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场FRAND授权争议,如果交给不同国家的法院,答案可能差多少?
2026年5月,英国高等法院在三星(Samsung)诉中兴一案中认定,双方续订全球交叉授权所需支付的FRAND平衡款为3.92亿美元,由Samsung支付给ZTE。几乎同一场全球FRAND争议,在中国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分院,却出现不同的金额判断:重庆法院认定ZTE提出的7.31亿美元六年期方案符合FRAND;慕尼黑地方法院认为ZTE最高可要求约7.986亿美元;UPC曼海姆分院则提出6.4亿美元或7.3亿美元两种方案。换句话说,同一场全球FRAND争议,不同法院算出的结果,从3.92亿美元到近8亿美元,最高接近最低的两倍[1]。问题也因此浮现:FRAND究竟有没有一套大家都遵循的「计价公式」?
欧洲专利局(EPO)与经济顾问机构BRELA于2026年6月发布一份FRAND方法论研究,系统性整理七个主要司法管辖区2013年至2025年间的65份法院裁判、裁定及相关司法文件,试图从全球司法实务中找出法院究竟如何决定或评估FRAND授权条件。
这份研究没有提出一套新的FRAND定价公式,也没有主张某一种方法一定优于其他方法;它真正提供的,是一张观察全球法院如何处理(SEP)授权争议的方法论地图。对于SEP权利人、技术实施者,以及大量参与5G、Wi-Fi、影音编解碼等标准技术的ICT企业而言,这也意味着:FRAND已经不只是「应该收多少钱」的问题,而是「法院会用什么方法来判断这个价格是否合理」。
从65份法院裁判找出FRAND判定方法
EPO这份研究涵盖2013年至2025年的FRAND司法实务,将相关案例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法院直接决定FRAND授权费率;第二类是法院判断某一费率或授权要约是否落在FRAND范围内;第三类则是法院处理FRAND费率计算方法本身的可采性。因此,报告中的65份文件并不代表65件法院都直接「算出一个价格」。其中包括法院判决、裁定、命令及相关司法文件。若进一步拆解,EPO研究收录33份FRAND费率直接决定相关裁判、19份FRAND费率评估相关裁判,以及13份涉及FRAND计算方法可采性的裁定或其他司法文件[2]。
从时间趋势来看,EPO并未发现法院直接决定FRAND费率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过去13年间,每年此类案件约在0至6件之间波动,并没有明显的上升或下降趋势。比较明显的变化,反而出现在案件发生的地理位置。2013年至2015年间,美国与日本曾是FRAND费率裁定的重要司法场域;近十年则逐渐转向中国、英国,以及近年的印度。另一方面,如果观察法院判断某一授权条件是否符合FRAND的案件,则可以看到更明显的欧洲集中现象,德国法院尤其重要,近年UPC也开始加入这个司法版图。
EPO的研究发现,FRAND诉讼正在形成一个更加多中心的全球司法环境。SEP权利人与实施者面对的,不再只是「哪一种公式比较合理」的问题,还包括哪一个法院会处理这场争议,以及该法院习惯采用什么样的分析方式。EPO也强调,这份报告研究的目的并不是判定哪一种FRAND方法才是正确答案,而是客观呈现法院在实务上如何决定、评估FRAND费率,以及哪些计算方法曾被法院采用或接受。研究显示,全球法院并没有朝向单一公式收敛。相反地,法院会依照案件证据、产业特性、授权事务数据与专利组合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方法,有时甚至同时使用多种方法相互验证。
报告关注的三个核心问题
EPO将65份司法文件进一步区分为三种情境,而这三类案件也正好对应FRAND争议中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问题一:法院如何直接决定FRAND费率?
