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美智權報│專利申請│商標申請│侵權分析│智財權顧問│專利佈局│美國專利 - https://naipnews.naipo.com/zh-hans/ -

从美国不当得利案,进一步看计算营业秘密侵害行为补偿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北美智权报在196期曾以多件美国普通法谈营业秘密受侵害的损失补偿计算[1]议题。本次将以上述文章中曾提及的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下称第七巡院)所审理的Epic案判决[2]为例 — 当涉及以「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计算侵害营业秘密之损害赔偿时,如何以多元化营业秘密侵害行为之补偿工具处置使用所致之不当得利。

背景

Epic案中,原告为Epic Systems公司,其营业秘密信息遭具印度背景之被告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TCS)公司非法下载并利用来制作比较分析文件。

系争文件涉及TCS的医疗记录软件产品「Med Mantra」与原告软件产品间之比较,而TCS依赖此文件来打入美国的医疗记录软件市场、夺取原告的客户及处理Med Mantra软件所不足之处。

原告之赔偿请求

针对原告就其营业秘密遭非法取用而欲请求之不当得利补偿,第七巡院所采取之准据法为威斯康星州判例法原则。一是不当得利是基于衡平原则的损害赔偿,因而不当得利的计算乃受限于「被告所获利益之价值」(the value of the benefit conferred upon the defendant);二是要求于举证不当得利为损害赔偿时应达到「合理的确信度」(reasonable certainty),而原告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通常是无关紧要的。

此外,第七巡院提到其判例法已准许当被告于营运上获得显著的「先起步优势」(head start)时,原告是可以被告「所避免的研发成本」(avoid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来请求补偿。在一审阶段,陪审团分别因TCS使用系争文件与其他信息而核予不当得利,但美国威斯康辛西区联邦地方法院(下称威斯康辛地院)经声请而裁定仅因使用系争文件部分即可核予不当得利。

对此,第七巡院认为有足够证据让陪审团因TCS使用系争文件而核予不当得利,但针对TCS使用其他信息行为,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持本案陪审团所原核予之不当得利。所谓「其他信息使用」是指原告控诉TCS使用其技术信息来开发「Med Mantra」软件,但第七巡院认为证据上未达「合理的确信度」而无法左证TCS应赔偿该项不当得利。

在威斯康辛地院审理损害赔偿争议时,原告提出二位专家证人Martin与Britven等所计算涉及使用系争文件之不当得利中,Martin所制作图表有辨识原告软件中的哪一个模块是在TCS所非法下载的信息中,且以「勾选」方式指认哪一个模块是呈现在系争文件中。

于陪审团听审时,Martin作证指出何项遭窃信息是纳入系争文件的内容,而Britven则报告其如何计算TCS所获得的价值,其中该价值乃源自于TCS所避免的研发费用,且该研发费用是在没有遭窃信息下TCS所原本支出者。

具体而言,Britven针对系争文件内所涵盖的系争营业秘密与机密信息等,确认其所使用的模块于研发时是花了原告多少费用,进而调整费用数字。上述调整是依据特定的编码费用(未考虑对TCS产生利益)及技术随时间的前进而造成的价值衰减,最后得出TCS应受有2亿美元之不当得利。然而,陪审团所核定赔偿金是1.4亿美元。

第七巡院之见解

上诉时,TCS主张以「所避免的研发成本」代表其从系争文件所得利益是不合理的;其认为:(1)原告仅能证明系争文件是过时的营销文件;(2)Britven乃根据原告成本而非TCS利益来计算不当得利是有违威斯康星州判例法之基本原则。不过,第七巡院不同意TCS的辩驳。

理由一:先起步优势

第七巡院认同威斯康辛地院维持核准1.4亿美元的不当得利赔偿金。首先是陪审团得基于TCS对系争文件之使用而认定TCS所得之利益为在竞争与开发上取得「先起步的优势」。

