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TaiDoc案判決[1]涉及原告TDT和其美國業主DDI間營業秘密侵害糾紛之和解契約,爭點是雖然被告OK Biotech有非法使用相關營業秘密,但是否仍為和解範圍所涵蓋。美國北卡羅萊納西區聯邦地區法院(北卡羅地院)認為OK Biotech不是系爭和解契約原當事人之受讓人,因而不受和解契約保障。由於TaiDoc案當事人為台商,相關侵權事實若依台灣現行《營業秘密法》,將有犯第13條之2意圖於境外使用營業秘密罪之疑慮,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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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主體 犯行類別 「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 代工廠的法律風險與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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