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ANN)系一种受人类大脑神经结构启发之计算模型,具备机器学习能力,可经训练以执行特定任务,并透过将输出结果与目标反复比对之迭代过程,逐步调整优化。作为深度学习与生成式人工智能(Gen AI)之技术基础,ANN已成为现代AI之核心架构。然而,与ANN相关之发明是否具备专利适格性,却在英国专利法上长期存在争议。本文介绍英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11日在Emotional Perception AI案中就此议题所作之判决[1]。
本案背景
ANN系由多层人工神经元组成的网络,输入层的数据依序透过各层神经元处理,每个神经元对输入值赋予各自的权重,经加总后施以激活函数,最终由输出层产生输出值[2]。ANN之关键特性在于其机器学习能力 — 透过迭代训练过程,系统反复比较ANN实际输出与目标输出间的误差,并以「反向传播」(backpropagation)技术调整各神经元的权重与偏差值,逐步降低误差,直至训练效果达到预期水平。训练完成后,ANN的权重与偏差值即被冻结,系统进入推论模式,可对新数据进行处理并产生输出[3]。
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EPAI)宣称其ANN媒体档案(如音乐、影片或文本)推荐系统能够仅凭上述媒体档案的客观物理特性,如音乐的节奏、音调、音量与韵律等,仿真人类对档案内容之主观情感感知;并在不依赖任何语义分析的情况下,向使用者推荐能引发相似情感反应的其他档案。EPAI系统的「诀窍」(trick)在于以两种不同的相似度度量对音乐档案配对进行训练。其一系基于人类对音乐文字描述所建立的「语意空间」相似度;其二系基于音乐物理特性所建立的「属性空间」相似度。经训练后,ANN得以缩小属性空间与语意空间之间的相似度差距,使两者尽可能趋于一致。训练完成后,系统即可纯粹依据可客观量测之物理特性,推荐能引起类似情感反应之音乐。EPAI宣称,其发明能够更迅速、准确地提供服务,并作出优于现有任何技术之推荐[4]。
2019年4月,EPAI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申请专利,遭到核驳。理由是,本件申请目标为计算机程序,而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2条第2项第c款及第3项,以及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1条第2项第c款的相对应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programs for computers…as such)不得作为专利目标。高等法院认为ANN有别于传统计算机程序,其运作方式更接近人脑神经元之连结,不宜与一般软件程序等量齐观,从而不属于计算机程序;而且纵使认定ANN为计算机程序,系争发明之申请目标亦非纯属计算机程序,不适用排除规定。上诉法院赞同UKIPO之见解,推翻高等法院判决,恢复UKIPO之核驳处分[5]。
上述各方所得出的不同结论,均以上诉法院2006年10月在Aerotel案中就EPC第52条之解释与适用所确立的指引为基础[6]。在该案中,上诉法院针对EPC第52条第2项第c款之适用,建立了一套四步骤的结构化分析方法。此方法之核心问题,在于请求项所界定之发明是否对已知技术作出了新颖的技术贡献,并附带指明,凡落入排除范围之目标,不得计入该贡献之评估。此一方法在英格兰及韦尔斯沿用逾20年。
最高法院于2024年11月准许EPAI之上诉,并于2025年6月21及22日开庭听审。最高法院将本案争议整理为三大争点,兹分述如下:
Aerotel指引是否应不再适用?
基于下列两项理由,最高法院认定Aerotel应予废弃,不再适用。首先,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早在2006年11月的Duns案中,以Aerotel方法有悖于《欧洲专利公约》(EPC)为由予以否定,并确立所谓「任何硬件方法」:凡请求项之目标体现或涉及某种实体硬件之使用,无论该硬件多么普通,均不受EPC第52条第2项第c款之排除[7]。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嗣后在2021年的G1/19案中,进一步明确认可此一方法[8],并间接肯定Duns案对Aerotel之批评[9]。英国法院虽不受EPO扩大上诉委员会裁决之正式拘束,但除非确信其有误或明显超出合理意见范围,否则仍应尊重并遵循该等裁决[10]。据此,Aerotel方法应不再适用,即便此一转变将带来相当冲击[11]。
其次,就EPC第52条第2项之文义而言,该条款所规范者,仅在于请求项之目标是否构成「发明」,并不涉及其他可专利性要件。最高法院认为,正如EPO上诉委员会指出,Aerotel方法混淆了这一问题,将「发明」之认定不当连结至新颖性或进步性,而此二者在EPC体系中系各自独立的可专利性要件,不应与是否构成「发明」之判断相互纠缠。相较之下,G1/19所确立之方法忠实回应EPC第52条第2项之文义,直接且优先处理请求项是否构成「发明」之问题,并将此判断与新颖性、进步性及产业利用性等其他三项条件明确切割。在此架构下,构成「发明」所必要者,仅是目标须具有技术特性[12]。
ANN是否属于「计算机程序」?
