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科技產品的商標文字係描述或傳達產品本身技術特徵與功能,可能會被歸為不具識別性之商標類型,以致於無法註冊。本文將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介紹科技產品文字商標命名問題。本案還顯示相關使用證據並未佐證系爭商標有使用的事實,以致無法滿足後天識別性,值得科技公司注意。
本文目錄
背景 爭點一:《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爭點二:《商標法》第29條第2項 在商標命名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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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科技產品的商標文字係描述或傳達產品本身技術特徵與功能,可能會被歸為不具識別性之商標類型,以致於無法註冊。本文將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介紹科技產品文字商標命名問題。本案還顯示相關使用證據並未佐證系爭商標有使用的事實,以致無法滿足後天識別性,值得科技公司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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