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2024年2月公布《AI辅助发明之发明人指引》(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除了强调专利发明人必须是真人外,也肯定人类若仅是利用AI辅助发明仍可以获得专利,但前提是人类对发明之构思须具有重要贡献。本文以USPTO假设案例的几种情境,说明当人类利用AI辅助发明时,人类所付出的贡献是否足以作为发明人?

以Pannu案之判准判断人类贡献
USPTO在2024年2月公布《AI辅助发明之发明人指引》,其引述1998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Pannu v. Iolab Corp.案[1]对「谁足以作为共同发明人」所提出之见解,认为要担任共同发明人必须符合以下3点:
(1)以某种重要的方式对发明的构思(conception)或具体实施(reduction to practice)作出贡献,
(2)对所请求保护发明所作的贡献,其质量在衡量整体发明的范围下,并非无足轻重(not insignificant),且
(3)不能仅是向真正的发明人解释众所周知的概念和/或现有技术[2]。
USPTO提出之五项指导原则(Guiding Principles, Gp)
上述CAFC在Pannu案提出之判准下,USPTO接续提出五项指导原则,
- Gp1:自然人在创作AI辅助之发明时,若使用AI系统,并不因此否定其作为发明人所作之贡献。
- Gp2:仅仅辨识问题,或仅具备一般性目标或研究计划,尚不足以构成发明之构思(conception)。
- Gp3:仅将发明加以具体实施(reduction to practice),本身不足以构成发明人之重要贡献。
- Gp4:若自然人发展出所请求发明所依据之核心基础(essential building block),即使其未参与每一促成发明构思之活动,仍可能视为对该发明之构思作出重要贡献,进而具备发明人资格。
- Gp5:仅对AI系统拥有「智能控制权」(intellectual domination),本身不足以构成发明人资格。
指导原则的援引范例 — 遥控车之变速箱
除了上述的指导原则外,USPTO亦提供两个案例,以协助说明指导原则之适用 — (1)遥控车之变速箱(Transaxle)[3]及(2)用于治疗癌症的治疗性化合物之开发[4]。以下将介绍遥控车变速箱的三种情境来说明「自然人」的贡献[5]。
情境1:使用AI辅助研发初步设计提出请求项1
Ruth和Morgan是XYZ玩具公司的工程师,他们使用一套名为Puerto5的AI系统,输入提示 — prompt,以生成遥控车变速箱(transaxle)的初步设计。提示词prompt的涵义为:「设计一个模型车变速箱的原创设计,应包含变速箱的示意图与描述。」
依照上述提示词,Puerto5生成的内容包括:一个变速箱的初步设计,该设计包含一个壳体(casing)、一个可拆卸安装于壳体内的变速机(transmission)以及从壳体延伸出的车轴。该壳体由2个组件构成,可沿垂直平面分离。Ruth与Morgan检视该输出后,一致认为这个设计适合他们的遥控车使用。
XYZ公司随后提交的专利申请中,请求项为:
「一种变速箱,其包括:
一个壳体;
一个变速机;
所述变速机与所述壳体分离,且可拆卸地安装于该壳体中;
车轴从该壳体延伸出来;
该壳体由两个可分离之壳体组件构成,该两组件定义该变速箱的壳体;且
该变速机上设有一固定件(fastener),可将其可拆卸地安装于其中一个壳体组件上。」
USPTO制作下述表格,对Ruth与Morgan的贡献进行分析。
Ruth与Morgan的贡献 | 贡献的分析 |
辨识出问题(需要变速箱) | 指导原则Gp2 - 仅辨识问题不足以构成构思 |
向AI系统输入提示以解决问题 | 提示内容仅重述问题本身,在提示设计上未具创意性贡献,无法构成发明贡献 |
检视AI输出结果 | 指导原则Gp3 - 仅对AI输出结果之理解与认可,若未对构思有所贡献,则不足以构成发明人 |
表1. 情境1中自然人的贡献;数据源:USPTO,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简报), at 29, March 5, 2024.
由上可知,USPTO认为,Ruth与Morgan所做之行为,均未对主张发明之构思做出重要贡献,因此并不符合Pannu案第一项判准。故Ruth与Morgan并非请求项1之适当的共同发明人。
情境2:根据请求项1制作出的变速箱、选择材料后增加请求项2
Morgan接着根据Puerto5所生成的示意图制作出请求项1所述的变速箱,具体行为包括:(1)完全依照AI所生成的示意图施工,未做任何设计变更;(2)选择钢材(steel)作为变速箱壳体的材料,钢材为遥控车产业中常见的材料。
他们接着所提出的专利申请中的请求项2为:
「如请求项1所述之变速箱,其中,该壳体由钢材构成。」
USPTO依据情境2制作下表,分析Ruth与Morgan的贡献。
Ruth与Morgan的贡献 | Morgan的贡献 | 贡献的分析 |
辨识问题;输入提示词至AI系统;检视AI输出 | 基于情境1所述之相同理由,Ruth与Morgan就识别问题并促使Puerto5解决该问题所作之贡献,并不具重要性。 | |
将变速箱具体实施(reduction to practice) | 根据指导原则Gp3 — 仅具体实施发明本身,不足以构成具发明人资格之贡献。 | |
选择钢材作为构造材料 | 根据Pannu案第二项判准(贡献之质量),选用业界众所周知的材料(如钢材)为发明材料,与整体发明范围相比,其贡献可视为微不足道。 |
表2. 情境2中人类发明人的贡献;数据源:USPTO,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简报), at 31, March 5, 2024.
