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小分子新药申请三大途径解析:505(b)1、505(b)2与505(j)

吴毕胜╱资深医药专利及医药法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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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作为全球药品监管的权威机构,对于药品的审核流程在国际间有着指标性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 Act)第505条款,针对小分子药物,FDA提供了三种主要的新药(New drug)申请途径,分别为505(b)1、505(b)2和505(j),每种途径各具特点,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药物申请,505(b)1及505(b)2又可称为「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NDA),505(j)则可称为「简化新药申请」(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ANDA)。各国公司在美国申请新药上市时需考虑适当的申请途径,以便达到最快速且经济地通过FDA审核程序的目标。以下将解析这三种申请途径的背景、特点、适用范围及常见专利态样。

摄影:北美智权/唐铭伟

505(b)1:开创全新药物时代

申请背景及流程

505(b)1是为了全新药物或开创性药物开发设计的申请途径。此途径专为需要完整临床数据支持,适用于开发新颖化学实体(New chemical entity,NCE)或创新的药物应用,可称为原厂药或专利药(若具有专利保护)。若选择505(b)1途径,意味着需要从零开始进行研发,包括前期的化合物筛选、动物实验以及多阶段的临床试验,整个过程往往需要数年的投入。这类新药开发的失败率较高,在临床试验阶段可能解盲失败,但回报丰厚,因此吸引了不少研发实力雄厚的药厂。

特点

原厂药或专利药高门坎的要求,这意味着505(b)1的途径要求提交详细的临床数据,以全面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发过程中可能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进行广泛的实验和临床试验,并且根据需要,可能需要多国多中心的临床试验。高风险通常代表高报酬,藉由成功通过505(b)1审核的药物通常享有较长的市场独占期,使研发药厂能够在该药物的独占期内获取较高的利润。然而研发过程耗时且昂贵,且药物上市的不确定性较高,失败率也较大。若无法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疗效,则无法获得FDA的批准。

适用范围

505(b)1通常适用于全新化学结构,对于从未上市的全新化学结构的活性药理成分(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API),505(b)1是唯一适用的申请途径,而API专利也经常是原厂药的核心专利,通常布局时间较早且保护范围较大。针对已知药物的新用途或新适应症,例如发现现有药物的额外疗效,并希望藉由改变适应症、给药途径或剂型来提升疗效,可选择505(b)2途径,然而若是变更太大,FDA可能要求须以505(b)1途径进行申请。

505(b)2: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申请背景及流程

505(b)2途径提供了一条利用现有药物数据的快捷申请途径。该申请途径允许药厂引用已上市药物的数据,例如原厂药的临床数据,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研究结果,来证明该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505(b)2途径的灵活性较高,特别适合对已上市药物进行改良或应用在新适应症上的情况。

特点

505(b)(2)途径为药物研发提供了一条相对便捷且具成本效益的选择。相较于505(b)(1),其灵活性更高,申请者可善用原厂药既有数据,仅需补充必要的临床数据,以证明其改良药物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大幅缩短研发时程并降低成本。失败风险较低是505(b)(2)的另一项优势,由于可引用部分既有数据,临床试验规模较小,所需时间也相对较短。这使得研发风险降低,失败率相对较低。然而,505(b)(2)途径的竞争激烈程度不容小觑。由于其上市速度较快,吸引了众多药厂争相投入,特别是针对常见疾病的改良药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产品上市后不易获得长期商业独占优势,申请者需具备更强的市场营销能力和产品差异化策略,例如针对无法口服的病人,变更药品给药途径为注射剂。

适用范围

505(b)(2) 途径主要适用于对已获核准药物进行改良的情形,例如:改变剂型、调整配方、开发新适应症或改变给药途径等(如将锭剂改为注射剂),也常相应产生围绕核心专利(例如API专利)的各种卫星专利(例如:剂型专利、用途专利、配方专利…等),可透过专利组合的策略强化保护力道及延长产品保护周期(请参考北美智权报:「专利师刘家豪:生医新创须知的五大知识产权攻略」)。然而,申请者仍需证明其改良产品相较于参考药物(reference listed drug)达到法定标准,才能顺利取得药证。

505(j):加速学名药上市

申请背景及流程

505(j)途径是专为学名药(即仿制药)的申请设计。学名药是指与原厂药在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BE)完全相同或相似的药物。根据FDA规定,学名药的申请者仅需证明其产品与原厂药具有生物等效性,而无需再重复进行完整的临床试验。这种简化的申请程序使得学名药的开发成本和审核时间大幅缩减。

特点

505(j) 途径因其审核程序较为简便,且开发成本相对较低,成为许多药厂进入市场的选择。由于学名药只需证明与原厂药具有生物等效性,即可申请上市,因此审核过程较505(b)(1) 和 505(b)(2) 更为快速。然而,由于学名药的申请门坎较低,市场竞争也相对激烈,加上学名药普遍较低的定价策略,使得学名药市场的利润空间相较于原厂药较为有限。

适用范围

505(j) 途径主要适用于原厂药专利已过期或即将过期的情况,学名药厂可透过此途径申请生产学名药。选择适合的申请途径对于药厂而言至关重要,需综合考虑药物特性、研发资源、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因素。药厂在法规决策时,应根据自身资源与市场状况,权衡研发时间、成本及市场回报,以选择最适合的申请途径。

结语

505(b)1、505(b)2和505(j)是FDA提供的三种不同的新药申请途径,各自针对不同类型的新药申请需求。药厂可根据其产品的技术创新度、研发成本、预期的市场竞争状况,来选择最适合的途径,也要考虑专利连结制度(patent linkage system)对取得药证时程影响。藉由合理选择法规途径、咨询专业的临床研究委托机构(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适当的专利策略及适应症挖除(carve-out indication)等等,药厂可以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同时,有效缩短药物上市时间,加速其产品的上市并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治疗选择。

参考数据:

  1. https://www.fda.gov/drugs/types-applications/new-drug-application-nda
  2. https://www.fda.gov/drugs/development-approval-process-drug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patents-and-exclusivity#:~:text=Patent%20information%20is%20required%20to,is%20not%20considered%20timely%20filed.

责任编辑:吴碧娥

【本文论述仅为作者见解,不代表其任职单位之立场。】

作者: 吴毕胜
现任: 法规分析人员
经历: 专利事务所及药厂法规专员
专长: 药物及医材查验登记法规、专利法、专利检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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