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Concord案的移转裁定:管辖权争议的厘清

王思原/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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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期《法院驳回音乐出版商对AI公司的初步禁制令声请:2025年Concord》一文曾提及,原告Concord方选择于田纳西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Anthropic。但该法院却在2024年6月24日以欠缺「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为由,裁定将本案移转至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要介绍这段插曲。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依美国民事程序,须具备何种条件法院才具权力审案?

「管辖权」是法院就案件进行审判或发出命令的权力[1]。美国民事程序中,法院必须具备「事务管辖权」(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及「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才有权对具体个案进行审理,以下将分文介绍。

事务管辖权

事务管辖权系指法院就特定类型事件进行审理并提供救济的权力[2]。联邦法院事物管辖权的两大来源为多元管辖权(diversity jurisdiction)及联邦问题管辖权(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前者之条件为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且当事人为不同州的公民。后者则为对基于联邦法律产生的诉讼的管辖权[3]。例如美国《著作权法》为联邦法,因此联邦地区法院就著作权诉讼有事务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指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法律实体之权利义务进行裁判之权力。即使被告非本州岛居民,美国法院通常仍得对之行使属人管辖权,惟须符合下列条件:(1)合于法院地州对非居民管辖之规定﹝长臂管辖法(long-arm statute)﹞;(2)被告与该州具有「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s),意指被告在法院地州从事持续且系统性之行为﹝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或该诉讼系因被告与法院地州之特定联系而生﹝特定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3)法院对非居民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具有合理性[4]

法院对本案欠缺「属人管辖权」的认定

本件唯一争点为法院对被告Anthropic是否具特定管辖权。对此,法院审酌的焦点在于,Anthropic是否「故意利用」(purposeful availment)其在法院地州内从事活动的特权。此要件之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不会仅因「随机、偶然或稀薄之联系,或他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之单方行为而被传唤至某管辖权」[5]

原告Concord方主张,从下列四点可看出Anthropic之行为系故意导向或明确针对田纳西州,从而构成故意利用:(1)透过位于田纳西州之员工从事业务、(2)与田纳西州企业维持契约关系、(3)透过其高度交互式网站接触田纳西州使用者,以及(4)在田纳西州侵害原告之受著作权保护之歌词[6]。法院逐一加以反驳:

Anthropic在田纳西州远距工作之员工

Concord方主张Anthropic在田纳西州维持3名全职员工,构成故意利用[7]。对此,Anthropic表示,在Anthropic之261名员工中,仅此3员居住于田纳西州,以远距工作方式从事其在加州之工作。此3员与Claude之训练、开发或销售营销及该模型之决策制定无关,且该3员系自愿在家中工作,而非在Anthropic支付费用或设立之办公室工作[8]

法院认为,虽然此3员主要在田纳西州境内远距工作,但Anthropic并无积极招募这些员工至田纳西州工作、要求或请求其于雇用后在田纳西州工作或明确指派其在田纳西州建立或扩展Anthropic之业务。Anthropic仅系允许此些员工在家工作,该安排之目的仅为员工个人便利,不会使实体受该州属人管辖权约束[9]

Anthropic与田纳西州企业之契约

其次,Concord方主张Anthropic与田纳西州企业至少有3项长期协议,提供并授权其AI服务,此举系明确针对田纳西州之行为[10]

法院指出,根据第六巡回上诉法院2000年Calphalon案,单凭被告与法院地州居民缔约之事实,尚不足以证明故意利用[11]。相反地,法院必须对先前谈判及预期未来后果、契约条款,以及当事人实际交易过程等整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Concord方提供之证据,并无任何迹象显示Anthropic是因为这些企业位于田纳西州而提供Claude的API访问权限。实际上Anthropic接受来自任何想将Claude纳入其产品之企业之申请,无论该企业位于何处。Anthropic和某些位于田纳西州之企业有契约关系,仅系「偶然」联系,并非故意利用[12]

