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克平╱鴻海中央智權總處 技術經理
歐洲議會於2024年批准了歐盟執委會於2023年所提的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標準必要專利)法規草案,這個草案主要想解決SEP授權相關資訊有透明度不夠的問題,但歐盟理事會於2025年2月撤回此案。時隔未久,包括捷克、法國和德國等成員國於5月在歐盟競爭力理事會會議上仍呼籲繼續討論該提案。雖然歐盟撤回了歐盟的SEP法規草案,英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United Kingdom, UKIPO)仍繼續制定其英國的SEP法規草案,並於今年7月啟動了一項公眾意見徵詢活動。
歐盟SEP法規撤回原因眾說紛紜,本文針對制定總授權費率(aggregate royalty rates)是否有過度監管的疑慮,以及必要性檢查(essentiality check)是否難以實施這兩個面向來整理各方論點。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歐盟的組織架構。
歐盟組織架構
歐盟的組織架構主要包括歐盟執委會(行政,提出立法動議)、歐洲議會(立法)、歐盟理事會(部長級決策,與議會共享立法權)、歐洲理事會、歐盟法院、歐洲中央銀行以及歐洲審計院等主要機構。其中,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負責提出法案並執行決策,例如2023年 4月執委會公布SEP法規草案;而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則代表各成員國公民,負責審議和批准法案,像是2024年 2月歐洲議會批准SEP法規草案;而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則代表各成員國政府,與歐洲議會共同審議和批准法案,比如2025年2月理事會撤回SEP法規草案。
在歐盟的立法架構中,理事會和議會兩者需要協同合作才能通過法案。若理事會不同意議會的決議,代表該決議無法在議會與理事會之間通過而成為正式的歐盟法律。這樣的共同協商機制確保了通過的法律既反映了成員國的利益,也代表了歐洲公民的聲音。因為SEP涉及ICT、汽車、IoT等戰略產業,理事會會特別強調在地產業與國家經濟利益的平衡。
如果理事會不同意議會的決議,雙方需要進一步談判以達成共識;或者是執委會重新提出一份新的SEP法規草案,若該草案獲得理事會和議會的共同批准,這樣草案就可成為歐盟法律。但新草案不可能跟原本被否決的草案內容一致,比如說原本爭議大的內容可能會被刪除或修改,否則理事會與議會間無法達成共識。
原本草案有那些部分爭議比較大? 筆者覺得制定總授權費率可能有過度監管的疑慮,以及為了提高授權透明度所實施的必要性檢查可能有難以實施的問題。
總授權費率
總授權費率是指涵蓋特定標準所有SEP的授權總費率,通常採用「top-down」的方法,即先確定一個總授權費率,然後在SEP持有人之間進行分配。這樣的作法具有挑戰性且有爭議,一些法院傾向於採用基於comparable licenses的「bottom-up」方法,即透過比較現有的授權協議來確定單一授權費率。後者係基於自由市場力量所建立的費率。
通常來說,SEP的「價值」是主觀的,可能受到其對標準的具體貢獻等因素的影響,即確定FRAND費率是一種主觀的多方協調過程,難以透過一個單方評估過程來達到並維持一個客觀的共識。此外,市場上SEP的數量是與日俱增,要對所有SEP逐件進行客觀的價值評估,這似乎也是個不可能的任務。
歐盟於2023年曾針對執委會所提的SEP法規草案進行了一項公眾意見徵詢活動,並收到不少回應。以下筆者特別擷取Qualcomm、Ericsson、日本汽車工業協會(Japan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JAMA)及ETSI等公司及組織所回應的部分論點及立場。
Qualcomm:草案極度不平衡,僅對SEP持有人施加義務和限制性
Qualcomm[1]認為在制定總授權費率所參考的不具約束力的專家意見(主要指在法律上不具強制力,可以選擇遵循或不遵循)是不可靠的,這是因為一些SEP持有人同時也是主要實施者,所以可能因有意降低SEP價值而提出相互矛盾的聲明。另外,就算達成客觀且精確的總授權費率,沒有證據顯示這能減少授權糾紛。就算有證據證明總授權費率是有用的,也應該由實施者來提供其SEP授權協議以計算總授權費率,而非由SEP持有人來決定。因為這些由實施者所提供的授權資訊係來自現實世界,所以它是可靠的。此外,未能向EUIPO註冊SEP就喪失訴訟權利的懲罰是不合比例的,畢竟訴諸司法對SEP 持有人來說是一項基本權利。