第七巡院具体指出两项认定。一是相关证据让陪审团得认定TCS使用原告所遭窃的机密信息(包括系争营业秘密)来创作系争文件,并可据此推论系争文件是使用于不同的目的,例如:试图将「Med Mantra」软件贩卖给原告的重要客户、进入美国市场而直接与原告竞争、及可能以产品改良之方式来处理「Med Mantra」软件所不足之处;二是基于TCS于证据调查(discovery)程序的违规行为,例如删除登入信息、未保存硬盘数据等,陪审团得参酌该些行为而对TCS有不利推论而认定有更多证据有损TCS立场。

第七巡院认为相关证据能让陪审团认定,TCS能使用原告的机密信息来完整评估会付出到什么程度才能在新市场中竞争,亦即陪审团能认定TCS以使用遭窃信息之方式,而无须花费就能决定如何在有利润的情况下改良「Med Mantra」软件,并采用不同的策略以进入美国的电子医疗记录市场。因此,第七巡院指出陪审团可根据该些事实发现而认定因TCS没有自行开发系争文件内的信息,则其所避免的成本是评价其利益之合理方式。

理由二:专家证人的证词

第七巡院特别列举三位专家证人的证词,以表示本案陪审团可认定该利益(即「所避免的研发成本」)之价值为1.4亿美元,并以该些证词为基础而核予该金额做为系争文件之补偿。

首先是Martin之证词,其涉及有哪项非法下载的信息是纳入系争文件内;对此,本案第七巡院表示:(1)Martin有解说遭窃的信息如何对应于原告软件之特定模块,并为使陪审团能理解而将对应于特定模块信息等拆解,以说明该信息如何嵌入系争文件内;(2)Martin向陪审团报告时于展示板上所勾选原告软件的各模块,是其所相信已经融入至系争文件之内容。

其次是Britven所计算的TCS所得利益,该利益是基于TCS能免于负担成本来研发遭窃的模块信息而能将之纳入系争文件;对此,第七巡院指出:(1)Britven首先计算被TCS所拿走的所有信息是花了原告多少成本所研发而来,并再删减该成本数字,以让数字只反映那些纳入系争文件中的模块所花费原告的成本;(2)Britven更再删减数字,且所删者有二,一是涉及TCS所未取得的原告程序编码,并将该类编码之研发成本删除,而另件删除则系涉及技术因时间流逝而致之价值减损;(3)尽管原告花费了3亿6百万美元来研发该些遭窃的营业秘密与机密信息,Britven基于其计算而得出TCS受有2亿美元之利益。

第三是关于TCS的专家证人Bersin所作证Britven于计算时所未删减之「劳力成本」;对此,第七巡院表示Bersin解释「Med Mantra」软件的研发团队位于印度,其劳力成本是比美国(原告软件研发地)低了30~40%,因而Bersin认为TCS所避免的研发成本应比Britven所计算之2亿美元少了30~40%。第七巡院认为如采纳将Britven之2亿美元删减30%时,即得到约1.4亿美元之所避免的研发成本,此即是陪审团所核予的损害赔偿数值。

理由三:回应TCS的抗辩

除了认定陪审团有足够的基础就系争文件所使用核予1.4亿美元之补偿金,第七巡院还响应TCS之主张,其声称系争文件只不过是过时的营销用文件。第七巡院指出陪审团在检视证据后可认定系争文件「不只是」过期的营销用文件。系争文件与其内含的原告信息等是用来帮助TCS评估其进军美国市场的策略,并甚至有潜力可用来改良产品方式来处理「Med Mantra」软件的关键缺陷。

另第七巡院表示相关证据亦使陪审团可认定所避免的研发成本是能合理地用来评价TCS因使用该比较文件(其含有遭窃信息)所得之利益,故陪审团可同样地采纳所避免的研发成本来估算TCS所得利益,并能据此得出1.4亿美元之补偿金核定。

最后,第七巡院强调陪审团于估算时并未将原告的研发成本,即3亿6百万美元,等同于TCS从使用系争文件内的原告信息而得之利益。因此,第七巡院同意威斯康辛地院维持该项损害赔偿金的核定。

备注:

  1. [1] 参陈秉训,以多件美国普通法判例经验,谈营业秘密受侵害之损失补偿计算,北美智权报196期,2025/12/16。
  2. [2] Epic Sys. Corp. v. Tata Consultancy Servs. Ltd., 980 F.3d 1117 (7th Cir. 2020).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