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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盲包就侵害商標權了嗎?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哇!挖到寶了,保險箱中居然有現金,而且價值超過買這個倉庫的價格。」、「唉!賠錢了」、「嚇死人!這是軍火庫嘛!」,此類言論出現在DISCOVERY頻道節目中。這是什麼節目?就是網路上火紅的《開盲包/盲盒》的狀況。而在這開包/盒的事實中,是否會有觸法風險呢?

以往都是拍攝自己使用產品心得放在YouTube網站的林先生,近年來看到DISCOVERY頻道播出一系列《買入未知內容物的倉庫,然後逐一打開檢閱物品》的影片。除看到開箱人的喜怒哀樂的臉色,自己也是心情跌宕起伏。想到,若是放在自己的影片中,效果一定十足。而此些盲包最大的來源就是物流公司的無人認領包裹[1]

讀者都知曉每年光棍節或各種年節慶,各大網購平台就會推出促銷活動,訂單湧現,而退貨量也隨之增加。當買家過取貨期間不取貨以及賣主不願意再取回退貨時,在法定領回期間過後[2],便會成為物流或郵政公司的物品,可予以變賣。這也就是當上述節慶過後,有著大量盲包流入市面或夜市的最大原因。

林先生也是本著如此想法,多次詢問中國當地的物流公司,聯繫訊息有「有退貨可以直接來」、「還有退件會來嗎」、「不管是在臺灣或大陸還有退貨可以一直來」、「妳的退貨還有嗎?」、「我要些臺灣的退貨」、「臺灣退件大概有多少?」。某次林先生的盲包貨物被台灣海關查扣,係因貨物經X光查驗後,發現內容物有疑似仿冒LV、CHANEL、DIOR、Christian Dior的多款包包與皮夾,海關通知各該商標在台灣的代理商,進行確認是否為仿冒品。各該商標代理商均確認為仿冒品後,便向林先生提出商標侵權訴訟。

林先生在訴訟辯稱,自己對於運送物品究係是哪些物品並無法確定。因為林先生在每次開箱時,都會攝影或照相記錄第一時間的物品狀況,如「這次來的根本是被挑完剩下不值錢的東西(說難聽一點就是垃圾),甚至4至5箱的書本包裹放在一起(感覺是硬塞是為了賺取重量費)、這批的貨或者書本有人要妳可以叫人來載」等言詞回覆物流公司。另也曾回覆「4件工具單號對不起來」、「這些是什麼,會不會寄錯的、不敢動」等物流公司寄錯之言詞。

林先生既然必須在收受並拆封後才知悉包裹內容物,而此次被提出訴訟的侵害商標權商品,是在基隆海關執行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勤務時,就被查獲並扣案,因此要直接認為林先生是知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內容物為何,實在是無法如此推定,林先生有「明知」貨品為侵害商標權商品仍意圖販賣而輸入之主觀故意之犯意。

商標法第97條第1項[3]前段規定是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構成要件。而林先生買入盲包之行為,也不能以具有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不確定故意[4]」,而直接以該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去判決。

因此,之所以無法以商標法第97條第1項前段論處林先生,係因為林先生對於商標權並無侵害意圖之確定故意。因此,若是清楚盲包內容物就是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產品進而輸入者,就無法開脫此罪責。當然,訴訟依靠的評斷依據就是證據,「證據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無論未來是否會成為被告,對於送達之物品,建議在拆封時予以錄影或照相,以確保自身權益。

備註:

[1] 風潮不等於錢潮 「盲」式選「包」商機下的真相

[2] 公路法第53條第1項「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郵政處理規則第59條第1項第2款「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3]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4]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亦稱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亦稱不確定故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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