第一类案件,是法院直接替双方决定一个FRAND费率。EPO研究收录的案例中,共有20个案件涉及法院直接决定FRAND费率,合计33份相关裁判。在这些案件中,「可比授权法」(Comparable Licence)是最常见的主要方法,其次是「自上而下法」(Top-Down);也有法院同时使用不同方法进行交叉验证。这类案件最接近一般人对「FRAND定价」的直觉理解:法院取得相关证据后,最后直接给出一个授权金额或费率。
然而,真正困难的地方并不是「算出一个数字」,而是法院如何从不同证据中建立这个数字的合理性。例如,一份过去的授权协议究竟能不能作为可比授权?不同公司的产品规模、地域、市场地位及专利组合不同,要不要调整?如果采用Top-Down方法,全部SEP应该值多少?个别专利又应该分到多少?每一个问题,都可能让最后的授权金额产生巨大差异。
问题二:法院如何评估某项授权条件是否符合FRAND?
第二类案件则有所不同。法院不一定自己重新算出一个授权价格,而是判断SEP权利人或实施者提出的授权条件,是否已经落在FRAND允许的合理范围之内。这类案件在欧洲尤其重要,因为在部分SEP诉讼中,法院需要处理专利权人的禁制令请求,以及实施者是否提出符合FRAND要求的反要约等问题。德国法院因此成为这类FRAND rate assessment案件的重要司法场域,近年UPC也开始出现相关案件。
问题三:法院如何判断某种FRAND计算方法是否具有可采性?
第三类案件更进一步,把问题拉回方法本身。在双方争论授权费率之前,法院可能必须先判断:「专家提出的计算模型,到底能不能作为FRAND估值的可靠依据?」这类案件在美国尤其具有代表性,例如透过Daubert程序审查专家证据与估值方法;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出现涉及FRAND计算方法可采性的法院裁定与司法指引。
这三个问题看似相近,实际上代表不同的司法角色。法院有时像定价者,必须根据证据决定具体费率;有时像审查者,只需判断既有要约是否落在合理范围;有时则像方法论的把关者,先检验计算模型的前提是否成立。FRAND案件因此不只是授权费太高或太低的争论,而是一场关于证据、比较基准与经济推论的攻防。
FRAND授权费率怎么算?
EPO报告确认:全球法院在FRAND费率计算上已高度向可比授权法集中,自上而下法则多作为交叉验证工具。
可比授权法:先看市场上其他人付了多少
在全球司法实务中,可比授权法已成为最常被采用的主要方法。它的直觉很简单:如果专利权人已经与其他企业签过授权契约,这些真实交易或许能提供最接近市场价格的参考。法院会比较既有契约与争议案件之间的专利组合、产品范围、地理区域、授权期间、费率结构,以及是否包含交叉授权等条件。
不过,「市场上有人付过多少」不等于可以直接套用。既有契约可能是在诉讼和解压力下签订,也可能包含一次性付款、其他专利的交叉授权或非专利商业安排。EPO指出,可比授权分析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选择真正可比的契约、拆解其中不同价值,并针对差异进行调整。法院要做的不是找一份最接近的合约,而是重建一场假设中的合理交易。
自上而下法:先算整体负担,再分配个别份额
自上而下法则从整个标准出发。法院或专家先估算某项技术标准可承受的整体授权费,再依个别权利人的专利组合份额,推算其合理报酬。这种方法的吸引力,在于能从全局检查授权负担,避免多个SEP权利人各自定价后,总成本超过产品可承受的范围。
但难题也很明显:整体授权费率本身怎么决定?个别权利人的份额又该怎么分?若只按专利件数分配,可能把大量价值较低的专利,与少数关键核心专利等量齐观。EPO研究显示,自上而下法使用频率较低,且常被当成对其他结果的交叉检验,而非唯一的定价依据。
增量价值法:专利真正替产品增加多少价值?
