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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欧盟登记制设计专利RCD时代的结束,EU Design长存 – 3:欧盟注册设计、申请程序与展望欧盟设计法的未来

北美智权报第177期优先介绍了欧盟设计新法对设计保护体系的影响、并于北美智权报178期接续介绍欧盟设计新法在EU实体法上的重大变动。

本次第179期将介绍这些欧盟设计新制适用于已注册的欧盟设计(REUD)和/或未注册的欧盟设计(UEUD)(视情况而定)和未来欧盟(EU)在设计保护上的展望。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注册设计通知(Design notice)

在促进外观设计保护方面,REUD或已注册国家外观设计的权利人现在也可以透过使用注册符号来引起人们对其知识产权的关注。权利持有者可以透过在包含该外观设计或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上显示字母「Denlated」来告知公众该外观设计已注册。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26a条和「欧盟设计指令」第24条,「字母D可以显示透过在包含该外观设计或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上显示字母『Denished』来告知公众该外观设计已注册」。

图4. 欧盟设计的注册符号[1]
这项「营销工具」(marketing tool)旨在让中小企业和个人设计师更容易销售受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尤其是个人设计师),并提高EU和国家层面对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认识。新注册符号可供EU和国家外观设计所有者使用,并经他们同意后可供他方使用。图1显示「圆圈中的D」是否会像商标常用的「圆圈中的R」注册符号一样受欢迎,还有待观察。目前,在普通的文字处理程序或键盘上要找到这个符号还有些困难。

未注册外观设计权现状

「欧盟设计法」第3 (1)条设计指令规定,成员国应仅透过外观设计的注册来保护外观设计。这意味着,一旦设计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成员国就不得提供国家未注册的外观设计(UEUD),就像英国在脱欧之前所做的那样。相反,对UEUD的保护将仅由未注册EU设计提供。该设计在欧洲层面提供相应的保护。然而,根据设计指令第22条,设计指令不得损害相关成员国法律中有关商标(包括仅透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的保护)或其他显著标志或不正当竞争(贸易)的任何规定。EC表示,「如果任何成员国要引入新的国家未注册外观设计,这项变更将消除法律分歧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删除了「共同体设计规则」第110a (5)条,明确根据「共同体设计规则」第11条,「未在共同体领土内公开的外观设计不得作为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享有保护」。虽然这是另一个不幸的立法错误,但根据既定的法律和惯例,「欧盟设计规则」第11条与「欧盟设计规则」第7 (1)条一并解读,必须解释为意味着如果第一次是在EU领土之外揭露外观设计,则不会产生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而且,未注册设计权有一定的局限性,不会造成垄断,但只有在发生复制时才可执行。

申请程序的变更

除了使EU范围内的设计法规适应数字时代外,改革计划的另一个关键方面是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并减轻EUIPO和国家单位的行政负担。因此,「欧盟设计规则」和「欧盟设计指令」也包含一些程序变更,以及重组行政程序。由于只有少数共同体外观设计已向EU国家单位提交,因此提交EU设计的管道将被关闭。今后,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35 (1)条,EU设计只能在EUIPO集中提交。这免除了EU成员国办事处为申请提供所有必要系统和信息的义务。

透过加强多重申请系统,也提高了申请程序的效率。「欧盟设计规则」第37条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取消了多项申请中的所有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同一罗卡诺类别的限制(如图5所示),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这使得申请人可以将多个设计组合在单一申请中,无论其类别如何。

图5. 不属于同一分类的汽车及零组件可以在单一申请案中申请[2]
然而,可以在多项申请中提交的外观设计数量最多限制为50项。先前,「共同体外观设计规则」并未规定这样的上限,这可能会导致申请量非常庞大。为了全球统一,新的上限最好应考虑《海牙协议共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每次递交多次申请的外观设计上限为100件」。当透过指定EU的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将来可能需要对申请进行分割,这不符合提高申请系统效率并减轻EUIPO行政负担的想法。

其他变动

图6. 正常使用中设计特征必须是可见的[3]

进一步的实际意义

优势

实际意义而言,即使在修订后的EU设计法下,对设计师来说,得到EU设计专利申请的认可仍具吸引力。因为修订后的「欧盟设计规则」和重新制定的「欧盟外观设计指令」均包含许多有用的澄清,确保EU成员国法律上可以进一步去协调。未来在多件申请案件上,新的EU设计专利相关法令将可以更广泛地为申请人所用,使得「获得EU设计专利」这件事更具吸引力。并且,在EU申请设计外观的成本在国际比较中也将保持竞争力。

挑战

然而,欧盟执行委员会(EC)错过了真正可将「欧盟设计规则」和重新制定的「欧盟外观设计指令」适应现今数字、高科技时代并考虑和纳入外观设计之外其他方面的机会。特别不幸的是,EU设计法改革方案并未包含提供人工智能(AI)自主生成外观设计的规定。

对于非由真人设计师所研发的设计专利是否得到保护的争议仍旧存在。EU立法者应该明确说明,在现今立法原则上是否可以保护由AI所产生的设计。再者,由于视觉显示设计师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受到「欧盟设计法」的约束,因此在视觉显示设计上,EU暂时也无法以法律确定性来规范设计是否源自真人设计师。

展望未来

值得关注的重要截止日期

EU重新制定的「欧盟外观设计指令」于2024年11月18日在EU官方公报上发布,因此将于2024年12月8日(发布后20天)生效。因此,EU成员国必须最迟在2027129之前实施遵守新的外观设计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

由于「欧盟设计规则」修正案也于2024年11月18日发布,因此也将于2024年12月8日生效。大部分修正案将在生效四个月后生效,即202551第一阶段)。

根据「外观设计指令」第19 (4)条,对于目前为备件提供保护的成员国,有一个宽限期(直至2032129日),以便在已注册外观设计的情况下无法对侵权进行抗辩。其他需要透过二级立法进一步制定的条款,例如实施条例和授权法案,要等到生效后18个月,即202671第二阶段)才能生效。

此外,EUIPO还必须实施修订后的「欧盟设计规则」所带来的变化。例如,包括EUIPO外观设计指南的更新,该份指南将于2025年4月宣布,并将在事先进行使用者咨询后再公布。因尚须总结咨询结果后调整所有EUIPO数据和媒体中法律文本的术语和编号,并将新的费用结构纳入EUIPO系统。

即使2025年对于设计师来说可能不会像2024年那样发生同样的历史性事件。但由于EU的二级立法、「欧盟外观设计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以及这些变化的实际实施,对于设计相关从业者来说,2025年仍然会是不平凡的一年。

备注:

  1. [1]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2. [2] 图片来源:See Home Documents P.10 of “Session4 : Product indication,multiple applications and unity of design” Ms. Kelly Bennett, Design Expert, EUIPO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 30 October 2019。
  3. [3] 图片来源:EM 001104889-0007的门把设计以及EM 011/2003(电连接器)的公告本。

系列主题:

  1. 2025欧盟登记制设计专利RCD时代的结束,EU Design长存 – 1:欧盟设计保护的变革简介
  2. 2025欧盟登记制设计专利RCD时代的结束,EU Design长存 – 2:欧盟实体法上的重大变动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