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北美智權報第375期介紹的內容,將於本次第376期接續介紹歐盟設計新法在EU實體法上的重大變動。

實體法的重大變動
修訂後的「歐盟設計規則」和重新制定的「歐盟設計指令」均包含對實體法的一些重大且通常是隱藏的變更(主要是為了權利持有人的利益),這些變更似乎需要在EUIPO、國家主管單位和歐盟設計法院根據既定判例法,以及新的「歐盟設計法」確認,並僅對申請中明顯複製的外觀特徵給予保護。
因而,外觀設計的表現和外觀特徵的「可感知性」是證明外觀設計保護合理性的基礎。此外,「歐盟設計規則」第36條第1款要求,為了授予申請日期,必須對外觀設計有足夠清晰的表述,從而允許確定請求保護的主題。因而,在獲得和執行保護時,複製和正確選擇視圖將繼續變得越來越重要。類似的規定已包含在設計指令第25 (1)條中。然而,通常仍然允許提交具有單一表示的3D產品設計。
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47a條,申請人可以隨時修改所申請的EU設計的非重要細節(immaterial details)。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50e條,註冊的歐盟設計在註冊期間或延展期間不得在註冊簿中進行更改,除非是不重要的細節(except in immaterial details)。
作為回報,先前的「共同體設計規則」第25條第(6)款規定,「如果已註冊的共同體設計符合保護要件並保留了設計的特性,則可以修訂後的形式維持該外觀設計」 — 此項規定已被放棄。雖然這對EU設計持有者來說是個好消息,但新設計指令中並沒有相應的規定,即舊設計指令第11條第(7)款的規定已被廢除,而沒有被第47a條和與第47a條對應的規定所取代。這種國家立法對EU設計的歧視是屬於非常惱人的失誤,也極度不幸。
在「歐盟設計指令」第14(2)條下引入了無效理由
實體法的一個重要變化是在設計指令第14(2)條下引入了無效理由,但尚未在公開辯論中得到相應解決。因此,EU成員國可以規定,如果設計包含「屬於符合國家利益的文化遺產元素的全部或部分複製」,則該設計權將被宣布無效。這是一個有趣的舉動,因為人們會假設文化遺產(比薩斜塔、艾菲爾鐵塔或新天鵝堡等)屬於現有的設計語料庫,因此包含全部或部分文化遺產的設計現有技術元素的複製可能缺乏新穎性,或至少缺乏獨特性。相信時間會告訴我們,這種無效的新基礎在哪些領域將具有實際重要性,但至少對於時尚產業來說,這可能會改變無數印花或圖案領域的設計申請。有趣的是,「歐盟設計規則」並沒有規定這樣的無效理由。
《維修免責條款》取代先前的過渡條款,作為歐盟設計新法的永久條款(法規:自2025年5月1日起,指令:2032年12月9日)
歐盟設計法改革方案現在還包括有關複合式產品組件設計保護的最終法規 — 《維修免責條款》(repair clause,下稱《維修條款》)。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20(a)條,《維修條款》現已作為歐盟設計的永久條款納入其中,並在當前版本中取代了先前的過渡性條款。「歐盟設計規則」第19條外觀設計指令中相應的《維修條款》新規定使所有成員國都必須遵守備件維修條款,從而統一了EU內部的法律狀況,克服了各成員國法律在使用受保護零件方面的重大差異。旨在允許維修複合式產品以恢復其原始外觀的設計。備案所需產品的定義也已修訂。可以包括非實體形式的產品,例如:列為透過元宇宙出售的數位商品、圖形使用者介面,以及旨在形成環境的物品空間布置(圖2),也可以指定物品集。
然而,對於此類備件,現在有義務明確無誤地告知使用者備件的來源,以便他們做出明智的決定。豁免也僅限用於維修目的的備件。然而,製造商或經銷商沒有義務檢查零件的實際使用情況。與「共同體設計規則」第110條中的先前《維修條款》相比,新法律適用於模製零件(molded parts;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其外觀取決於組成部分的設計),例如擋泥板或引擎蓋,而不是輪圈。因此,修訂後的《維修條款》不符合法院判例法(C-397/16和C-435/16),法院判例法認為《維修條款》具有更廣泛的適用範圍[3]。
另一種侵權抗辯在「歐盟設計法」中是全新的,可以在「歐盟設計規則」第20 (1)條和「歐盟設計指令」第18(1)條中找到。因此,對於以評論、批評或模仿為目的的行為,不得行使註冊時設計權所賦予的權利。雖然歐盟著作權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但似乎尚不清楚以評論、批評或模仿為目的使用設計在實務中應如何界定。同樣,儘管立法者具有創造力和創新方法,但只有時間才能證明這種新的侵權辯護是否具有任何實務上的重要性。
歐盟設計保護範圍的調整
實體法的變更還包括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19(3)條和「歐盟設計指令」第16(3)條將歐盟設計保護範圍調整為過境行為(acts of transit)。因此,在貿易過程中,「(…)從第三國進入歐盟,這些產品並未在歐盟自由流通,其中設計同樣融入或應用於這些產品,或者外觀設計在本質上無法與此類產品區分開來,並且未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即使只是過境(過境禁令,transit ban),現在也被禁止。這項擴展可防止侵權設計透過過境進口到EU或其成員國,從而進一步改善和協調EU內部設計權的執行。
同樣,新法規定了3D列印權利的擴展。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19條第2款,未經授權「創建、下載、複製以及向他人共享或分發記錄外觀設計的任何媒體或軟體」是明確禁止的行為。根據「設計指令」第16(2)條,成員國必須制定相應的國家規定。這加強了權利人針對新出現的侵權者群體的立場,這些侵權者的行為可能與先前的抄襲者不同。3D列印被明確列為可以禁止的活動,並且因應《維修條款》將成為永久性的「歐盟設計法」條款,以鼓勵零件市場的競爭加劇。
備註:
- [1] 圖片來源 : EM002237206-0018[Layout of establishments (Ornamentation for -)]以及EM002237206-0006 [Layout of establishments (Ornamentation for -)]。
- [2] 圖片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號D234649,2024;中華民國專利號D233078,2024;中華民國專利號D217407,2022;EUIPO 015070433-0004, 2024;EUIPO 015070433-0006, 2024;EUIPO 015034772-0001, 2024;中華民國專利號D216840,2021;中華民國專利號D166122,2013
- [3] Case C-397/16-Acacia Srl v. Audi AG and Case C‑435/16-Acacia Srl v. Porsche AG [ 2017] ECLI:EU:C:2017: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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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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