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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皮膜系統給予巴金森氏症治療藥物美國專利爭訟案件介紹:UCB, Inc. v. Watson Laboratories Inc.(Fed. Cir. 2019)

攝影:北美智權/唐銘偉

巴金森氏症(Parkinson’s disease)是一種退化性中樞疾病,患者常有顫抖(tremor)、姿態及步態異常等現象[1],其必須終身服用藥物來減緩病情惡化。因此,治療巴金森氏症之藥物,若能運用經皮膜藥物治療系統(Transdermal Therapeutic Systems)方式來給予,例如:以貼布製劑方式給藥,則能夠避免口服藥物因肝臟代謝而流失,以及降低注射給藥可能發生感染風險[2]等。對於患者而言,在生活上能更加便利。

在美國藥物專利爭訟案件中,涉及同時巴金森氏症治療藥物及經皮膜藥物治療系統的判決十分罕見,故本文擬藉由UCB, Inc. v. Watson Laboratories Inc.(Fed. Cir. 2019). [3]一案,來探討經皮膜系統給予巴金森氏症治療藥物之專利議題。

案件背景

本案被告學名藥廠Actavis因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了巴金森氏症治療藥物貼布Neupro®﹝主要成分為羅替戈汀(Rotigotine)﹞的學名藥許可簡易新藥上市程序(ANDA)。原告藥廠UCB(UCB, Inc.)向美國德拉瓦州(the District of Delaware)的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Actavis侵害系爭專利‘434專利,以及‘414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地方法院認定系爭專利‘434專利為有效專利,且被告的被控侵權物落入‘434專利均等範圍,但系爭專利‘414專利則因早已公開使用而無效。Actavis不服侵權判決而提出上訴,UCB則對系爭專利414專利無效的部分提起反上訴。

巴金森氏症及其治療藥物

巴金森氏症發病平均年齡約在58歲[4]。巴金森氏症主要肇因為中腦基底核的黑質(substantia nigra)發生異常,進而造成中樞神經系統之多巴胺(dopamine)大量缺乏,患者會有顫抖、姿態及步態異常等現象[5]。

於臨床上,巴金森氏症治療目標在於重建病人腦中多巴胺和乙醯膽鹼(acetylcholine)神經傳遞物質間正常平衡。因此,巴金森氏症治療藥物種類有:左旋多巴(Levodopa)、卡比多巴(Carbidopa)、羅替戈汀,及三己苯基(Trihexyphenidyl)等,前三種藥物與調節神經傳遞物質多巴胺有關,而後一種藥物則與調節乙醯膽鹼有關[6]。

系爭專利概述

本案系爭專利有二件,分別為美國專利6,884,434號(‘434專利)及8,232,414號(‘414專利)[7],系爭二專利均以原告UCB為專利權人。

‘434專利為一種含第二型多巴胺受體致效劑用於治療巴金森氏症之經皮治療系統及其製造方法[8],與本案相關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主要是一種經皮治療系統,其內包含具治療效果劑量之羅替戈汀游離鹼,可用於治療巴金森氏症,以及相關基質為一丙烯酸基底(acrylate – based)或矽基樹脂基底聚合物(silicone – based polymer)黏著系統,其他限制則不贅述[9]。

‘414專利則為一多形型態羅替戈汀及其製備方法,與本案相關申請專利範圍為第1、2及3項,主要均在描述多形型態羅替戈汀之物理特徵,如X-光繞射圖形(X-ray diffraction spectrum)、拉曼圖形(Raman spectrum)等特徵[10]。

‘434專利是否有效及被告是否侵權

相關先前技術簡要

被告暨上訴人Actavis提出較重要之先前技術有三,分別為Cygnus專利申請案(WO 94/07468)、Miranda專利申請案(WO 95/18603)及Timmerman論文。

Cygnus專利申請案揭露了控制釋放藥物組成可用於經皮貼布,其中進一步提及一新穎基質、舉例羅替戈汀為可引入親水藥物之一及採用矽基樹脂基底黏著。Miranda專利申請案揭露經皮貼布以矽基樹脂基底或聚丙烯酸酯基底聚合物黏著。Timmerman論文則揭露藥物羅替戈汀採經皮使用較一般口服給予佳,因為經皮使用藥物作用時間相較於口服更長,故經皮給予為給予藥物羅替戈汀對於治療為較有用的方式。

