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員
對於小資族而言,手機架是車上的聖品。為何會有如此評價?車機是指「車載娛樂資訊系統」,一種安裝在汽車主機上的數位裝置,結合了導航、娛樂、通訊等功能,可以幫助駕駛者和乘客在行車過程中更方便地獲取資訊、播放音樂、導航路線,部分高階機型會提供一些安全警示和語音控制等智慧功能。
為什麼車機是核心?挑選車機的五大關鍵指標
挑選車機時,還要再考慮下列幾點:
- 硬體規格
4核心或是8核心處理器,且必須有足夠記憶體空間,最少也要有4 GB的RAM、64 GB的ROM。 - 合適尺寸與價格
選擇適合螢幕尺寸的車機,還有預算和個人使用需求。 - 國家電子認證
具有國家認證標章的產品,確保產品符合安全標準,有效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 售後保固與服務
完善保固及售後服務非常必要,以便在需要時協助將商品送至原廠進行檢查與維修。 - 自動系統更新
選擇具備自動更新系統功能,以定期修復程式漏洞、提升整體軟體性能。
手機架的市場優勢與 A 公司的創新開發
在思考到上述5種需求後,就會發現一個車機的價格多是新台幣5000以上,甚至是上萬元。對於小資族或是僅是導航需求的駕駛者而言,太多功能的車機反而是累贅。從此點出發,車上手機架就有廣大市場,因為手機上的導航系統GOOGLE MAP或是APPLE MAPS,目前都已經非常足夠一般駕駛者需求。買個手機架,將手機架上去,就可以作為導航使用。
因上述的現實狀況,A公司在手機架的研發時,發現一般手機架的缺點不少,例如,架在冷氣出風口類型,會因為置於出風口的支撐架不牢固,手機在行進間連同手機架掉落,亦或是擋住冷氣出風口,而讓車內溫度無法讓乘客舒適。吸盤式手機架,則可能會因吸盤吸力消退或塑膠因為長期熱曬而硬化,致使手機架連同手機一起掉落。長懸臂式手機架,則是因為懸臂過長,車子行進間,懸臂晃動,導致駕駛無法清楚看見螢幕…等各式手機缺點。A公司細究各種缺點,且經過市場調查後,將消費者最在意的缺點逐一消除,開發出新的產品。
專利申請實務:A 公司與 B 公司的法規攻防
為能在市場中盡速搶佔一席之位,就是以現場發表會的方式,將成品直接展示給眾人,並在現場對於疑問都給出詳細說明。
競爭對手B公司在市場上看到A公司的發表會,為能清楚知曉A公司產品的狀況,便派研發人員至現場,提出可能的疑問與收到回覆,研發人員回到公司後,快速與研發整個團隊討論,根基於A公司的發明基礎,也擬出與A公司近似的產品圖。二話不說,B公司以該近似圖直接向TIPO提出設計專利申請。A公司則於發表會後的第七天,也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最後二家公司的申請案都被駁回。為何?
台灣專利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對於新型,則於第120條規定準用第22條。而設計則另於第122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法律解析:喪失新穎性與先申請原則之衝突
上述三項規定,為「不喪失新穎性」之規範,適用條件除事實發生後的12個月與6個月外,而公開事實部分,則須非各國專利局的公開或公告事實方可適用。另還需要注意條文中的「申請人」,亦即申請人的適用範疇是否有限制?
於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4.2中有清楚規範,「所稱申請人,亦包含申請人之前權利人。所稱前權利人,係指專利申請權之被繼承人、讓與人,或申請權人之受雇人或受聘人等。所稱第三人,係指將申請人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予以公開之申請人以外之人,例如申請人委任、同意、指示之人、違反保密義務或以非法手段脅迫、詐欺、竊取發明之人等。」
B公司的設計申請案被駁回的原因,係A公司地的發表會中已經將相似設計予以公開,B公司申請案被以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而被駁回。另A公司在設計申請案中主張上述的優惠期,也提出相應的證據資料佐證。但仍逃脫不出被駁回的命運,係因為B公司的設計申請案,早於A公司申請案提出申請,以「先申請原則」駁回A公司申請案。而A公司的優惠期主張,為何無法阻擋B公司的申請案?B公司取得A公司的設計資料,並非如審查基準所述之「違反保密義務或以非法手段脅迫、詐欺、竊取發明之人。」
慎選開發策略以保護公司無形資產
從新發明發想到新產品開發的過程,都是公司無形資產的累績,僅因為了盡速於市場上開賣的急就章策略,而導致公司產品喪失專利權保護傘,可說是得不償失。因此,公司任何研究發明,在進入實體產品開發與投入市場前,均應仔細考量該項發明是否應先以專利制度保護,抑或是留存於公司內部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