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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欧盟登记制设计专利RCD时代的结束,EU Design长存 – 2:欧盟实体法上的重大变动

延续北美智权报第177期介绍的内容,将于本次第178期接续介绍欧盟设计新法在EU实体法上的重大变动。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实体法的重大变动

修订后的「欧盟设计规则」和重新制定的「欧盟设计指令」均包含对实体法的一些重大且通常是隐藏的变更(主要是为了权利持有人的利益),这些变更似乎需要在EUIPO、国家主管单位和欧盟设计法院根据既定判例法,以及新的「欧盟设计法」确认,并仅对申请中明显复制的外观特征给予保护。

因而,外观设计的表现和外观特征的「可感知性」是证明外观设计保护合理性的基础。此外,「欧盟设计规则」第36条第1款要求,为了授予申请日期,必须对外观设计有足够清晰的表述,从而允许确定请求保护的主题。因而,在获得和执行保护时,复制和正确选择视图将继续变得越来越重要。类似的规定已包含在设计指令第25(1)条中。然而,通常仍然允许提交具有单一表示的3D产品设计。

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47a条,申请人可以随时修改所申请的EU设计的非重要细节(immaterial details)。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50e条,注册的欧盟设计在注册期间或延展期间不得在注册簿中进行更改,除非是不重要的细节(except in immaterial details

作为回报,先前的「共同体设计规则」第25条第(6)款规定,「如果已注册的共同体设计符合保护要件并保留了设计的特性,则可以修订后的形式维持该外观设计」 — 此项规定已被放弃。虽然这对EU设计持有者来说是个好消息,但新设计指令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即旧设计指令第11条第(7)款的规定已被废除,而没有被第47a条和与第47a条对应的规定所取代。这种国家立法对EU设计的歧视是属于非常恼人的失误,也极度不幸。

在「欧盟设计指令」第14(2)条下引入了无效理由

实体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设计指令第14(2)条下引入了无效理由,但尚未在公开辩论中得到相应解决。因此,EU成员国可以规定,如果设计包含「属于符合国家利益的文化遗产元素的全部或部分复制」,则该设计权将被宣布无效。这是一个有趣的举动,因为人们会假设文化遗产(比塞塔、艾菲尔铁塔或新天鹅堡等)属于现有的设计语料库,因此包含全部或部分文化遗产的设计现有技术元素的复制可能缺乏新颖性,或至少缺乏独特性。相信时间会告诉我们,这种无效的新基础在哪些领域将具有实际重要性,但至少对于时尚产业来说,这可能会改变无数印花或图案领域的设计申请。有趣的是,「欧盟设计规则」并没有规定这样的无效理由

《维修免责条款》取代先前的过渡条款,作为欧盟设计新法的永久条款(法规:自2025年5月1日起,指令:2032年12月9日)

欧盟设计法改革方案现在还包括有关复合式产品组件设计保护的最终法规 — 《维修免责条款》(repair clause,下称《维修条款》)。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20(a)条,《维修条款》现已作为欧盟设计的永久条款纳入其中,并在当前版本中取代了先前的过渡性条款。「欧盟设计规则」第19条外观设计指令中相应的《维修条款》新规定使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备件维修条款,从而统一了EU内部的法律状况,克服了各成员国法律在使用受保护零件方面的重大差异。旨在允许维修复合式产品以恢复其原始外观的设计。备案所需产品的定义也已修订。可以包括非实体形式的产品,例如:列为透过元宇宙出售的数字商品、图形用户接口,以及旨在形成环境的物品空间布置(图2),也可以指定物品集。

图2. 商店的布局[1]
对「必须匹配」功能提供的保护等级进行限制目的是增加备件市场的竞争,特别是在汽车等行业。目前,不可能保护必须以某种方式设计的设计特征,以便该产品可以在功能上与另一个产品互动(所谓的「必须配合」特征)。「必须配合安装」功能的范例包括插头和插座,或将车门固定到车身上的配件。虽然「必须配合」功能被定义为与其他产品功能配合所需的功能,但「必须匹配」功能是指配合美观所需的功能。其中的例子可能是车门、引擎盖板、保险杆、前挡风玻璃的整体形状(如图3所示):虽然理论上车门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并且仍然具有门的功能,但人们会期望汽车两侧的车门彼此匹配以及将汽车的形状视为一个整体。

图3. 汽车外观上必须匹配的零组件[2]
就案情而言,经过长期斗争,一方面权衡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维护利伯维尔场和消费者权利,《维修条款》将仍然是「欧盟设计法」的一部分,尽管形式有所修改。因此,用于维修产品的复合式产品的零件(备件)被排除在设计保护之外,这使得被告能够针对侵权提出相应的抗辩

然而,对于此类备件,现在有义务明确无误地告知使用者备件的来源,以便他们做出明智的决定。豁免也仅限用于维修目的的备件。然而,制造商或经销商没有义务检查零件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共同体设计规则」第110条中的先前《维修条款》相比,新法律适用于模制零件molded parts复合式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外观取决于组成部分的设计),例如挡泥板或引擎盖,而不是轮圈。因此,修订后的《维修条款》不符合法院判例法(C-397/16和C-435/16),法院判例法认为《维修条款》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3]

另一种侵权抗辩在「欧盟设计法」中是全新的,可以在「欧盟设计规则」第20 (1)条和「欧盟设计指令」第18 (1)条中找到。因此,对于以评论、批评或模仿为目的的行为,不得行使注册时设计权所赋予的权利。虽然欧盟著作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似乎尚不清楚以评论、批评或模仿为目的使用设计在实务中应如何界定。同样,尽管立法者具有创造力和创新方法,但只有时间才能证明这种新的侵权辩护是否具有任何实务上的重要性。

欧盟设计保护范围的调整

实体法的变更还包括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19(3)条和「欧盟设计指令」第16(3)条将欧盟设计保护范围调整为过境行为(acts of transit。因此,在贸易过程中,「(…)从第三国进入欧盟,这些产品并未在欧盟自由流通,其中设计同样融入或应用于这些产品,或者外观设计在本质上无法与此类产品区分开来,并且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即使只是过境(过境禁令,transit ban),现在也被禁止。这项扩展可防止侵权设计透过过境进口到EU或其成员国,从而进一步改善和协调EU内部设计权的执行。

同样,新法规定了3D打印权利的扩展。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19条第2款,未经授权「创建、下载、复制以及向他人共享或分发记录外观设计的任何媒体或软件」是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设计指令」第16(2)条,成员国必须制定相应的国家规定。这加强了权利人针对新出现的侵权者群体的立场,这些侵权者的行为可能与先前的抄袭者不同。3D打印被明确列为可以禁止的活动,并且因应《维修条款》将成为永久性的「欧盟设计法」条款,以鼓励零件市场的竞争加剧。

备注:

  1. [1] 图片来源 : EM002237206-0018[Layout of establishments (Ornamentation for -)]以及EM002237206-0006 [Layout of establishments (Ornamentation for -)]。
  2. [2] 图片来源:中华民国专利号D234649,2024中华民国专利号D233078,2024中华民国专利号D217407,2022EUIPO 015070433-0004, 2024EUIPO 015070433-0006, 2024EUIPO 015034772-0001, 2024中华民国专利号D216840,2021中华民国专利号D166122,2013
  3. [3] Case C-397/16-Acacia Srl v. Audi AG and Case C‑435/16-Acacia Srl v. Porsche AG [ 2017] ECLI:EU:C:2017:992。

系列主题:

  1. 2025欧盟登记制设计专利RCD时代的结束,EU Design长存 – 1:欧盟设计保护的变革简介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