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最高法院(UKSC)于2025年6月24日就Iconix v. Dream Pairs案作成判决[1]。本案除处理商标「近似性」判断应否考虑实际使用情境及售后混淆误认是否构成侵权等两项重要商标议题外,还涉及厘清英国上诉法院(EWCA)对一审判决逾越审查权限问题。
本案背景
Iconix公司拥有知名运动服饰品牌Umbro及两个英国注册商标。Umbro商标由菱形图样组成,自1987年起即用于足球鞋。Umbro商标商品在2016至2018年间于英国市场的年销售额相当可观,超过6,000万美元[2]。


上诉法院CAEW于2024年1月改判Iconix胜诉,其理由有三:
(1)一审法官虽认定Umbro商标与DP标识之间近似度极低,但若从正面以外的角度观察贴附于鞋类产品上的DP标识,该结论即不合理(irrational);
(2)一审法官在判断售后混淆误认之虞时,过度倚赖Umbro商标与DP标识的并列比对,而非贴附于鞋类产品时的实际状况,从而犯下原则性错误(erred in principle);
(3)在售后情境中,一般消费者系从一定角度(特别是从上方俯视)而非从侧面观看DP标识,这与在销售现场时的观看角度,大相径庭。一审法官未能体察此点,再次犯下原则性错误[6]。
基于上述瑕疵,EWCA决定对本案重新进行近似性与混淆误认之虞的多因素综合评估(multi-factorial assessment)。重新评估后,EWCA认定Iconix依英《商标法》第10条第2项第(b)款提起之侵权主张成立,理由为:(1)在售后情境中,特别是当观看者站在附近从上往下观看比赛中球员所穿着之足球鞋时,Umbro商标与DP标识具有「中高近似程度」(a moderately high level of similarity);及(2)有致相当比例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7]。
针对上述EWCA的重审判决,Dream Pairs向UKSC再次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并无不合理之处,也没有其他法律上或原则上错误,EWCA不应就商标近似性及混淆误认之虞重新自为判断[8]。UKSC于2025年3月审理本案,并于2025年6月24日作成判决[9]。
依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10条第2项第b款再次审理
依据英《商标法》第10条第2项b款规定,任何人于交易过程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标识,且使用于与该商标所指定之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包括与该商标产生联想之虞)者,即侵害该注册商标[10]。
此侵权成立要件为:(1)第三人在英国境内使用标识;(2)在交易过程中使用;(3)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同意;(4)使用至少与商标近似的标识;(5)使用于与该商标所指定之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及(6)有致公众混淆误认之虞[11]。
本案中,要件(1)、(2)、(3)及(5)之成立并无异议,有争议的是要件(4)和(6),亦即DP标识是否与Umbro商标近似,以及是否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特别是在售后情境中[12]。
近似性与销售后情境
Dream Pairs主张,在判断近似性时,应该比较的是商标的内在特征(intrinsic features)。至于营销方式或消费者实际如何接触产品等外部因素,应该在稍后评估混淆误认之虞时,始纳入整体审酌[13]。
基于下列5项理由,UKSC认为,在判断标识是否近似及近似程度时,得将真实且具代表性(realistic and representative)之销售后情境纳入考虑,Dream Pairs主张应予驳回[14]:
(1)判决先例禁止以使用情境推翻并列比较已认定之近似性,但未禁止透过使用情境发现并列比较所遗漏之近似性[15]。
(2)倘采Dream Pairs见解,将使于并列比较时欠缺内在近似性,惟于实际使用情境下却具近似性之情形,无从进入混淆误认之虞的评估程序[16]。
(3)将纳入考虑的情况限于真实际且具代表性的观察角度,排除人为或例外情况,即可防止离谱的判断结果[17]。
(4)将消费者实际接触商标方式纳入考虑,符合商标比较须反映相关公众整体印象之原则[18]。
(5)虽然实际使用情况可确立商标近似性,但即使商标近似,某些营销条件仍可能减少混淆误认之虞,此等条件应于后续混淆误认评估阶段适当考虑[19]。
售后混淆误认之要件
