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里的秘密:从Internet Archive数字图书馆诉讼看「免费借阅」的合理使用问题

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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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OVID-19疫情期间,因特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 IA)大规模开放借阅电子书之举动曾获得不少掌声,但也引来出版商反弹。历经两审后,IA之合理使用主张仍以败诉收场。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本案[1]上诉人因特网档案馆(IA)为著名的数字图书馆及开放书籍联盟(Open Book Alliance)成员之一,免费提供网页、新闻、影音、图像、书籍、软件程序等数据;其原本按自有实体书之数量出借数位副本,即「持有一份出借一份」(one-to-one owned-to-loaned)。2018年开放图书馆计划(Open Libraries Project)则纳入合作图书馆之实体书,改按总计数量计算可出借数字副本。IA声称,扩大书籍持有量后,仍然遵守控制数字借阅(Controlled Digital Lending, CDL)[2]规定。

2020年疫情期间,IA启动全国紧急图书馆(National Emergency Library, NEL),将同时借阅人数上限放宽至10,000人,直至拥有系争著作之被上诉人Hachette Book Group, Inc.、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LLC、John Wiley & Sons, Inc.与Penguin Random House LLC(合称出版商)指控侵权后,方才恢复原本CDL制度。

本案之主要争议在于:非营利组织得否主张合理使用(fair use)之豁免,完整扫描受著作权保护之纸本着作,且未经出版商或作者授权,即以「持有一份出借一份」方式,在线散布该等数字副本?

显然,法院须检视的不只是NEL之合法性,也包括CDL机制。初审法院[3]认定IA侵权且不构成合理使用。上诉法院(CAFC)亦认定,合理使用之四项判断因素均有利于出版商,其分析及理由如后所述。

利用之目的与特性

转化性

「再利用是否具转化性(transformative)」虽非判定合理使用之绝对必要条件,但仍是重要问题。根据先前判决,转化性可能包括以下4种情形[4]:(1)新增特征或信息、(2)改变用途、(3)改善原著作内容之传达效率、(4)扩大原著作之实用性等。以前两者而言,由于皆是落入原著作人创造衍生著作之权利范围,再利用之改变必须超越构成衍生著作之程度,方具转化性;换言之,若单纯重新包装或再次发表原著作内容,并不具转化性。

CAFC指出,IA利用系争著作之唯一目的便是「向阅读者提供著作」,其用途和内容与原著作完全相同;而改变著作之载体(即纸本着作重新编辑成电子书),属于典型之衍生著作,并无转化性可言。IA虽主张出借数字版本可提高借阅效率,惟CAFC认为,其效率与出版商电子书相差无几,且在直接竞争之下,已损及著作权人相关利益。

至于IA电子书提供之可链接性(linkability,指在线文献作者可嵌入网址链接至IA数字图书馆之特定书籍),虽非纸本书与实体出借所能提供,但由于该利益须以「IA重制并向公众提供完整系争著作」为前提,仅是「便利于研究者使用」尚无法认定具转化性,一旦认定过于宽松,将会使转化性概念无限上纲。CAFC表示,纵使遵循「持有一份出借一份」及CDL机制,IA数字图书馆之出借行为仍属违法,且不符合美国《著作权法》第108条图书馆重制档案之有限使用规定。

商业性

营利与否之界线并不在于「唯一目的是否为赚取金钱」,而是「使用者能否在未支付合理对价(customary price)之情况下利用著作获利」。

初审法院认为,IA之再利用不仅未支付合理对价,更牵涉两项商业行为,包括(1)劝诱公众捐款,以及(2)透过BWB购书连结分润;换言之,在商业性判断上,重要的是「IA是否因复制著作而获利」,与免费散布数字书籍之事实无关。

不过,上诉法院认定IA之再利用非属商业性,理由是:IA未直接自数字图书馆获利,而「建立数字图书馆」与「和BWB合作分润」两者间之关联性,亦不足以认定商业性。再者,劝诱捐款之提示几乎出现在所有页面上,显然并非针对出借服务;况且,若判定此举属于商业行为,将大幅限缩非营利组织在合理使用著作时接受捐赠之可能性。

至于出版商主张之其他非金钱性利益,上诉法院表示,IA并未因利用系争著作而直接带来声誉利益(例如以他人著作冒名投稿),获得的仅是附随利益,包括推动组织使命等,此类利益不宜认定为商业利润,否则,非营利组织为提高名望而从事之非营利活动皆会落入商业性范畴。

