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嘲諷還是侵權?從LV與LG旗下公司爭執一案看戲謔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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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與智慧財產權侵害往往僅是一線之隔,如何畫下那道界線,全端賴法院的判斷。繼279期討論美國法院的商標嘲諷判決後,本篇以LV與LG旗下公司之侵權爭議為例,回頭瞭解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院如何處理商標與著作嘲諷問題,以及一、二審判決結果為何大不同。 本案原告/上訴人為法國LVMH集團,於2016年間發現本案被告/被上訴人台灣樂金公司所銷售之THE FACE SHOP氣墊粉餅、小束口袋及手拿鏡(合稱系爭商品),係高度近似於原告多款商標(後稱系爭商標)、Speedy包外觀圖樣以及Monogram Multicolor彩色圖樣,遂控告被告侵害相關商標權及著作權。 ...

這不是傑克丹尼爾! 從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談商標嘲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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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一直是著作權與商標領域百談不厭的話題。對於被嘲諷著作或商標所有人而言,不僅認為權利受損,往往也感覺遭到冒犯;至於嘲諷作品的發想者,或許想利用他人聲譽吸引市場注目,或者想表達個人理念,是否一律為法所不容?本篇透過2020年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案判決,說明法院如何處理商標嘲諷所觸及的混淆誤認之虞、淡化與言論自由問題。 本案初審原告VIP Products, LLC(後稱VIP)是設計、生產並銷售一系列名為「Silly Squeakers」犬用橡膠玩具的廠商,該系列仿自各種知名飲料瓶裝外觀,並以狗元素做出調侃幽默...

歐盟法院檢驗商標是否違反善良風俗之規定: 2020年C-240/18 P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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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與歐盟商標規則皆規定,未符合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申請予以核駁,其中善良風俗屬於一種在特定時空環境下持續變動的社會共識,違反時則屬於絕對核駁事由之一,然而該條款在歐盟實務上並不常被援引,但2020年2月27日歐盟法院於C-240/18 P號判決中,罕見地闡示關於該條款適用的各項要點,並採用嚴格的檢驗標準,進而推翻歐盟商標專責主管機關以及初審法院的見解,對該法律議題的相關理論和實務皆極具參考價值。 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設置所謂的「公序良俗條款」,即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並且經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發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有助於明...

從商標淡化看著名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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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對於商標的保護,主要是以後申請的商標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作為審查標準。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學界跟實務開始發現,僅僅是防止混淆誤認之虞是不足以保護著名商標的,於是乎「商標淡化 (trademark dilution)」的概念油然而生。商標權人對於一個商標從成長茁壯到發展成為「著名商標」,並持續創新維持其著名於不墜,過程中需付出相當多的努力在品牌經營上。 台灣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為了要保護這些得來不易的著名商標以防止「商標淡化」侵害,台灣商標法在2003年修正時,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新增了「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的態樣,此態樣進一步區分為兩種態樣: ...

「N」標誌的另一場勝仗(上): New Balance v. New Bunren之爭點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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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的「N」字母可說是運動用品界的經典圖騰,但也因此引發不少侵權紛爭,譬如New Balance便曾於2019年狀告Nautica品牌所有人侵害其商標及設計專利(於隔年4月和解)。而本案是New Balance繼2017年在中國成功主張商標權後,該「N」標誌再度在美國獲得勝訴。本篇主要講述「商業上使用」、「混淆誤認之虞」與「商標淡化」三大爭點判斷,後篇則說明法院如何認定損害賠償金額。 本案原告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為製造及銷售運動服飾與鞋類的全球知名公司,成立於1906年,並自1974年起在商業上使用「N」標誌。被告則是Shy Fu ...

進口商品之附隨商標不屬於台灣商標權人時的商標權利耗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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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稱為「權利耗盡原則」。該原則的例外是同項之但書,即「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不過,假設商標X於外國和台灣分屬不同權利人,如果在外國於權利人或被授權人處購買附有商標X之商品,該商品進口後是否適用「權利耗盡原則」?最高法院在108年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裁判日:2020年1月16日)中,認為該類商品對國內的權利人有權利耗盡的適用。本文在討論該判決的合理性。 商標權利耗盡條款之沿革 商標權利耗盡條款...

特斯拉的龍舌蘭:趣談「TESLAQUILA」與商標混淆誤認及地理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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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來想法天馬行空的特斯拉(Tesla, Inc.)不久前推出一款龍舌蘭酒,上架後幾乎是瞬間秒殺。雖然這個點子噱頭十足,但商品面世卻歷經不少曲折。本篇藉由「特斯拉的龍舌蘭」(Tesla Tequila)這項商品命名,講述讓馬斯克(Elon Musk)難以如願的兩項法律問題:「商標混淆誤認」以及「地理標示」。 從2018年愚人節的「TESLAQUILA」空酒瓶玩笑,到2020年11月正式發售,特斯拉這項搞怪商品不僅造型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從普通酒瓶變成不易製作的閃電型瓶身),連預計使用的商品名稱也從「TESLAQUILA」變成「Tesla Tequila」——這究竟是怎麼回事?讀者不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