Anthropic之网站

Concord方接着主张,Anthropic透过其「高度交互式」网站向田纳西州用户提供Claude AI模型,构成故意利用。法院指出,网站经营者是否故意利用法院地州,应视其网站之互动程度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就仅供用户存取信息之纯被动性网站而言,行使管辖权并不适当。但对与用户进行商业交易或缔结契约之高度互动网站而言,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妥。对于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混合式或交互式网站,管辖权之行使应视其互动程度及信息交换之商业性质而定[13]

法院认定Anthropic之网站既非纯被动性,亦未达高度互动性。理由在于,虽然使用者可直接向Claude提问并接收AI生成之回复,但并无证据显示田纳西州居民在该网站下载并缔结契约。由于Anthropic之网站属中度互动性,法院必须进行事实调查,以判定是否构成故意利用[14]

Concord方强调Anthropic网站之2项互动功能,足以显示其刻意接触田纳西州居民之意图。首先,网站邀请田纳西州使用者透过网站本身之聊天框界面「与Claude对话」,且「Claude」可输出田纳西州特定信息。其次,在Anthropic网站上存取Claude之使用者必须首先完成「多步骤程序」,包括提供电子邮件、输入验证码、确认姓名及年龄、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及提供手机号码等[15]

法院认为,虽然Anthropic之网站可于田纳西州存取,而且Claude可输出与田纳西州相关之内容,但这些尚不足以构成故意利用。理由在于,故意利用最重要之判断因素为法院地居民是否实际向被告订购产品,以及被告是否实际透过其网站向法院地居民销售产品。然而,Concord方并未提出Anthropic透过其网站向田纳西州客户进行任何销售之证据。Concord方亦未举证Anthropic故意向田纳西州客户寻求业务、在其网站上叙述任何特别针对田纳西州之业务内容,或其与田纳西州居民之互动等,已超越使用者在田纳西州与Claude互动或申请API访问权限之随机或偶然性[16]

在田纳西州之侵权输出

Concord方之最后论点为,Anthropic向田纳西州使用者提供其非法重制、散布及展示其著作之服务,已构成故意利用。但法院认为这和前述网站存取是同一件事。基于相同理由,法院认为不能仅因使用者可在田纳西州存取Claude及Claude可应要求输出与田纳西州相关之内容,就认定Anthropic故意利用田纳西[17]

法院最终裁定将案件移转至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在认定欠缺属人管辖权后,法院即应驳回该诉讼,或将案件移转至其他具有权之法院。基于下列2点考虑,法院决定根据28 U.S.C. § 1631之规定,在符合正义利益之情形下,依职权将本案移转至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首先,法院认为Concord方本得于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这是因为,该法院不但对著作权案件具有事务管辖权,而且对主要营业位于美国加州旧金山市的Anthropic,也有属人管辖权[18]

其次,法院对于辖区移转符合正义利益与否,享有广泛裁量权。鉴于Concord方已提出暂时禁制令声请,并且完成书面答辩,考虑该声请之时效性,将本案移转至无管辖权争议之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符合正义利益[19]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田纳西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最终裁定对本案被告欠缺「属人管辖权」,并决定将案件移转至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备注:

  1.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2019) at 1017.
  2. [2]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subject_matter_jurisdiction.
  3. [3]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subject_matter_jurisdiction.
  4. [4] https://content.next.westlaw.com/Glossary/PracticalLaw/I03f4d946eee311e28578f7ccc38dcbee?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
  5. [5] Concord Music Group, Inc., et al v. Anthropic PBC (M.D. Tenn., No. 3:23-cv-01092) at 7.
  6. [6] Id.
  7. [7] Id. at 8.
  8. [8] Id. at 9
  9. [9] Id. at10.
  10. [10] Id. at 11-12
  11. [11] Id. at 13
  12. [12] Id. at 14.
  13. [13] Id. at 15-16.
  14. [14] Id. at 16.
  15. [15] Id. at 16-17.
  16. [16] Id. at 17-18.
  17. [17] Id. at 20.
  18. [18] Id. at 22-23.
  19. [19] Id. at 23.

延伸阅读:

  1. 法院驳回音乐出版商对AI公司的初步禁制令声请:2025年Concord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王思原
现任: 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经历: 台湾开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新堡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地理标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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