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脏话成为商标:新西兰对冒犯性标志的法律界线为何?

李淑莲╱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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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知名记者Paddy Gower为其新闻品牌「This Is The Fucking News」商标申请案,在新西兰掀起一阵法律与道德的辩论风暴。这场看似荒诞的「脏话攻防战」,实则牵动着社会对言论自由、政府审查与文化价值变迁的敏感神经。此外,也引发了对新西兰商标法中「冒犯性」标志标准的讨论,主管机关是否应该决定哪些词语会冒犯公众?在台湾地区「干」因违反商标法之规定不得注册,但「草泥马」是可以的。

图1. 台湾地区注册/审定号商标01591402 (已失效);数据源:TIPO

案件背景

2024年3月,新西兰记者Paddy Gower为其新闻品牌 This Is The Fucking News申请注册商标,但此申请在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遇到了阻碍,目前仍在待审状态;原因可能与新西兰《2002年商标法》规定有关。该法明确禁止注册「可能冒犯社会中重要部分」的商标[1]

图2. New Zeal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rademark Search 网页

然而,Gower 于2023年6月提交的另一个商标 THIS IS THE F#$%ING NEWS 却在 同年12 月获得批准,并成功注册。他现在拥有该标志在特定商品与服务上的专有权。这样的判定标准,让人不禁质疑:为什么「F#$%ING」可以接受,但「F***ing」就不行?

图3. New Zeal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rademark Search 网页

「冒犯性」的标准在演变中?

新西兰对冒犯性语言的管制可追溯至维多利亚时代的保守传统。1889年的《商标法》明文禁止「淫秽或丑闻性标志」,而2002年修法后虽放宽标准,将禁令限缩于「可能冒犯」,却未对关键概念做出明确定义。这种法律的不确定性,使得审查结果往往取决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例如1999年,能量饮料巨头红牛申请注册「BULLSHIT」商标时,因「违反道德」被拒,但二十年后,「Shit You Should Care About」却顺利过关。这种转变反映社会对粗话的容忍度提升,却也凸显法律标准的浮动本质。

然而,IPONZ 仍然对某些词汇保持严格标准,例如 「THE F…ING GOOD BOOK」 和 「No f…s given」 的商标申请都遭到驳回,显示某些脏话仍被认为可能冒犯社会大众。

商标审查 v. 言论自由

部分申请者认为,拒绝注册某些商标,可能限制了言论自由。新西兰《权利法案》允许在「合理且符合自由民主社会」的情况下限制某些权利,而《商标法》就是这样的法律之一。

类似的国际案例更凸显各国价值观的分歧,例如,在美国,摇滚乐队 「THE SLANTS」 曾因名称可能带有种族歧视意涵而被拒绝注册。但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裁定应允许注册。同样,设计师 Erik Brunetti 申请注册 「FUCT」 服装品牌时,也因「不道德或令人反感」而被拒,但最后依据言论自由原则获准注册。大法官直言「冒犯性不等于违法」。

相较之下,欧盟国家倾向严格保护文化与宗教敏感。德国曾以「伤害公序良俗」为由禁止电影《Fack Ju Göhte》注册商标,而「穆罕默德」一词更因宗教禁忌,被禁止用于酒类商品。新西兰试图在自由与管制间寻求平衡,却陷入两难 — 若放任争议标志注册,恐被批为纵容冒犯;若审查过严,则遭质疑侵害言论自由。

这场争议的本质,实则是政府角色与社会价值的角力。支持审查者主张,商标注册是政府授予的独占权利,形同对企业的「道德背书」,因此必须排除涉及仇恨、歧视或淫秽的内容。报载,一名IPONZ前审查员匿名表示:「若核准『Fucking News』可能被视为鼓励低俗文化,甚至引发连锁效应。」然而反对者反驳,法律不该成为语言净化工具。市场自有淘汰机制 — 消费者若感觉被冒犯,自会抵制相关品牌。更何况,拒绝注册并不妨碍企业使用争议标志,只是剥夺其打击仿冒的法律武器,反而可能让侵权行为更加猖獗。

将审查权交给大众

而更深层的挑战,是在于社会对「冒犯」的认知正快速分化。年轻世代将「Fuck」视为抒发情绪的语气词,保守群体却仍视之为道德沦丧的象征;都会区接受黑色幽默的商标创意,乡村地区可能认定其败坏风俗。当法律试图以单一标准涵盖多元价值,冲突便不可避免。

这场脏话商标战的结局,预示着法律与文化的未来互动模式。加拿大已实验「公众意见征询制」,要求争议商标公告两个月,若无民众抗议即推定合规;澳洲学者则提议「分级注册」,允许成人商品使用轻度脏话,但禁止儿童用品触及敏感词汇。而在新西兰,已有企业以语言游戏迂回突破审查,例如将脏话转译为拉丁文或毛利语,既保留原意又闪避法规。这些尝试暗示着一种可能:与其让政府扮演道德仲裁者,不如将定义「冒犯」的权力还给不断演变的社会本身。

台湾地区:「干」不行,但「草泥马」可以

在台湾地区,商标法第30条之一规定:「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七.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其中脏话明显违反善良风俗,故依法应不得注册。同样的,「善良风俗」如何界定也难有定论。笔者尝试在商标数据库中搜寻,当然找不到像完整三字经的脏话,但找到了以下几个例子,可以探讨一下。

第一个是2007年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干」,乍看之下,本以为是因为「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但仔细一看,核驳条款却是「230101」,由于是2007年的申请案,因此对照2003年版本商标法,发现商标法第23条第1项第1款是指商标违反第5条不得注册,2003年版商标法第五条:「......前项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争议在于商标是否具识别性?也就是说:「干」不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

2件「干」字商标之申请案号分别为096019639及096019637,前者登记的商品类别为025,后者为005;核驳条款「230101」是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干」字不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之商品(类别)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

圗4. 台湾地区商标核驳案:T0304469,数据源:TIPO
图5. 台湾地区商标核驳案:T0305956,数据源:TIPO

然而,如果以「脏话」为主题,笔者找到2个谐音商标「草泥马」,「草泥马」是什么的谐音就不用多解释了。图1 注册/审定号01591402的草泥马字及图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类别是025,即「商品或服务名称  冠帽、帽子、运动帽、游泳帽、帽舌、无边帽、浴帽、御寒用耳罩、服饰用手套、御寒用手套、服饰用连指手套、围巾、头巾、束发巾、袜子、围裙、衣服、雨衣、鞋子、睡眠用眼罩。」

图6. 台湾地区注册/审定号商标01610878 ;数据源:TIPO

至于图6 注册/审定号01610878的草泥马字及图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类别为003,即「商品或服务名称  香水、化妆品、美容敷面剂、面膜粉、敷面膜、敷面粉、天然面膜、敷面膏、皮肤保养品、美白护肤乳、美白化妆水、美白面膜、美容用贴布式面膜、护肤保养品、保湿液、防晒霜、面膜纸、化妆品组、保养品、卸妆品。」

因草泥马的「学名」是羊驼,而羊驼的皮毛可作为羊毛,有御寒作用,因此与商品类别是025是有连结的,也能「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但却很难与商品类别003连结,更不知如何「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但却准予注册。

分析至此,笔者合理怀疑,「干」字被核驳很大原因是违反台湾地区商标法第30条1-七「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但确实的原因相信只有当事审查官本人才知道。

备注:

[1] New Zealand Trade Marks Act 2002: 108 《Order for erasure, etc, of offending 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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