Dream Pairs主张,售后混淆误认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始构成英《商标法》第10条第2项第(b)款之侵害:(1)影响或危害商标作为来源保证之核心功能;(2)该影响或危害发生于后续销售时点或交易情境。因此,EWCA认定即使并无销售时点无混淆误认之虞,仍可构成商标侵权之见解有误[20]。
UKSC将售后混淆误认定义为,「公众对于使用系争标识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来源产生混淆,且该混淆仅发生于商品或服务已被购买之后[21],并以下列6点理由反驳Dream Pairs主张:
(1)判决先例并不支持Dream Pairs主张。相反地,该等判决认为:i. 商标于销售后仍持续发挥来源识别功能,故基于销售后混淆误认之虞而构成侵权为可能;ii. 销售后对标识认知若导致来源混淆误认,其范围不限于后续销售时点或后续交易情境中之认知;及iii. 于审理商标争议时,得将销售后情境纳入考虑[22]。
(2)在法理上并无理由支持Dream Pairs的售后混淆限制论[23]。
(3)混淆误认之虞判断标准是「公众」(the public),而非「购买公众」(the purchasing public)[24]。
(4)Dream Pairs论点不符英《商标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依该规定,标识使用并不限于购买或交易时点[25]。
(5)无论是TRIPS协议或欧盟指令,均未提及购买时点或交易情境[26]。
(6)当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标来源识别功能即已受损,无须证明其他额外损害[27]。
英上诉法院是否逾越审查权限?
UKSC指出,依英《商标法》第10条第2项第(b)款判断商标侵权属于多因素综合评估,涉及事实认定、法律或原则适用,以及作成评价性判断。在作成此类结论时,理性之人纵使忠实适用相关法律及原则,仍可能因多因素综合评估而得出不同结论。英最高法院特别指出,虽然上级法院之判决优先于下级法院,但事实审理不应沦为彩排(dress rehearsal),英国法特别设置限制,避免有资力的当事人仅因不同意第一审法官之判决即恣意提起上诉[28]。
UKSC随后逐一检视一审法官作成多因素综合评估之各项判断基础。一审法官认定系争商标近似程度低,且于销售时点及售后情境均无混淆误认之虞。因此,UKSC认定,一审法官已审慎考虑DP标识于售后情境等各种情形下观看方式及角度,并无不合理或法律原则错误情事 — EWCA不应以其自身见解取代原审法官关于多因素综合评估之判断[29]。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呈现吊诡的结果。UKSC虽驳回Dream Pairs的主要法律论点,但最终仍准许(allow)其上诉。Dream Pairs胜诉并非因其法律见解正确,而是最高法院以上诉法院逾越审查权限为由撤销其判决,从而一审不构成侵权判决得以维持。本案一方面在实体法上确认商标近似性判断应考虑消费者实际接触商标之情境,且售后混淆误认得构成商标侵权;另一方面则在程序法上重申上诉审查之谦抑原则。
备注:
- [1] [2025] UKSC 25.
- [2] Id. at paras. 2-3.
- [3] Id. at paras. 4-6.
- [4] Id. at para. 6.
- [5] Id. at para. 7.
- [6] Id. at para. 8.
- [7] Id. at para. 9.
- [8] Id. at para. 10.
- [9] Id. at para. 1.
- [10] Id. at para. 21.
- [11] Id at para. 23.
- [12] Id. at para. 26.
- [13] Id. at paras. 42-45.
- [14] Id. at para. 60.
- [15] Id. at para. 61.
- [16] Id. at para. 62.
- [17] Id. at para.63.
- [18] Id. at para.64.
- [19] Id. at para.65.
- [20] Id. at para.67.
- [21] Id. at para.72.
- [22] Id. at para.87.
- [23] Id. at para.88.
- [24] Id. at para.89.
- [25] Id. at para.90.
- [26] Id. at para.91.
- [27] Id. at para.92.
- [28] Id. at para.93.
- [29] Id. at para.97-115.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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