最高法院认定ANN构成EPC第52条第2项第c款意义下之「计算机程序」[13]。
首先,在用语解释上,最高法院采纳申请人之主张,认为不宜将「计算机」一词限缩为传统数字计算机,而应涵盖各类新兴技术设备,包括旧式模拟计算机及目前正在研发中的量子计算机等,从而使EPC之适用范围得以与技术发展同步演进[14]。如此一来,「程序」一词应相应解释为,可供任何种类之计算机遵循,以产生对数据特定操控的一组指令[15]。
在ANN定性上,法院则认可听审官判断,将ANN描述为一种抽象模型:接收数值输入,于逐层结构中依序施以一系列数学运算(包括套用权重、偏差值及激活函数),并输出数值结果[16]。ANN得于多种不同类型硬件上之实现,此一事实本身即说明ANN并非硬件之一种。无论承载ANN之实体机器采取何种具体形式,ANN本质上均为一组以特定方式操控数据以产生预期结果之指令[17],因此构成EPC第52条第2项第c款意义下之「计算机程序」[18]。
请求项之全部目标是否均遭排除?
认定ANN构成「计算机程序」之后,下一个问题是,该专利申请之整体目标,究竟是否完全落入「计算机程序…本身」之排除范围,抑或包含技术特征,从而符合第52条第1项所称「发明」之定义?依最高法院见解,依据「任何硬件方法」,ANN虽属计算机程序,然其仅能藉由某种形式之计算机硬件加以实现,故所主张方法同时涉及技术手段,请求项目标因而具备技术特性。因此,EPAI请求项之整体目标并未完全落入「计算机程序本身」之排除范围,从而构成EPC第52条第1项所称之「发明」,不受第52条第2项第c款所排除。UKIPO核驳专利申请理由,并不成立[19]。
结论
英国最高法院就本案作出三项重要决定。
第一,Aerotel方法应予废弃,代之以G1/19所确立之「任何硬件方法」,使英国法于可专利性判断上与EPO实务趋于一致。
第二,ANN构成EPC第52条第2项第c款意义下之「计算机程序」。
第三,由于ANN仅能藉由计算机硬件加以实现,所主张方法同时涉及技术手段,请求项之整体目标因而具备技术特性,不落入「计算机程序本身」之排除范围,从而构成可受专利保护之「发明」。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最高法院之审查范围仅限于系争发明是否符合「发明」之定义。至于新颖性、进步性及产业利用性等其他专利要件,则发回UKIPO,依新确立之架构重新审查判断[20]。
备注:
- [1] 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imited (Appellant) v Comp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 (Respondent) [2026] UKSC 3.
- [2] Id. at para. 3.
- [3] Id. at paras. 4-5.
- [4] Id. at paras. 1-12.
- [5] Id. at para. 15.
- [6] Aerotel Ltd v Telco Holdings Ltd [2006] EWCA Civ 1371.
- [7] 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imited (Appellant) v Comp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 (Respondent) [2026] UKSC 3, at paras. 34-35.
- [8] Id. at para. 38.
- [9] Id. at para. 40.
- [10] Id. at para. 44.
- [11] Id. at paras. 50-52.
- [12] Id. at paras. 59-64.
- [13] Id. at para. 96.
- [14] Id. at paras. 76-77.
- [15] Id. at paras. 84-87.
- [16] Id. at para. 81.
- [17] Id. at para. 87.
- [18] Id. at para. 96.
- [19] Id. at paras. 97-98.
- [20] Id. at para. 118.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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