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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Getty Images Images v. Stability AI案商標侵權有機會成立?加州北院2026年初步裁定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圖像授權平台Getty Images在美國和英國都對圖像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公司Stability AI提侵權訴訟,主張其在開發和提供Stable Diffusion時有各種侵權。在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下稱加州北院)的訴訟中,Stability AI主張,除了著作權侵權爭議外,其餘與浮水印有關的商標爭議都無根據應直接駁回。2026年4月23日加州北院作成裁定,認為原告在起訴書已侵權處說明商標等侵權主張的要件,故裁定駁回Stability AI的主張[1]

Stable Diffusion透過AI生圖時呈現Getty Images浮水印

Getty Images是商業圖像授權平台,主要提供照片、插圖、向量圖、影片與新聞影像等素材,授權給新聞媒體、廣告業者等。被告Stability AI是開發Stable Diffusion與DreamStudio等圖像生成式AI軟體的公司。Stability AI在進行開發時,使用了德國非營利組織LAION所整理的大量圖庫資料進行訓練 — 其中,包含了大量Getty Images的照片,導致Stability AI的使用者請Stable Diffusion生圖時,常常在圖中出現Getty Images的浮水印(簡稱Getty浮水印)[2]

圖1. 原告起訴書所附Stable Diffusion生圖時產生的扭曲浮水印;圖片來源:Complaint ¶ 14, Getty Images (US), Inc. v. Stability AI Ltd., No. 3:25-cv-06891-TLT (N.D. Cal. Aug. 14, 2025), ECF No. 1.

因此,Getty Images在加州北院提起訴訟,主張Stability AI在開發和提供Stable Diffusion涉嫌侵害Getty Images的智慧財產權。Getty Images除了主張Stability AI在進行AI訓練和生圖行為都有侵害其著作權外,因為其AI軟體所生成圖像含有Getty浮水印的扭曲版本,原告也提告主張侵害其他權利,包括(1)依《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變更著作權利資訊、(2)商標混淆侵權、(3)虛偽來源標示構成關聯性混淆、(4)著名商標之商標淡化,以及(5)依加州法所主張的不公平競爭[3]

Stability AI請求直接駁回與浮水印有關主張

由於Stability AI已透過各種使用者授權方式將其Stable Diffusion模型商業化,包括付費訂閱服務。Getty Images主張,此種商業化行為與Getty Images自身的視覺素材業務構成直接競爭[4]。也就是說,某些客戶可能會選擇直接使用Stable Diffusion所生成的圖像,而不再向Getty Images付費取得授權。

Stability AI除了對著作權侵權請求保留以外,亦聲請直接駁回與浮水印有關的其餘各項請求。加州北院於2026年4月23日作出裁定,認為除了變更著作權利資訊主張有問題之外,其餘商標主張,包括依聯邦法所主張的商標侵權、虛偽來源標示、商標淡化,以及依加州法所主張的不公平競爭等請求,起訴書均對每一法律要件提出充分說明。

起訴書指出事由

未說明被告有變更浮水印之意圖

Getty Images主張被告違反美國《著作權法》第1202條(a)的禁止變更著作權利資訊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明知且意圖(knowingly and with the intent)誘使、使得、促成或隱匿侵權之情形下:(1)提供不實(false)之著作權管理資訊;…」[5]。亦即,Stable Diffusion在生成圖像時所產生的浮水印,為不實的著作權利資訊。
另外,第1202條(a)包含雙重主觀要件,亦即「知情」與「意圖」兩項要素。原告除了必須陳明被告實際明知系爭著作權利資訊為不實,還必須說明被告有意圖誘使、促成、便利或掩飾侵權[6]。法院認為,雖然起訴書已充分陳明Stability AI明知而提供Getty Images經變更的著作權利資訊,但並未說明Stability AI具有促成或掩飾侵權所必要的意圖[7]。Getty Images雖然主張,關於該必要意圖在訴狀審查階段,可被「合理推論」,但法院不接受此說法。因此,法院駁回Getty Images的虛偽著作權利資訊請求[8]

已說明商標混淆誤認侵權要件

關於商標混淆侵權主張,Stability AI認為,起訴書未能陳明混淆誤認侵權之二項要件,亦即Stable Diffusion之AI生圖屬於「商業上使用」,以及具有合理可性之混淆誤認之虞[9]
法院認為,起訴書已充分陳明這兩項要件,因為Getty Images主張其商標自1995年起即已在美國使用,且Stability AI模型所生成的圖像與Getty Images的圖像構成競爭。起訴書也引用相關資料,說明這些模型的使用者人數、這些模型所生成的圖像數量,以及市場轉向AI生成圖像的趨勢。Getty Images進一步主張,Stability AI模型的使用者曾回報,其圖像輸出結果產生Getty Images商標的扭曲版本。法院認為,這些主張「足以通過起訴階段的審查」[10]

