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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圖形Logo不受著作權保護?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2026年判決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2026年2月13日,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下稱慕尼黑地院)審理一件涉及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生成圖像的侵權判決中,表示透過AI生成的圖形標誌(Logo)不受到著作權保護。慕尼黑地院指出,人類若僅透過一般性提示(prompt)提出要求,未對最終輸出產生可辨識的創作性影響,則該成果不具作品性。慕尼黑地院因而駁回原告主張AI生成三個Logo享有著作權的請求。

原告用AI生成三個圖形Logo

本案原告透過Gen AI製作了三個圖形Logo,分別為:(1)「兩名不同膚色人士握手並伴隨一個響鈴的鐘」;(2)「一個信封,背景為帶有柱子的建築」及(3)「一台筆記型電腦,其螢幕前漂浮著一本帶有段落符號(§)的書」[1]。其具體圖樣如下:

圖1. 原告透過Gen AI生成的三個Logo圖;圖片來源:AG München, Feb. 13, 2026, 142 C 9786/25, GRUR-RS 2026, 1513.

原告將這些圖像符號使用於其個人網站上。被告是原告的一名熟識朋友,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複製了這三個Logo,並將其使用於其網站「J.de」上[2]。原告於2025年7月3日要求被告刪除相關內容並停止繼續使用,但被告不理會。故原告向慕尼黑地院提起訴訟[3]

法院判斷標準

慕尼黑地院指出,文獻多數見解認為,透過AI生成的成果是否具有作品性,取決於由AI軟體控制生成的過程中,人類是否仍然施加了創作性(creative的影響如果人類對AI生成結果進行介入,而該介入可以是在事後或在提示操作(prompting)過程中逐步發生,並使得最終輸出結果反映出提示者的個性,則有可能取得著作權[4]

慕尼黑地院表示,輸入內容最終必須對結果輸出(即著作權創作的「表達」)產生足夠客觀且明確可識別的影響法院認為,只有在提示操作過程中所包含的創意元素主導了輸出結果,以致該成果整體可被視為其作者自身的原創創作時,方符合此一要求[5]

因此,如果在提示過程中最終只是透過一般性且結果開放的指示,將設計上的「決定」交由AI作出,即使這些提示數量很多,並且逐步改變輸出的外觀,也仍然不足以成立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並不獎勵或保護投資、時間投入或勤勞,而僅保護創作活動的成果[6]

套用在本案的三樣圖示

圖示1 — 「筆記型電腦,其螢幕前漂浮著一本帶有段落符號的書」

原告對AI的指示僅限於一段兩行的描述,大致為「生成一個簡單但不尋常的Logo,用於一個可閱讀法律條文的網站」。在此之中並未顯示出任何創作性的決定,足以對AI所生成的輸出結果產生創作性影響[7]

圖2. 原告Logo圖示1;圖片來源:AG München, Feb. 13, 2026, 142 C 9786/25, GRUR-RS 2026, 1513.

圖示2 — 「信封,背景為帶有柱子的建築」

雖然原告為生成該Logo撰寫並測試了一個長達1,700字的複雜提示。但就內容而言,原告的提示亦無法滿足自由且創作性設計影響之要求。這些描述大多過於一般化,甚至無法據此推斷輸出結果的類型與外觀,例如「設計一個原創、抽象風格的logo」、「該設計應具有現代感、極簡風格,並且明顯具有原創性,能清楚展現創意性的詮釋」、「風格:簡潔的扁平化設計,並採用自訂的幾何抽象元素」[8]等。

此外,原告在很大程度上將對輸出之具體設計元素的創作性選擇交由AI決定,例如「溝通或提醒通知的概念,可透過波紋、動態線條、光芒、同心圓、脈動形狀或展開的圖形來表現」、「配色:基礎顏色為深海軍藍(代碼#003366),如認為合適,也可加入其他顏色」等。綜合觀察,原告在該成果的創作過程中並未體現出任何屬於人類的創作性決定,而創作設計反而被交由AI的規則所主導[9]

圖3. 原告Logo圖示2;圖片來源:AG München, Feb. 13, 2026, 142 C 9786/25, GRUR-RS 2026, 1513.