增量价值法关注的是专利技术本身的贡献。它会追问:如果没有这项技术,产品的性能、成本或市场价值会少多少?这种思路有助于避免SEP权利人把标准普及后产生的网络效应与市场规模,全部归因于自己的专利。
然而,理论上合理,不代表容易计算。要估算增量价值,可能必须回到标准制定当时,重建有哪些替代技术、不同技术的性能差异,以及市场会如何选择。这些假设往往难以验证,因此增量价值法较常作为判断合理性的经济原则,而不是可以直接输入数字的固定公式。
混合方法:没有单一答案,就让不同证据互相验证
EPO研究呈现的另一个趋势,是法院不必拘泥于单一方法。实务上,法院可能先以可比授权契约推估费率,再用自上而下法检查结果是否造成过高的整体负担;也可能结合专利数据、专家证词与产品市场信息,判断费率是否落在合理区间。
这种混合方法反映FRAND案件的现实:不同模型各有盲点,却可能互相补强。当多种证据指向相近结果,法院对费率合理性的信心也会提高。反过来说,若不同方法得出的结果差距很大,法院就必须回头检查数据质量与模型假设。
| 方法 | 核心逻辑 | 优点 | 主要困难 | 实务角色 |
| 可比授权法 | 以市场上既有授权交易为参考,从实际交易条件推估合理费率。 | 以真实市场交易为基础 | 契约未必真正可比,需拆解与调整 | 最常见的主要方法 |
| 自上而下法 | 先估算某标准全部SEP的合理整体授权费率(ARR),再依个别SEP组合对标准的相对贡献分配。 | 可检视整体授权负担 | 总费率与专利份额难估 | 常作交叉检验 |
| 增量价值法 | 从个别专利的技术与经济价值出发,评估该专利相较于替代技术对标准及产品增加多少价值。 | 聚焦技术本身的贡献 | 替代技术与价值难量化 | 提供理论与经济基准 |
| 混合方法 | 将不同估值方法搭配使用,利用另一种方法检查主要方法算出的结果是否合理。 | 可降低单一模型偏差 | 整合复杂,可能出现不同结果 | 以多种证据交叉验证 |
表1. FRAND费率计算方法;数据源:EPO
法院选择方法的实际逻辑
EPO报告指出,法院在选择计算方法时,通常取决于可取得的证据质量。当双方均能提出可靠的可比授权协议时,法院几乎毫无例外地以可比授权法为主;当可比授权缺乏或严重不可比时,自上而下法才被当作主要工具或替代方案。不过,即便各法院均采用可比授权法,最终费率结果仍可相差数倍。
专利数量不等于专利价值:法院如何评估SEP专利组合?
若把FRAND定价比喻成替一篮子资产估值,专利数量只是最容易取得的指标,却未必是最可靠的指标。一件涉及标准核心功能的专利,可能比多件只涵盖边缘功能的专利更具价值;同一技术也可能在多国形成专利家族,若直接按件数计算,可能重复计入。FRAND费率的计算,不只取决于「有多少SEP」,也取决于「这些SEP实际代表多大的技术与市场价值」。EPO报告援引美国Microsoft v. Motorola的裁判意见:「portfolio evaluation is not simply a numeric equation but the compensation must, within reasonable bounds, reflect the contribution」,专利组合的评估不是单纯的计数,补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必须反映其贡献[3]。
在实务上,法院常需评估的组合要素包括:有效性(Validity)、必要性(Essentiality)、技术重要性(Technical Significance)、地理覆盖范围(Geographic Coverage),以及时序因素(已过期的SEP不应继续计入费率分母)。由于许多被宣告为「标准必要」的专利,经实质审查后无法确认其必要性,法院已普遍认知这个问题,并开始在费率计算中对宣告数量做出折扣调整,但具体调整幅度的依据与方法,各法院仍未形成统一做法。
此外,SEP宣告通常由权利人自行提出,并不代表每件宣告专利都已经过完整的必要性审查。专利可能已到期、失效、被撤销,或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法律状态。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专利组合的实际价值。
因此,法院与当事人愈来愈需要更细致的专利数据:哪些专利真正实施于标准、涵盖哪些技术功能、有效期间多长、在哪些市场具有权利,以及专利之间是否重复。EPO也指出,专利资料是可比授权与自上而下分析的共同基础,但部分指标仍有争议。未来SEP数据透明度,可能直接影响FRAND费率的可信度。
全球产品、全球专利:FRAND授权是否需要全球费率?