Ericsson:草案未經檢驗,缺乏實證來證明監管的合理性
Ericsson[2]認為草案僅適用於歐盟成員國專利,意即必要性檢查只能針對成員國的有效專利進行,而總授權費率卻設定全球費率這一點是不合理的。另外總授權費率是使用top-down的方法來計算授權費率,在TCL v Ericsson案中法院也是使用此法計算權利金,但業界多認為該法可能沒有正確評估Ericsson的專利價值。Claim Charts(專利侵權對照表)的品質須由一個真正有能力的中心來進行嚴格、透明和中立的評估。這樣的系統無法透過強制干涉建立,只有投入時間、資金、專注力和廣泛的行業參與才能實現。
JAMA:如果必要性檢查和總授權費率品質不足或存在偏見,將成為額外負擔而非解脫
JAMA[3]認為草案沒有定義「總授權費率」,而目前尚無公認可用來決定總授權費率的方法。如果由SEP持有人們單方面決定總授權費率,一定只會反映其對高額費率的偏好,而無法客觀合理的考慮到利益相關者(包括實施者)的合法利益。目前代表專利池進行必要性檢查的服務提供者雖然在形式上獨立於專利池及其成員,但也無法保證在評估過程中保持中立和謹慎。他們可能意識到專利池通常會從正向的必要性評估中受益,這會(無意識的)存在一種偏見,傾向於認定專利具有必要性。
ETSI:對草案不表示立場
ETSI認為其 IPR Policy已規定 SEP 宣誓者應以 FRAND 條款授權,而ETSI 本身不參與 FRAND 的商業討論,也不進行必要性檢查。但希望能釐清 ETSI IPR 資料庫與草案新註冊系統之間的關係(如下圖所示)。

看起來ETSI似乎沒有具體回應,但筆者認為沒有回答其實是很好的回答。這是因為ETSI是一個標準制定組織,其核心任務是制定技術標準,而不是干預或協調成員之間的商業授權談判,因而喪失其中立的地位。
UKIPO的SEP法規草案
英國智慧財產局 (UKIPO) 於2025年7月為了制定新的SEP法規而開始與利益相關者討論其SEP措施,預計磋商結果將於2026年公佈。UKIPO期望透過提高 SEP授權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以支持 SEP 生態系統中的中小企業。
比較特別的是,草案引入Rate Determination Track (RDT),一種更簡單更有效率的訴訟方式以強化現有的小額索賠程序,透過採用訴前協議、簡化程序、專家和精簡的案件管理,RDT將專注於費率制定且RDT 的範圍限制在侵權、有效性和必要性不存在爭議的案件。此外,由UKIPO來進行必要性檢查是草案的其中一種選擇,也不排除外包給政府認證的外部服務提供者來進行必要性檢查。
結論與建議
美國及中國也會制定自己的SEP法規嗎? 目前看起來是不會。比如USPTO的代表於2025年9月在WIPO所辦的研討會表示[4]: 由於美國法規的限制,某些監管提案,例如費率制定法庭或必要性檢查服務,對USPTO而言「不可想像」。
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4年11月所發布的指南[5],重點在於防止SEP持有人的反競爭行為,看起來只是加強了對行動通訊技術糾紛的控制,與歐盟或UKIPO的SEP法規草案在內容及方向上都不同。
智慧型手機專利戰早已平息,且多數汽車業者早已透過Avanci取得授權,美國及中國市場對於政府進一步的監管應該是沒有緊迫的需求。
備註:
[1]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3434463_en
[2]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3434449_en
[3]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109-Intellectual-property-new-framework-for-standard-essential-patents/F3434416_en
[4]IAM article
[5]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5623.htm
責任編輯:李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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