被控侵權物與相關爭點

Actavis被控侵權物係使用聚異丁烯(polyisobutylene),而非如系爭‘434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丙烯酸基底或矽基樹脂基底。因此,原告暨上訴人UCB藥廠主張被控侵權物落入系爭‘434專利均等範圍。

Actavis則主張系爭‘434專利因顯而易見而無效,以及若系爭‘434專利有效,則本案有禁反言之適用。故此部分爭點為系爭‘434專利是否有效,以及Actavis之被控侵權物是否落入系爭‘434專利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有效

於地方法院時,Actavis指出藉由「Cygnus專利申請案」可合理預期系爭專利、「Cygnus專利申請案」與其他專利合併可使系爭‘434專利顯而易見,及「Miranda專利申請案」與「Timmerman論文」結合亦可使系爭專利顯而易見。地方法院則認為「Cygnus專利申請案」並未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述羅替戈汀為游離鹼這個關鍵要素,雖然Actavis學名藥廠主張先前技術已教示羅替戈汀係以游離鹼形式存在於貼布中,但地方法院認為Actavis學名藥廠所提出之先前技術全部未提羅替戈汀係以游離鹼形式存在於無水環境中。

先前技術「Miranda專利申請案」與「Timmerman論文」組合中,地方法院認為Actavis學名藥廠並未提供足夠的理由將此兩文獻的技術結合,因為Actavis學名藥廠未解釋該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如何由「Miranda專利申請案」作為起始,且該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合理期待合併該文獻來完成的部分亦不具說服性,因為於該專利申請當時,經皮貼布技術領域相當罕見(當時僅有8種經皮貼布),再者藥物可用於貼布者,羅替戈汀是唯一一個活性成分只使用於貼布劑型者,且該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利用「Miranda專利申請案」所述來完成貼布並應用於巴金森氏症的治療將面臨重重的困難,故無法直觀的結合「Miranda專利申請案」與「Timmerman論文」。上訴法院時,Actavis廠持續主張先前技術之貼布中具有部分羅替戈汀游離鹼。但上訴法院認為其主張有嚴重缺陷,因為「Cygnus專利申請案」確實未教示任何含有羅替戈汀游離鹼之無水貼布。

Actavis亦爭議地方法院對於其提出先前技術「Miranda專利申請案」與「Timmerman論文」結合動機或合理期待來完成系爭專利發明的分析錯誤而不採納,且由「Miranda專利申請案」作為起始,並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步驟。上訴法院同意部分Actavis的主張,因為顯而易見性無關乎由「Miranda專利申請案」或「Timmerman論文」作為起始,但即便此部分論點正確,Actavis仍無法提出證據說服法院,若由「Timmerman論文」作為起始,該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何要使用如「Miranda專利申請案」所述之經皮貼布的劑型來治療?從而,上訴法院同意且維持地方法院對於系爭‘434專利有效的認定。

被控侵權物侵權

在侵權爭議部分,上訴法院指出由於被控侵權物所使用聚異丁烯,落入系爭‘434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均等範圍中,且UCB於系爭‘434專利申請歷程中,未曾修正過該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文字,故本案無禁反言阻卻之適用。故被控侵權物侵害系爭‘434專利之均等範圍。

‘414專利是否有效

相關先前技術簡要

Actavis提出較重要先前技術主要為,於美國使用批次碼47808(lot 47808)貼布含有羅替戈汀第二種晶型的證據紀錄。

系爭專利無效

地方法院合理發現早在系爭專利申請(2007年11月)前,業界就已在使用羅替戈汀的第二種晶型,因此,系爭‘414專利違反專利法規定而無效。且地方法院另外發現,一女性患者於2007年9月接受了Neupro樣品的治療且反應良好,並於2007年11月(早於系爭專利之優先權日)該患者購買批次碼為47808的Neupro貼布,該批次碼貼布嗣後發現含有前述晶型,此亦可顯示業界使用該貼布早於系爭專利專利權人所主張最早優先權日。

反上訴時,UCB爭議地方法院用於認定羅替戈汀第二種晶型出現於該患者使用貼布,且早於系爭專利所主張最早優先權日的證據並不充分。且UCB亦主張羅替戈汀第二晶型無法穿透人體皮膚,故使用在貼布中並無治療效果,所以不能被認為是公開使用於系爭‘414專利發明前。