一国法院能否决定全球授权条件?EPO研究揭示出一条值得注意的司法分水岭:英国与中国的法院,近年逐渐发展出直接处理全球FRAND授权条件的司法实务;德国及UPC则较常透过评估当事人的授权要约、反要约与谈判行为,判断相关条件是否落在FRAND范围内。
英国是全球FRAND司法实务中最具代表性的「全球费率决定」司法管辖区。2017年的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一路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2020年最高法院确认英国法院有权决定跨国SEP专利组合的全球FRAND授权条件[4]。此后,英国法院逐渐建立起直接决定全球授权费率的司法传统。
中国的发展则呈现另一条路径。EPO研究指出,中国法院早期的FRAND费率裁定较集中于国内授权条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 v. Sharp案后,确认中国法院可以处理涉及全球授权条件的争议,即使其他司法管辖区同时存在平行诉讼[5]。此后的Oppo v. Nokia、ZTE v. Samsung等案件,进一步将中国法院推向全球FRAND费率决定的舞台。
如果一项SEP本身是全球专利组合,而产品也是全球销售,那么究竟应该由哪一国法院决定全球授权的价格?2026年的Samsung v. ZTE争议,正好把这个问题推到台面上。Samsung与ZTE的同一场全球授权争议,同时在英国、中国、德国及UPC等司法管辖区发展,英国法院直接决定全球交叉授权的FRAND金额,中国法院则判断ZTE提出的全球授权方案符合FRAND;德国法院与UPC则透过不同的司法程序评估双方的授权条件。同一组SEP、同一场授权谈判,却可能因为法院采取的司法角色不同,而得到不同的FRAND结果。
全球授权与司法竞争:不同管辖区如何影响授权谈判?
FRAND诉讼不再只是单纯的「专利权人告侵权」,而是逐渐演变成一场跨国司法策略竞赛。
专利权人的起诉地选择
如果某一法院具有较强的禁制令救济效果,SEP权利人便可能取得较强的谈判筹码;相反地,如果某一司法管辖区更倾向直接处理全球FRAND费率,实施者也可能选择在该地寻求费率裁定或其他救济。因此,全球SEP争议经常同时出现在多个司法管辖区。SEP权利具有地域性,但授权谈判面对的却往往是跨国产品、跨国专利组合与全球市场。不同法院因此可能分别处理侵权、禁制令、FRAND费率及授权谈判等不同问题。
全球FRAND诉讼的另一场战争:反诉讼禁令
当同一场SEP争议同时在不同国家法院进行,如果一方担心对手在另一个国家取得有利裁定,能不能要求本国法院阻止对方继续进行海外诉讼?因此,反诉讼禁令(Anti-Suit Injunction,ASI)以及相关的Anti-Anti-Suit Injunction,已逐渐成为全球SEP争议的重要司法武器。
UPC也已经加入这场跨境司法角力。2025年底,UPC曼海姆分院在InterDigital v. Amazon案中作出「反临时许可禁令」(Anti-Interim-License Injunction,AILI)相关决定,认为英国法院涉及临时授权的措施可能产生类似反诉讼禁令的效果,进而影响UPC司法权限,因此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程序的进行[6]。显示全球FRAND争议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法院之间争夺的不只是「谁能判多少钱」,还包括「谁有权先判」以及「另一个法院能不能阻止判决」。
欧盟SEP条例撤回后:欧洲FRAND将由谁塑造?
