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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程式碼沒標示原作者算移除著作權資訊嗎?美國第九巡迴法院Doe v. GitHub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群匿名軟體程式設計師主張,Microsoft與OpenAI所開發的生成式人工智慧(GenAI)軟體「GitHub Copilot」和「Codex」,在未標示原作者、出處的情況下重製了這些軟體程式設計師的程式碼,故主張Microsoft與OpenAI違反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中不當移除「著作權管理資訊」(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MI)的規定。但2026年9月16日,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下級法院的判決,認為這一主張不成立[1]。

禁止移除著作權管理資訊

DMCA第1202條將CMI定義為:「當相關資訊與作品之複本一併傳達時,包括作者姓名、著作權聲明,以及規範該作品使用方式的條款與條件等資訊」。

第1202條(b)(1)禁止未經授權而故意移除或變更CMI;第1202條(b)(3)則禁止在明知CMI已未經授權遭到移除或變更的情形下,散布相關作品或其複本。

本案原告為匿名程式設計師

本案的原告均為程式設計師。他們將享有著作權的程式碼,以開源授權的方式放置於GitHub公開程式碼儲存庫(repositories)中[2]。本案原告開放原始碼授權的條件是,他人雖然可以重製該原始碼,但必須放上原程式設計師的名字、著作權聲明或授權條款,以表示對其貢獻的肯定。

由於GitHub由Microsoft管理,而Microsoft與OpenAI合作的GitHub Copilot與Codex,都有使用GitHub公開可取得的程式碼進行訓練。部分開源程式設計者因此質疑,GitHub Copilot與Codex有時會生成與原告原始程式碼「基本上一模一樣」的程式內容,卻未標示原作者,也未附上原有的著作權聲明與授權條款[3]。

2022年11月,多名程式設計者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下稱地方法院)對GitHub、Microsoft及OpenAI提起集體訴訟。原告均以J. Doe匿名起訴,因為案件提出後,參與訴訟的律師曾收到包含死亡威脅的私人訊息。原告的主張主要是認為被告:(1)違反DMCA故意刪除原作者資訊;(2)違反開放原始碼的授權條款。

地方法院初步判決結果

一審時,地方法院保留了被告違反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的爭議,但直接駁回原告依DMCA刪除作者資訊的主張。地方法院的理由是認為,DMCA第1202條(b)要求爭議中的重製內容必須與原告的原始作品「完全相同」(identical)。然而,起訴狀中所舉出的例子,包含了經過修改的原告程式碼版本[4]。既然不完相同,也就不會有違反DMCA之問題,故駁回這項主張。

但地方法院准許就此問題單獨進行中間上訴:DMCA第1202條(b)(1)及第1202條(b)(3)是否要求被控侵權的複本必須與原告的原始作品完全相同,亦即所謂的「完全相同要求」(identicality requirement)[5]。

故此部分上訴到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下稱第九巡院)。

不處理「AI訓練前移除CMI」是否違反DMCA

原告主張,被告在將程式設計師的程式碼提供給Copilot作為訓練資料「之前」,就已經先把程式碼中的CMI移除,故已經第一次違反DMCA[6]。

但第九巡院拒絕審理這項「訓練階段理論」,因為地方法院先前已明確理解原告並非針對「訓練」本身提出爭議,而原告當時並未更正地方法院的這項理解[7]。

生成相同程式碼未必是移除或變更CMI

至於被告兩款GenAI軟體輸出內容與原告的程式碼相同卻未附上原著作資訊部分,第九巡院先從法條所使用的「移除」(remove)與「變更」(alter)兩個詞開始分析。第九巡院指出,這兩個詞都意味著:「行為人必須針對與一項既存作品相連結的CMI,採取某種積極行為」[8]。但是,僅僅主張GenAI生成的內容與原著作相似,且沒有附上原作品的作者資訊或授權資訊,並不足以證明該資訊曾遭到「移除」或「變更」[9]。

本案起訴狀主張,Copilot仰賴一種「複雜的機率程序」來預測「對特定提示最可能的解決方案」,其依據是「在回答類似問題的專案中,找到該解決方案最多的專案」。原告主張,有時該輸出可能會符合「來自訓練資料的程式碼」片段。第九巡院認為,從原告自己的主張就可以看出,Copilot是重新生成新的程式碼,而非將既有的程式碼複製並移除原作者資訊。因此,這些主張並未針對既存作品所附CMI有加以移除或變更的行為[10]。

與原作品不完全一樣,未必就直接排除DMCA責任

前面提到,地方法院認為,被告只有在輸出與原作品完全相同情況下,只是沒有附上原作者資訊,才會違反DMCA第1202條(b)。但第九巡院並不同意地方法院的看法[11]。

第九巡院指出,DMCA並非如此解釋。如果被告完全一模一樣重製一項作品,卻省略其CMI,這種重製行為「通常會構成強而有力的間接證據」(will often be strong circumstantial evidence),足以支持CMI曾遭移除的推論[12]。但如果被告實質上或完整地重製受保護作品並移除其CMI,則僅僅對該作品進行少量、表面上的變更,並不當然足以使被告免於責任[13]。

本案的意義

在許多控告AI服務引發侵權的案件中,原告都有主張,被告在訓練AI時擷取原告資料,卻移除了原作者資訊,而違反DMCA。但在本案中,地方法院和第九巡院都認為原告已經放棄此主張。

故本案真正引發爭議的類型是:被告GenAI軟體輸出內容與原著作高度近似,卻沒有附上原作者資訊,這是否違反DMCA?其實倘若被告GenAI軟體輸出內容真與原著作近似,其他案件中都直接控告侵害重製權。但因為本案原告的程式碼當初都以開放原始碼的方式釋出,所以不能單純主張侵害重製權。故只好針對被告GenAI軟體輸出內容高度近似卻沒有附上原作者資訊這一點(違反開放授權的條件)進行主張。

但第九巡院正確地指出,GenAI的技術是重新生成新的程式碼段落,而非直接複製原段落。因此,既然是重新生成,就不是對既有著作刪除作者資訊,故也沒有被告違反DMCA之問題。但是關於被告「違反開放授權契約」問題,還要等待法院後續進一步的判決。

備註:

  1. [1] Doe v. GitHub, Inc., No. 24-7700, slip op. (9th Cir. Sept. 16, 2026).
  2. [2] Id. at 7.
  3. [3] Id. at 7.
  4. [4] Id. at 8-9.
  5. [5] Id. at 9.
  6. [6] Id. at 9.
  7. [7] Id. at 10-11.
  8. [8] Id. at 14.
  9. [9] Id. at 15.
  10. [10] Id. at 17.
  11. [11] Id. at 15.
  12. [12] Id. at 15-16.
  13. [13] Id. at 16.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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