已說明商標關聯性混淆要件

起訴書主張,Stable Diffusion與DreamStudio所生成之合成圖像,使用Getty Images標章,會違反15 U.S.C. § 1125(a)之虛偽來源標示,構成廣義混淆誤認。也就是說,可能會讓消費大眾以為Getty Images已授權Stability AI使用其標章,或相信Getty Images有提供贊助、背書,或以其他方式與Stability AI及其合成圖像具有關聯、從屬、合作或連結關係[11]
被告則引用美國最高法院2003年Dastar案[12]的見解 — 該案屬於一種逆向仿冒類型(reverse passing off,將他人的商品偽裝成自己的商品),是在無法用著作權提告下改主張§ 1125(a)的虛偽來源標示;因此,最高法院認為這不是商標法要處理的範圍,所以被告主張本案也不可主張§ 1125(a)的虛偽來源標示[13]
但法院認為,Stability AI的圖像確實來自於Stable Diffusion生成,是自己的商品,且是在自己生成的商品上用了扭曲的Getty浮水印,故本案與Dastar案的情況不同。且如起訴書所提供案例,確實可能使消費者對Getty Images與Stability AI之間的關係產生關連性混淆[14]

已說明著名商標淡化要件

關於著名商標被淡化主張,被告認為Getty Images商標不夠著名。法院指出,原告必須陳明事實,顯示其標章具有「著名性」。法院列出其可考量的四項因素後,認為Getty Images已滿足此一要求[15]

具體而言,Getty Images主張其名稱與商標在美國及全球皆享有盛名;其網站每年以23種語言提供28億次搜尋;去年並服務超過200個國家、逾70萬8,000名客戶。Getty Images的圖像每天出現在全球最具影響力的報紙、雜誌、廣告活動、電影、電視節目、書籍及網站上。法院並指出,Getty Images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主要註冊簿上擁有8件商標[16]

雖然起訴書並未主張消費者認識其標章的程度,但法院綜合衡量其所主張的事實後,認為Getty Images至少已建立「一般大眾實際認識其標章」的表面可能性[17]

結語

筆者之前曾介紹英國高等法院2025年11月4日的Getty Images v. Stability AI判決[18]。當時英國法院認為使用Getty Images影像訓練的侵害著作權爭議,係因為訓練AI階段主要發生於美國,故轉交給美國法院處理。而英國法院也認為Stability AI判決確實構成商標混淆誤認侵權,但不認為構成商標淡化侵權。本文所介紹美國加州北院的裁定,目前只是起訴階段確認哪些主張可以繼續往下走,以及未來會如何判決。本案接下來的判決方向仍有待繼續追蹤。

備註:

  1. [1] Order Granting in Part and Denying in Part Defendants’ Motion to Dismiss, Getty Images (US), Inc. v. Stability AI Ltd., No. 3:25-cv-06891-TLT (N.D. Cal. Apr. 23, 2026), ECF No. 53.
  2. [2] Id. at *1-2.
  3. [3] Complaint ¶¶ 104-164, Getty Images (US), Inc. v. Stability AI Ltd., No. 3:25-cv-06891-TLT (N.D. Cal. Aug. 14, 2025), ECF No. 1.
  4. [4] Getty MTD Order, supra note 1, at *2.
  5. [5] 17 U.S.C. § 1202(a)(1).
  6. [6] Getty MTD Order, supra note 1, at *3.
  7. [7] Id. at *3.
  8. [8] Id. at *3-4.
  9. [9] Id. at *4.
  10. [10] Id. at *5.
  11. [11] Getty Complaint, supra note 3, ¶ 137.
  12. [12] Dastar Corp. v.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 539 U.S. 23 (2003).
  13. [13] Getty MTD Order, supra note 1, at *5.
  14. [14] Id. at *6.
  15. [15] Id. at *7.
  16. [16] Id. at *7-8.
  17. [17] Id. at *8.
  18. [18] 楊智傑,圖像Gen AI生成結果不侵權?英國Getty Images v. Stability AI案初步判決出爐,北美智權報394期,2025.12.16,https://naipnews.naipo.com/35735/.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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