原本欧盟执委会希望透过专门的SEP制度,提高SEP信息透明度、建立必要性检查及FRAND费率协调机制,但欧盟执委会已于2025年2月宣布撤回SEP Regulation提案,理由之一是当时已看不到该提案获得足够共识并完成立法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欧盟目前并没有一套新的、统一的SEP专门立法来直接规范全球FRAND费率,未来欧洲FRAND争议仍将高度依赖既有的EU竞争法框架,以及德国法院与UPC逐步形成的司法实务。
2026年1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VoiceAge EVS v. HMD案中进一步确认,法院不必机械地按照Huawei v. ZTE所建立的FRAND谈判程序逐步检查,而应综合观察双方在整个授权谈判过程中的行为。该案也再次显示,欧洲FRAND实务的发展,正在从抽象的程序要求,逐渐走向对双方实际谈判行为与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估[7][8]。
因此,欧盟SEP条例撤回并不代表FRAND争议失去规则,而是意味着规则的形成将更大程度交由法院逐案发展。而在UPC逐渐累积案件的同时,英国、中国、德国及UPC之间如何处理全球授权、禁制令与跨境司法冲突,将成为未来全球SEP授权市场的重要观察指标。
FRAND没有统一公式,但法院正在形成共同语言
EPO的研究没有提供一张全球通用的授权费率表,也没有宣告哪一种方法可以解决所有案件。不同标准、专利组合、产品与商业条件,仍会导致不同结果。FRAND的弹性不会消失。但从65份法院裁判可以看见,全球司法实务并非毫无规律:可比授权分析逐渐成为主要工具;自上而下法提供整体负担的检验;增量价值提醒法院区分技术贡献与标准化带来的市场价值;多方法交叉验证则提高结果的可信度。法院的焦点也正从FRAND是什么,逐渐转向「如何证明一项费率符合FRAND」。
对企业而言,未来的竞争不只是拥有多少SEP,或支付多少授权金,而是能否用完整的专利数据、技术分析、商业证据与经济模型,说明自己的授权条件为何公平、合理且无歧视。当技术标准持续进入更多产业,FRAND也将从专利授权议题,逐步成为全球产品策略与产业竞争力的一部分。
建议:FRAND应纳入企业产品与智财策略
SEP权利人:把专利价值说清楚,也把授权逻辑留下来
对SEP权利人而言,拥有大量专利不再足以支持费率主张。企业需要建立可验证的专利组合数据,说明专利与标准的关联、技术贡献、必要性与各国法律状态。同时,既有授权契约可能成为未来争议的重要证据,因此应保存费率结构、商业背景及不同授权条件的合理理由。
技术实施者:不要等收到诉讼通知才盘点SEP
对产品制造商而言,SEP成本应前移至产品规划。企业可在研发与采购阶段盘点采用的标准、主要权利人、专利池与可能的授权模式,并评估费率对产品毛利的影响。收到授权要约后,也应检视对方专利组合、计算方法与可比契约,而不是只针对费率高低响应。
備註:
[1] 2026/7/2,JUVE Patent:FRAND Rate-Setting: Convergence on Principles, Divergence in Practice.
[2] 2026/6/24,EPO:Methodologies for FRAND Determination: Evidence from Global Case Law.
[3] 同註2。
[4] 2020/8/26,UK Supreme Court: 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and another (Respondents) v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and another (Appellants).
[5] 2021/8/19,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6] 2025/12/22,UPC: UPC-CFI-0000936/2025.
[7] 2026,European Parliament Legislative Trai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 regulation — Commission withdrawal October 2025.
[8] 2026/1/27,Bundesgerichtshof: Press Release No. 21/2026 — KZR 10/25, VoiceAge EVS v. HMD Global.
参考数据:
- 2026/6/24,EPO: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New EPO Observatory study provides greater clarity on determination of FRAND licensing rates.
- 2026/6/24,EPO: Methodologies for FRAND Determination: Evidence from Global Case Law.
- 2026/6/26,IPWatchdog: EPO Study Shows Courts Moving from Defining to Applying FRAND.
- 2026/6/29,European IP Helpdesk: New EPO Study Examines How FRAND Licensing Rates Are Determined.
- 2026/6/30,Comparative Patent Remedies: Recent Publications by WIPO and the EPO on FRAND Determinations and Assessments.
- 2026/7/2,JUVE Patent: FRAND Rate-Setting: Convergence on Principles, Divergence in Practice.
- 2026/7/22,JUVE Patent: A Whole-of-Market-Evidence Approach to FRAND Determination.
- 2026/5/19,WIPO: FRAND in Focus: WIPO to Launch New Report on SEP Valuation Methodologies.
- 2026,WIPO: FRAND Economics: Valuation Methods in Licens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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