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探討新網路時代智慧財產權與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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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4月23日舉辦「【法律科技創新論壇】新網路時代的智慧財產與勞動」研討會,與會貴賓合照;圖片來源: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4月23日舉辦了「【法律科技創新論壇】新網路時代的智慧財產與勞動」研討會,為配合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今年訂定之主題「IP & Music : feel the beat of IP」,由各領域專家分享寶貴實務經驗,針對智慧財產、網路科技與勞權保障進行深入分析及建議。

智財與勞動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廖承威就「生成式AI對IP勞動之衝擊為何?」做議題討論時提到,於模型訓練階段須利用到大量資料,惟此等大量之「重製」有無著作權法上是否合理使用? 國際間已有多件訴訟,然亦有由利用人及權利人雙方協商可接受共榮的方案,例如OpenAI自2023年7月起已陸續向美聯社、德國新聞集團普林格及法國世界報等新聞媒體公司簽訂內容授權協議。日本建議訂定授權契約取得更高品質的資料;OECD報告指出,希望建構國際可通用的標準契約條款,可考量各方利害關係人權益,及避免談判地位不平等的問題,共創雙贏。

智慧財產局局長廖承威;圖片提供: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此外,在Pepsi Co, Inc. v. Redmond, 54 F.3d 1262 (7th Cir. 1995)的判決中,百事公司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其高階行銷主管擔任桂格公司新職務,法院以「不可避免揭露原則」(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裁定禁制令。反思,此與我國勞動法規已明文限制競業禁止條款之期限至多2年,是否致變相延長期限,二者間如何取得平衡,仍必須視個案事實情狀,予以綜合判斷,我國未來司法實務見解,值得再行觀察。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需符合四個要件,包括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員工擔任得接觸營業秘密的職務、合理的競業禁止範疇及雇主提供的合理補償。若任何一個要件不符,競業禁止約定即無效。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圖片提供: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而以團體協約約定競業禁止,仍因競業禁止對象侷限性高,一般會員或工會協商人員較不關注;競業禁止對象個人化較強,不一定希望透過工會公開協商;涉及公司營業或研發秘密,資方擔心洩密;團體協約需公開揭露且送主管機關備查因而無法保密等議題。仍有待更進一步思考

另一方面,「一方出資其專利權如何歸屬?」也是目前實務上常見之爭議,原則上依雙方契約約定,若未約定則歸發明人所有。建議,雙方啟動研發合作時,藉由專業人士擬定雙方之契約約定。最後,「調解」是一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WIPO亦鼓勵IP爭議可循「調解」途徑解決,以著作權為例,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著作權爭議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一般被認為「調解」具有下列特色:(1) 節省時間及成本;(2) 當事人具高度自主性,有助於相關紛爭的一次解決;(3) 保密性;(4) 多元之可能性。

智慧財產權與勞動權益該如何取得平衡?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志宏指出,AI時代下,創作者如何在科技快速發展中維護自身權益,已成為智慧財產權與勞動權益之間無法迴避的課題。全球已有案例展現勞動者以透過集體協商力量,尋求資本、勞動與科技間平衡之創意作法,值得台灣思考借鏡。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志宏;圖片提供: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在產業實務上,諸如「營業秘密排除侵害可否不受競業禁止法定要件限制」、「勞動創作之智財權歸屬與勞動從屬性是否交互影響」等議題,皆有賴智財與勞動領域跨域合作,探索合理解方。再者,台灣勞動調解制度在多方長年努力後已具成果,未來亦可考慮將其機制及資源導入智慧財產領域,促進爭議迅速、自主解決,從推動產業共融,開創新局。

Music & IP:AI打造專屬的雲端情人

人工智慧科技基金會董事長,也是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特別以「從 Creating、到Connecting再到Generating」為題進行分享,並指出隨著人工智慧的風潮急遽顛覆內容產製的方法與模式,數位經濟的發展再次產生結構性的變化,位於風暴中心首當其衝的當屬智慧財產權,特別是著作權的概念、實踐、與定位思考。

以音樂為例,一般的討論多集中從傳統流行音樂創作分析AI音樂創作之著作權人身分認定方式及是否構成侵害。實則,自數位化浪潮伊始,音樂產業首當其衝,卻置之死地而後生,歷經抗拒變革致使陷入財務深淵整整十年後,停止猶豫並開始轉型而最先復甦,比起其他產業整整領先二十年;對應到著作權內涵的分析,科技技術不斷地顛覆、穿透、或是說促使音樂產業不斷地進行破壞式創新打造生態系,從傳統無體財產著作固著或暫存、不同形式的存取載具、傳輸的方式、合理使用的範圍、平台的運營模式,到現在AI時代內容產製方式已來到AIGC,這個歷程預示著諸多產業正在或即將遭遇的衝擊,極具有參考價值,也讓我們從新的角度思考智慧財產權除侵害認定之外的數位經濟價值的創造。」

以法律解決線上盜版問題

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昱奉指出,2025年1月28日, 民主黨籍加州聯邦眾議員Zoe Lofgren提出《反國外數位盜版法(Foreign Anti-Digital Piracy Act)》 (草案)。該法案針對美國以外線上盜版網站的問題,為美國著作權人者提供更完善的法律程序,透過聯邦法院獲得網站封鎖命令,來阻止外國盜版網站帶來的即時危害。然而,在發佈網站封鎖命令之前,法院必須確定該命令不會干擾使用者存取其他合法網站或線上服務資料,或者對ISP業者帶來沉重負擔,或者損害公眾利益。更重要的是,該法案還包含言論自由的保護措施,且不適用於美國管轄範圍內的國內網站或網站運營商。命令公布之後,也須定期進行司法審查,審視命令存續的必要性。截至目前為止,該法案仍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討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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