圖示3 — 「兩名不同膚色人士握手並伴隨一個響鈴的鐘」

原告最初的提示是「為一個職涯與工作通知應用程式設計一個logo。請使用『握手』的形狀以及「鈴鐺」圖示,以象徵新的工作通知。整體風格與配色應給人可信賴、且相對簡潔的感覺。不過,請調整握手與鈴鐺的形狀,使其形成某種獨特且具有創意的組合,並將兩者融合在一起。」同樣未超出對委託作品進行藝術創作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描述。其後僅從AI提出的四項建議中選擇一個成果,本身不足以構成個人創作[10]

雖然原告在後續提示過程中繼續對Logo的設計施加影響,但這些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僅屬於技術性或手工性的操作。例如,當原告必須修正AI所產生的明顯錯誤時,即可清楚看出這一點 — 「那些手指請改成白色膚色」、「最後一張圖好像壞掉了,請重新生成一次」[11]等。

此外,即便原告的部分指示相對詳細,例如「好,我希望穿西裝袖子的那隻手是較深的膚色,而沒有西裝袖子的那隻手是較淺的膚色,以表現多元性」等,仍未顯示出自由且創作性的影響;這些指示最多只是對個別設計特徵施加些微影響,而這些特徵最初仍是由AI生成並加以塑造[12]

原告之後為了得到最終結果所提出的其他指示,大多仍具有技術性且結果開放,例如「不錯!可以把那隻白色膚色的手做得更女性化一點嗎?」、「讓手的線條再細緻一點」、「讓手看起來更寫實一些,增加一些細節」等,並不能反映出足以表現原告人格的創作性決定[13]

圖4. 原告Logo圖示3;圖片來源:AG München, Feb. 13, 2026, 142 C 9786/25, GRUR-RS 2026, 1513.

最終,原告亦將「藝術性」設計交由AI處理,其僅提出一般性的要求,並將具體決定留給AI — 「讓鈴鐺看起來更具藝術感」、「讓手部看起來更寫實一些,增加細節」。綜合觀察該Logo的整體生成過程,可以看出AI的技術性活動在很大程度上超過了原告的人類創作影響,因此無法認為該結果係由其創作性影響所主導。在此情況下亦應否認存在充分的人類創作性影響,從而否認該成果具有作品性[14]

結語

截至目前為止,國際上主要是美國和中國對「AI生成圖像是否擁有著作權」曾表示立場。中國的立場較為寬鬆,如果人類透過多次的提示詞修正與選擇,並留下與AI的對話生成紀錄,即可有展現出人類的創意,可獲得著作權保護。但美國著作權局則認為,不管人類修改再多次的提示詞與選擇,都不是人類在進行創作 — 此次德國慕尼黑地院的見解,與美國立場一致。未來其他國家會採取何種立場?我們可繼續觀察。

備註:

  1. [1] AG München, Feb. 13, 2026, 142 C 9786/25, GRUR-RS 2026, 1513, ¶ 2. 筆者乃使用ChatGPT 5.3版請其翻譯德文判決,並同時將德文判決翻譯為英文,將中文翻譯與英文文法對照以確認翻譯語意。
  2. [2] Id. ¶ 4.
  3. [3] Id. ¶ 5.
  4. [4] Id. ¶ 19.
  5. [5] Id. ¶ 21.
  6. [6] Id. ¶ 22.
  7. [7] Id. ¶ 25.
  8. [8] Id. ¶ 26.
  9. [9] Id. ¶ 26.
  10. [10] Id. ¶ 27.
  11. [11] Id. ¶ 27.
  12. [12] Id. ¶ 27.
  13. [13] Id. ¶ 27.
  14. [14] Id. ¶ 27.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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