協助企業了解前瞻產業趨勢、進行專利佈局、並在更短的時間內獲得優質專利。
刺激高新領域創新
縱觀近期各國智慧財產局的政策趨勢,對於刺激新領域創新大致可分為兩個重點。第一是扶植資源短缺的群體,如中小企業、微型實體、少數族群及女性。除了在規費方面給予優惠,也提供許多輔導資源,使其充分發揮創新能力,並獲得妥善的保護。第二,積極與大企業或學研機構互動,例如製作國家...
《專訪智慧局局長廖承威》-3 面對地緣政治及國際市場競合 台灣廠商如何在智財權布局上突圍?
近年中美貿易戰與科技戰開啟後,台灣產業面臨的地緣政治風險越來越高,特別是高科技產業。地緣政治一方面影響了科技產業的市場與發展,但另一方面,科技產業也成為各國在地緣政治競逐的籌碼,台灣的半導體產業因此成為國際矚目的焦點。在半導體產業鏈的帶動下,各國尖端科技大廠也紛紛於台灣成立研究中心,以期藉不同的合作方式,達到雙贏局面。面對國際市場競爭、地緣政治、兩岸競合,台灣廠商該如何展開智財權布局?智慧局局長廖承威提出了他的看法。
廖承威表示,台灣一向以優越的技術在全球半導體供應鏈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台灣的高科技核心技術也成為各方覬覦的對象。因此,如何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特別是科技產業...
影響力投資難獨攬 主權基金尋求更多共投機會
整體而言,我們可看到無論是由國家主導的主權基金,或是大型國際金融機構,都已經開始進入影響力投資市場,未來投資機構間的相關合作必然有增無減,從美國到亞洲,無論是初級或次級市場,在政策與社會價值觀改變下,都將迎來更大規模的ESG投資。
主權基金將強化與其他同行尋求共投機會
即便主權基金規模不小,但由於影響力投資的範疇相當大,因此與其他主權基金合作成為趨勢:如加拿大的主權基金與退休基金也積極參與影響力投資,並聯合愛爾蘭主權基金尋找共同投資機會。而名為「Just Climate 的氣候資產基金 1 (CAF1)」,是主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最新一檔;這支 15 億美元的基金目的在於投資「能夠從源頭減...
商標合理使用
立法院院會於2023年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要點有5大項:(1) 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可彈性因應我國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2) 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3) 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4) 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5) 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使司法實務判斷原則趨於一致。其中最後一項對於商標權人尤其重要,因為與判定商標是否被侵權有很大關聯性。
按商標權之取得,雖賦予商標權人專用及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惟為避免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及調合商標先註冊主義與先使用主義之衝突,商標專用權之效力仍須受到一定之限制,故商標法第36條特別規定...
談美國經濟間諜法之刑事責任
本文在介紹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中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及竊取營業秘密罪(18 U.S.C. § 1832)。特別就該二類犯行中之「著手犯」(attempt)制度進行討論,並作為執行台灣營業秘密法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未遂犯」追訴參考。
EEA的規範體系
EEA的經濟間諜罪及竊取營業秘密罪,皆由主觀要件與行為要件所組合,但是二者之主觀要件則相異。關於主觀要件,經濟間諜罪要求被告具有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與外國代理人之意圖或知悉。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的主觀要件有三項:(1)意圖將營業秘密轉化為他人之經濟利益...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五)
※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四)」之第五部分。
電離子切割槍的電極(T617/21)
R2843/2019-3的決定涉及針對第1292122-0001號註冊設計提出的無效申請。該設計描繪了電離子切割槍的電極(如圖10所示,簡稱系爭註冊設計),並註冊為「焊槍(-的一部分)」。無效申請人辯稱,電極是複合式產品(電離子切割焊槍)的組成部分。因為在正常使用電極時是看不見的,無效申請人主張不符第4條(2)款規定的可見性要件。相反的,設計權人美國Hypertherm公司認為,第4條(2)款規定不適用於消耗品。這是因為它們要與零部件分開處理,且電極是消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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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二氮平類藥物使用劑量的顯而易見性:Tyco Healthcare Group LP v. Mutual Pharmaceutical Co., Inc.(Fed. Cir. 2011)
近期較為大眾所知悉的藥物莫過於苯二氮平類藥物(benzodiazepines)與巴比妥類藥物(barbiturates),由於兩者皆具有抗焦慮、鎮靜、及安眠的效果,因此很容易被濫用,尤其是前者。
苯二氮平類藥物為目前臨床上常見的鎮靜安眠類藥物之一,在使用上尤須注意其所使用的劑量,使用劑量不足而未能達到治療效果,或使用劑量過高而帶來嚴重的副作用,都不是治療上樂見的結果。特定的苯二氮平類藥物使用劑量無論在臨床上或是專利權的保護中皆格外重要,亦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熱門爭點之一。因此,本文藉由Tyco Healthcare Group LP v. Mutual Pharmaceutical Co.,...
202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Jack Daniel v VIP案判決: 嘲諷(parody)並非商標侵害的免死金牌
2023年6月8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Jack Daniel v. VIP一案判決終於出爐,針對商標侵害、Rogers測試以及合理使用之適用關係表示意見。然而,本案是否構成侵權,仍待下級法院重新審理加以認定。
本案初審被告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以下簡稱JDPL)曾於2020年請求聯邦最高法院簽發調卷令以繼續審理,最高法院隨後於2021年駁回請願,案件發回地區法院重審。
地區法院改為有利初審原告VIP Products, LLC(以下簡稱VIP)之簡易判決,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予以維持,JDPL因而於2022年8月再度請求續審。這一回,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