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局《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第一部分:建议立法创设个人形象之数字仿造权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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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将陆续公布三份《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称《报告》),第一部分已于2024年7月底公布,主要是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Gen AI)深度伪造问题的法律因应方式。美版权局认为必须修法,赋予每个美国公民拥有是否同意其形象被人工智能(AI)数字仿造(digital replicas)之权利。而美国参议员也于同一天提出《No Fakes Act》(反伪造法案),采用美版权局《报告》提出的每一项建议。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数字仿造(digital replicas)和深度伪造(deepfakes)

当Gen AI技术被用于深度伪造(deepfakes,又称深伪)的技术上,将会影响所有人,因为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可能严重损害个人声誉与隐私。深度伪造是指利用数字技术重现特定个体的声音或外貌所创建的数字内容。根据所使用技术的精细程度,这类仿造可能极度逼真,以至于无法辨别其与原始内容的差异,或至少在区分真假上变得极为困难。

美国版权局认为,倘若经过「授权」使用个人肖像声音进行生成,或许不用都被称为「伪造」。故使用一个更中性的字眼「数字仿造」(digital replicas)。也就是说,数字仿造一词是指AI生成的仿真影像或声音。而若未经过授权便进行的AI生成影像作品,才称为深伪[1]

美国版权局《著作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的第一部分

美国版权局在2024年7月底,已发布《版权与人工智能》三部分报告中的第一部分。并在2025年1月底发布第二部分,分别分析AI出现在数字仿造应用,以及Gen AI生成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Copyrightability)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报告》中的第一部分 — 针对Gen AI使用于深伪技术,或者比较中性用词的数字仿造技术运用立法上的问题。

名人形象权保障之不足

当利用AI生成深伪技术,对名人的声音或外貌进行分析,以未获授权的方式生成造假的个人影像或动作问题,一般会侵害名人的肖像、声音等权利。依据美国《版权法》,个人的照片、影像、声音等事实信息,并不属于受到《版权法》保护的范畴。因此当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时,现行《版权法》并无法提供法律救济。

其次,或许可使用美国州法的名人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来保障。但美国州法的名人形象权仍有许多限制,包括:(1)各州对于形象权的范围不一,有的包括该名人的名言名句、有的则较限缩[2];(2)名人死亡后的形象权保护期间不一致,有的州在名人过世后就不提供保护,且每个州提供的保护年限也不同[3];(3)通常仅限于商业利用才能够依法请求赔偿等,但无法针对「非商业利用」提出救济[4];(4)对于名人形象权,欠缺在线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5];(5)各州对于名人形象权的例外可使用事由,规定不一致[6]

美国版权局认为,若仅用州法的个人形象权以阻止深伪技术的问题并不足够,故《报告》呼吁制定新的联邦法律,以防止未经授权的AI生成个人肖像的滥用行为。

建议制定新法保护个人形象数字仿造权

为了解决这一关键的法律漏洞,美国著作权局建议国会制定新的联邦法律,以保护个人形象的数字仿造权(right of digital replicas),以规范数字仿造技术的使用,并确保受影响的个人拥有适当的法律保护。该法律应具备[7]

(1)保护目标:应针对逼真到难以与真实影像区分的数字仿造内容,无论是透过AI或其他技术生成。其保护范围应比许多州提供的「姓名、肖像及外观」(Name, Image, and Likeness, NIL)保护更狭窄且具有独特性。

(2)受保护对象:该法应涵盖所有个人,而不仅限于名人、公众人物或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体。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因未经授权的数字仿造技术受到侵害,不论其知名度或是否曾被商业化利用。

(3)保护期限:保护应至少持续至个人生前,而死后的保护期限则应有明确的限制,并可选择延长,特别是在该个人肖像仍持续被商业利用的情况之下。

(4)侵害行为:应针对散布或提供未经授权的数字仿造承担责任,但单纯生成而未使用不构成侵权。此外,不应仅限于商业用途,因为这类侵害往往涉及个人权益。责任应适用于明知该数字仿造属于某特定个人,且该内容未经授权的行为者。

(5)间接侵权责任:应适用传统侵权法中的间接责任原则,并纳入「避风港机制」(safe harbor mechanism),以鼓励在线服务提供商(如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在收到有效通知或知悉内容未经授权后,及时移除未经授权的数位仿造。

(6)授权与转让:个人应能够授权并商业化其数字仿造权利,但不得完全转让。针对未成年人的数字仿造权利,应设立额外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权利不被滥用。

(7)言论自由考虑:法律应明确纳入对言论自由的考虑,并使用平衡框架(balancing framework)来处理,而非采取绝对的豁免条款(categorical exemptions),以避免法律范围过于广泛,并提供更大的弹性。

(8)救济措施: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包括禁制令与金钱赔偿。此外,应纳入法定赔偿(statutory damages)与胜诉方律师费补偿条款,确保即使是财力有限的个人也能获得保护。在某些严重情况下,应允许刑事责任。

(9)与州法的关系:由于多数州已有既定的名人形象权与隐私权保护,因此不建议联邦法全面取代州法,而应提供一个全国一致的最低标准,并允许各州提供额外保护。

参议员同天提出国会「反伪造」法案

在美版权局提出《报告》的同一天,四名参议员同日提出《培育原创、促进艺术与维护娱乐安全法案》(Nurture Originals, Foster Art, and Keep Entertainment Safe Act of 2024, No Fakes Act,反伪造法案)[8]。其目标是「保护个人的声音与视觉肖像,免遭Gen AI的不公平使用」。而观察「反伪造」法案的内容,与美版权局《报告》的建议完全一致。

因此,我们可以后续观察美国国会是否会通过「反伪造」法案,正式赋予每个美国人拥有是否同意被AI数字仿造并拥有民事赔偿救济之权利。

备注:

  1. [1] 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1: Digital Replicas(2024), at 2.
  2. [2] Id, at 10-11.
  3. [3] Id, at 12-13.
  4. [4] Id, at 13.
  5. [5] Id, at 13-14.
  6. [6] Id, at 14.
  7. [7] Id, at iv-v.
  8. [8]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senate-bill/4875.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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