首先,USPTO认为,Ruth与Morgan均未对发明构思作出重要贡献,不符合Pannu案第一项判准。
其次,选用通用材料之行为,与整体发明相比,其质量贡献极为有限,属于无足轻重的贡献,因此亦未符合Pannu案的第二项判准。
由上分析可知,Ruth与Morgan仍非请求项2适当的共同发明人。
情境3:根据请求项1提出AI设计修正,并经过实验后由自然人发展出新设计并提出请求项3
Ruth与Morgan提示Puerto5,要求其提供替代的变速箱设计方案。Puerto5再次生成的输出为一个沿水平平面(而非垂直)可分离的壳体设计。Ruth与Morgan针对该替代设计进行实验,进而由Morgan发展出一个附加的全新设计 — 一种夹式固定件(clip fastener),用于该新设计中。
其所申请专利之请求项3为:
「一种变速箱,其包括:
一个延长型壳体(elongated casing);
一个变速机;该变速机与壳体分离,且可拆卸地安装于该壳体下方三分之二处;
车轴从该壳体下方三分之二处延伸出来;
该壳体由两个可分离的壳体组件构成,其分离位置沿与车轴平行的水平平面;
且该壳体组件于壳体上方三分之一处可分离;
另设有一夹式固定件(clip fastener),可将变速机可拆卸地固定于其中一个壳体组件上。」
USPTO提供下表说明Ruth与Morgan的贡献分析。
Ruth与Morgan的贡献 | 贡献的分析 |
根据AI系统的建议,创造新设计,具体包含: ・延长型壳体(elongated case) ・组件在壳体中的特定配置 ・殼體分離位置的具體設計 |
指导原则Gp1 — 自然人即使使用Puerto5辅助创作发明,仍可对发明构成实质性贡献,并获得发明人资格。 |
Morgan设计夹式固定件(clip fastener) | 该夹式固定件为自然人原创设计,属于请求项所述发明的重要技术元素。 |
表3. 情境3中人类发明人的贡献;数据源:USPTO,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简报), at 33, March 5, 2024.
因此,USPTO认为,因为Ruth与Morgan所提出的新设计与夹式固定件,皆属于发明请求项所揭示之实质性创新内容。故符合第一项Pannu案判准。
根据Pannu案第二项判准,Ruth与Morgan对AI系统所生成的一般性想法进行实验与具体改良,最终形成特定结构与排列方式,并加入原创之夹式固定件设计。这些元素在请求项中为核心技术特征。
根据Pannu案第三项判准,贡献不能仅是对现有技术的说明。Ruth与Morgan的贡献并非仅是说明已知概念或现有技术,而是针对AI提示进行创新发展与原创设计。故Ruth与Morgan符合发明专利的适当发明人。
结语
USPTO虽然承认人类利用AI辅助发明仍可申请专利,但从上述案例的说明中可看出,对人类发明人的标准采用Pannu案之判准,其实非常严格。如上例显示,自然人利用AI生成基本发明概念(通常为请求项第1项),再对此基本概念做修正加工,申请为第3项。然而,USPTO只允许请求第3项的申请,第1项则因欠缺人类发明人的贡献而不得申请。此种思考方式是将人类和AI辅助发明予以切割、分离,只有人类有重要贡献的请求项才能申请。
因此,这样的标准对人类利用AI辅助发明并不友善。若能打破Pannu案的判准,将人类与AI当成一整体,亦即人类只要对整个请求项(假设为5项)中任一项有贡献,即可将整体5个请求项提出申请,才可能是AI时代下鼓励人类利用AI辅助发明的友善态度。
延伸阅读:
备注:
- [1] Pannu v. Iolab Corp., 155 F.3d 1344 (Fed. Cir. 1998).
- [2] Id. at 1351.
- [3]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i-inventorship-guidance-mechanical.pdf.
- [4]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i-inventorship-guidance-chemical.pdf.
- [5] USPTO,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简报), March 5, 2024,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nventorship-guidance-for-ai-assisted-inventions.pdf.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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