著作之本质

此处须考虑之问题有二:(1)是否为表达性或创造性著作;(2)著作是否已公开发表。就系争著作性质而言,系属已出版之表达性或创作性著作,故本项因素判断有利于出版商。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占整体著作之比例

基于第三项与第四项因素之相互关联性,复制范围越大,越容易构成原著作之竞争性替代商品。不过,构成合理使用之所复制质量及比重并无明确标准,有时必须完整复制,方能实现转化性目的;换言之,复制之质量及比重虽可左证是否为替代性商品,却无法直接判定是否具转化性。

在本案,真正须考虑的是「向公众提供之受保护内容数量」,而非「所复制之受保护内容数量」。尽管IA主张为执行CDL有必要复制全部内容,然而,上诉法院在第一项因素讨论中已反驳「基于转化性而利用」此点,再加上,IA系向公众揭露其所复制之完整内容,显然已足以取代纸本与电子形式之系争著作。

利用对于著作其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IA并未针对市场损害提出反证

第一项与第四项因素相互关联,再利用之目的若与原著作越相近,越具有替代性。第四项因素堪称合理使用判断中之最重要因素,因此,法院须衡量「公众因再利用所得之利益」以及「著作权人因禁止再利用所得之利益」两者,再利用人则应证明其利用在相关市场中未与原著作竞争。根据CAFC解释,本案之相关市场应为与原著作相关之市场,包括衍生著作在内,且不问系以纸本、电子或其他形式呈现

CAFC认为,IA之数字图书馆并不只是可能成为替代商品,而是意在作为替代商品,此点从IA广告内容即可证实,其再利用显然篡夺了原著作市场。

不过,即使利用目的相同,再利用人仍有机会反证未产生市场损害。CAFC表示,IA专家证人之证词无法证明其出借服务未影响出版商电子书市场、或彼此不具竞争关系,至多只能说明关闭NEL与出版商销售下滑具微弱关联性。

相对地,CAFC赞同出版商主张之「授权金损失」与「未来市场蒙受实质性不利影响」。尽管出版商未提供实证数据,但CAFC认为,其主张符合常识或逻辑推论,不仅潜在授权收益损失正是判断第四项因素之重要考虑,倘若放任IA出借模式发展,也将对原著作市场造成冲击。之所以出版商毋须就合理使用提供相关实证数据,是因为本案已确立著作权侵害之表面证据(prima facie)。

数字图书馆带来之公益重要性不及出版商所受损害

上诉法院驳斥IA声称之重大公共利益(即免费取用知识),反而认为,禁止该再利用行为方能使出版商与公众受益,原因是:扩大知识取用途径并非合理化侵权之正当理由。IA之出借服务虽能带来短期公益,但既伤害出版商与作者的经济利益,也危及长期社会公益,进而抑制创造力。

结语

本案争议虽源自NEL借阅服务,但法院一体性地否决了CDL机制之合法性,亦即,纵使是IA自有书籍,若未经授权仍不得免费提供借阅。

判决结果固然符合现行著作权规范,却也令主张开放共享之阵营大失所望。尽管IA已于2024年12月声明放弃上诉[5],然不难预见,在电子书市场合理发展之路上,仍可能再度上演权利人与利用人的角力战。

备注:

  1. [1] Hachette Book Group, Inc. v. Internet Archive, Docket No. 23-1260, 4 Sep. 2024.
  2. [2] 根据本案判决,IA之CDL机制与「持有一份出借一份」方式大致相当;全国作家联盟(National Writers Union)网站说明则指出,CDL所重制之数字副本数量并不受限制。请参见FAQ on Controlled Digital Lending (CDL), https://nwu.org/book-division/cdl/faq/
  3. [3] Hachette Book Group, Inc. v. Internet Archive, 664 F. Supp. 3d 370 (S.D.N.Y. 2023).
  4. [4] 这4种情形仅是本案判决所提及,未来法院仍可对转化性一词作出其他解释。
  5. [5] Chris Freeland, End of Hachette v. Internet Archive, https://blog.archive.org/2024/12/04/end-of-hachette-v-internet-archive/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许慈真
现任: 台湾 台北大学土地与环境规划研究中心研究员
学历: 台湾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 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硕士学程
台湾 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专长: 知识产权、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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