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各國專利審查主管機關為了提升專利審查效率、減少重複的案件檢索工作,藉由「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展開合作,當一專利申請案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專利申請人可將相關資料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第二申請局便可參考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加速該專利申請案的審查。目前與台灣實施一般型PPH計畫的協定國家有美國;實施增強型的協定國家則有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等國。
PPH計畫最早的起源,是200...
三年試點期結束,中國即將成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
包括美國、日本、甚至台灣都對專利、商標等智財權案件設置了專責的上訴法院,中國大陸則是在試點三年後,有意將現行設置在最高人民法院內的知識產權法庭,進一步改制為專門負責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的法院。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對於產業界又會有何影響?
今年二月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中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報告時,拋出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專責上訴法院,使知識產權司法審判體系能更趨完整的風向球。隨後,多名人大委員也紛紛附議,一時間,建立中國版CAFC已成為中國科技與法律界的熱門話題。
為了因應專利、營業秘密等案件在審判上的特殊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開始在各地中級法院內設立專責的知識產權法庭,又陸...
2021台灣專利統計分析:外商力挺,發明專利申請量止跌回升
在2020年呈現大幅萎縮的台灣專利申請量,在2021年呈現小幅反彈。不過,在三個專利類別裡,除了發明專利以外,新型、設計都還是呈顯萎縮,而且本國人的申請數量也年年減少,是個不容忽視的警訊。
2021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續影響下,台灣專利的總申請量只比2020年微幅成長375件,離2017至2019年間的高峰期仍有一段距離。然而,若個別細究發明、新型、設計三種專利的申請量變化,卻呈現出截然不同的面貌(圖1)。
以最具指標性的發明專利來說,2021年台灣發明專利的申請量高達49,116件,比起前一年成長了2,000件以上,也比2019年的48,268件還高,可望在2022年挑戰一年...
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
一般民眾對於申請商標的前置準備,往往僅止於對圖樣的發想設計,並希望以此圖樣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專用權」,卻忽略了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間的連結關係。因此常發生指定商品與服務有不合理、不需要、範圍過廣,甚至錯誤等情形,造成申請註冊的範圍與業者實際經營的業務或市場經營的型態顯不相符,而無法明確界定希望取得註冊保護的商標權範圍。
商標權是建構在商標圖樣與核准註冊的商品/服務名稱之上,在註冊指定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構成混淆誤認可能的後案申請與商業上的使用,而適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除了能明確界定權利範圍,在申請前端也可以節約申請規費,減少審查人員對不當、過多...
RIMOWA案更審:智財商業法院如何回應最高法院?
繼最高法院於2020年就RIMOWA一案發回更審後(可參見前文:從RIMOWA案看著名表徵保護),2021年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頗為詳盡地回應最高法院的提問,提出新理由並重為判決。
本文闡述之「110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後稱原審法院)針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判決之更審結果,本案上訴人(即一審被告)涉及侵權的八款行李箱中,有三款(即附表2項次2至4,後稱系爭行李箱)維持侵害公平交易法(後稱公平法)第22條之判斷,其餘五款則改為認定與被上訴人(RIMOWA)之百褶設計不相似。
是否為著名表徵?
針對發回理由「平行溝槽與折紋組合...
美國專利法直接侵權與引誘侵權之法理一致性—再訪聯邦最高法院Akamai Tech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案
在美國專利法的發展中,主要的法理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所發展,而最終審機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偶爾會解釋專利法的法條內容。
不過,最高法院在定義相關概念之餘,仍開放CAFC建構判斷基準。本文意在介紹最高法院之Akamai Tech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案(稱「Akamai III案」)判決,其涉及「間接侵權」的直接侵權要件判斷之問題。
直接侵權...
「申請人所承認的先前技術」適用之確認-2022年Qualcomm Inc. v. Apple Inc.案
2022年2月1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以司法審查確認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在審理專利權之挑戰者提出之多方複審(IPR)程序時,PTAB不得將「申請人所承認的先前技術」(AAPA)視為用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之獨立的先前技術證據,但可以將該AAPA作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之一般常識的佐證依據。本文將簡介本件美國案例,並搭配台灣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66號判決),具體提出相關申請人撰寫專利說明書,和專利權之挑戰者或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爭訟攻防上的建議。
2022年2月1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唱呼銷售型商品(服務)申請商標 ~ 不能忽視申請地官方語言讀音近似的問題
商標近似與否的判斷,取決於商標給予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印象,而外觀、意涵及讀音通常為整體評估之依據;然而商業習慣的標示以及消費者的購買方式,可能會影響商標在形、音、義上判斷的比重,像是商品或服務以唱呼為主要促銷方式者,讀音會被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而在多語通行之地區如歐洲,更要考慮到不同語言間外觀不近似,但發音可能近似的問題。
根據歐盟商標審查基準,商標近似與否的分析須擴展到整個歐盟,但若在歐盟的一部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基於程序精簡(例如避免花費過多時間審查商標在所有官方語言中的特定發音或含意),該分析不需要擴展到整個歐盟,可只關注會員國造成混淆誤認的部份區域消費者,則就足以構成駁回理由。...
2022年EPO審查指南更新概述
我們即將迎來EPO審查指南的2022版本,該版本已於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刊期將為專利領域從業人員快速瀏覽一番,以利撰稿、答辯,同時一窺EPO的政策方向。
請求項與說明書的高度一致性
專利權人的權力範圍由請求項構成,而請求項的含意則由說明書提供詳細的解釋,反之,當請求項存有疑義而說明書無法釋疑時,就導致所謂「不支持」的瑕疵,為避免此一瑕疵,請求項與說明書間應具有一致性。以上是世界各國專利領域的通則,但這個一致性也僅限提出申請時,隨著審查與申請人對請求項的修正,請求項與說明書理當有所差異,當此一差異不影響說明書對請求項的釋義與支持,就仍為各國法規所容許。因此,實務上為了保留請求項修正的餘...
美國SEP政策轉變:為促進產業競爭,不宜核發禁制令
標準必要專利(SEP)的授權必須依循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FRAND)在科技業界已經是老調重彈,但各國政府與法院對於SEP/FRAND的態度不但略有差異,也往往隨著產業政策而發生改變。今年12月初,美國政府發布的一份政策宣示草案(Draft Policy Statement)就明確表達為了促進產業競爭,必須對SEP的禁制令的核發,做出進一步限縮。
在2021年即將結束之際,美國政府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有著一連串大動作。首先是10月底時,拜登(Joseph Biden)總統終於提名了他上任後的第一位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結束了USPTO這大半年來一直由專利部門主管Drew H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