上訴法院指出,地方法院已提出解釋,該患者使用的貼布來自於批次號47808,且整批均含有羅替戈汀第二晶型,且後續該批次號的樣品檢測中亦皆含有該晶型。再來是系爭‘414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僅單純涵蓋羅替戈汀第二晶型,並無進一步限制該晶型如何使用,因此只需該晶型出現於給予患者的治療貼布中,無須限制系爭‘414專利之發明使用於特定用途,即可認定為系爭‘414專利之公開使用。

於本案,在有足夠證據證明該批次碼治療貼布含有羅替戈汀第二種晶型下,Actavis已呈現清楚且具說服性的證據來證明系爭‘414專利早已公開使用,故上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對於系爭‘ 414專利無效決定。

小結

‘434專利部分

在本案中,欲判斷Actavis之被控侵權物是否侵權的前提為系爭‘434專利應為有效專利,因此,上訴法院先討論系爭‘434專利有效性。由於Actavis未能藉由具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Cygnus專利申請案」已揭露系爭‘434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羅替戈汀游離鹼,且亦無法證明可由「Miranda專利申請案」或「Timmerman論文」任一先前技術為起始,合併另一先前技術。故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均認定系爭‘434專利有效。前述專利有效後。由於Actavis之被控侵權物所使用聚異丁烯,落入系爭‘434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均等範圍中。因此,本案Actavis之被控侵權物侵害系爭‘434專利均等範圍。

‘414專利部分

由於Actavis已提出明確且具說服性的證據,來證明系爭‘414專利早已公開使用,故上訴法院及地方法院均認定‘414專利因早已公開使用而無效。

備註:

  1. [1] 郭熙,病理學,高點文化,第10-8頁,2025年三版。
  2. [2] 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經皮膜藥物傳輸製劑,https://www.pitdc.org.tw/zh-tw/technology-category-1020,最後瀏覽日:2026年9月4日。
  3. [3] UCB, Inc. v. Watson Laboratories Inc., 927 F.3d 1272,1272 (Fed. Cir. 2019)
  4. [4] 台大醫院神經部,認識巴金森氏症,網址:https://www.ntuh.gov.tw/neur/Fpage.action?fid=4157 ,最後瀏覽日:2026年10月5日。
  5. [5] 同前註2。
  6. [6] 郭熙,藥理學,高點文化,第3-16~3-21頁,2026年六版。
  7. [7] US 6884434, US 8232414
  8. [8] Transdermal therapeutic system which contains a d2 agonist and which is provided for treating parkinsonism, and a method for the production thereof
  9. [9] 1. A transdermal therapeutic system comprising a self-adhesive matrix layer containing the free base (−)-5,6,7,8-tetrahydro-6-[propyl-1[2-(2-thienyl)ethyl]amino]-1-naphthalenol (註:羅替戈汀游離鹼) in an amount effective for the treatment of the symptoms of Parkinson’s syndrome, wherein the matrix is based on a an acrylate-based or silicone-based polymer adhesive system having a solubility of ≧5% (w/w) for the free base (−)-5,6,7,8-tetrahydro-6-[propyl-[2-(2-thienyl)ethyl]-amino]-1-naphthalenol, all of said free base being present in the matrix in the absence of water; a backing layer inert to the components of the matrix layer; and a protective foil or sheet covering the matrix layer to be removed prior to use.
  10. [10] 1. A polymorphic form of rotigotine characterized by at least one parameter selected from the group consisting of:

(a) a powder X-ray diffraction spectrum comprising at least one peak at the following ° 2θ angles (±0.2): 12.04, 13.68, 17.72, and 19.01;(b) a Raman spectrum comprising at least one peak at the following (±3 cm−1): 226.2, 297.0, 363.9, 737.3, 847.3, 1018.7, and 1354.3 cm−1(c) a DSC peak with a Tonset at 97° C.±2° C. measured with a heating rate of 10°/min; and(d) a melting point of 97° C.±2° C.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郭廷濠
現任: 超越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 台大藥理所碩士
台科大專利所碩士
專長: 1. 民事、刑事、行政、醫療訴訟
2. 藥事、專利法規
3. 生技、醫藥專利
4. 藥物藥理學
證照: 109年度中華民國專利師考試及格
112年度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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