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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将用《版权法》保护个人特征免受深伪技术侵害?2025年丹麦《版权法》修正草案介绍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Gen AI)产生的深度伪造(deepfake,深伪)问题,丹麦文化部在今(2025)年6月提出丹麦《版权法》修正草案 — 将在丹麦《版权法》中赋予「每个人都有外在形象权的保护,有权对深度伪造问题主张民事救济」的保护条文。但以《版权法》保护所有人的外在形象 — 甚至包括外貌、声音?此一决策似乎颠覆了一般人对《版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解。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欧盟其他国家对「深伪」议题的立法趋势

除了丹麦以外的欧盟(EU)国家,近年来均针对深伪议题制定相关刑法规范。例如,法国于2024年5月通过《数字空间安全和监管法》(《SREN法》),规定「即使注明为深伪内容,若未经当事人同意转传其深伪影像,仍可能被判处1至3年徒刑,并处最高€75,000欧元罚款」[1]。英国则于2023年通过《在线安全法》,重点针对「性深伪内容」进行刑事处罚,违者可处最高2年徒刑[2]

丹麦则是更早在2021年时就进行《刑法》修订,例如,增订丹麦《刑法》第264e条的「身份滥用罪」,规定:「未经授权,以下行为者,处以罚金或最长六个月徒刑:(1)使用他人信息(包括CPR号码、姓名与照片),以不当方式假冒该人身分;(2)传播利用他人信息(包括CPR号码、姓名与照片)所制作的素材,并以不当方式操控该人之形象(包括但不限于性相关素材)。[3]

另外,EU的《人工智能法》(《AI法》)于2024年8月起施行,在第50条(2)也要求内容创作者须「明确标示AI生成之深伪内容,并加注水印或标签」[4]

当丹麦公民遭受深伪技术侵扰,丹麦采取《版权法》进行保护

然而,上述的法条并未赋予人民拥有「自己脸部与声音的版权」以主张免受深伪技术的侵害。

因此,丹麦文化部便于2025年6月宣布,将推动其国家的《版权法》修订,允许其公民对自身的脸部、声音和身体特征拥有「版权化」之保护。意即他人若要使用丹麦人民特征生成AI深伪内容时[5],须受到丹麦《版权法》的约束。

乍看之下很奇怪,个人对自己的外在形象特征,怎么会用「版权」保护呢?原因在于,丹麦《版权法》保护与版权接近的「邻接权」,另外也可以保护「人格权」 — 其中包括表演者对其外在表演的保护。因此,丹麦文化部认为,个人的外在形象特征,也可以用《版权法》中的「邻接权」或「人格权」进行保护。

修法草案所增列的保护规范

禁止对表演者之表演使用深伪技术与合理使用

这个草案优先补强「表演者」的权利。过去丹麦《版权法》第65条只针对表演者的「表演」给予保护;但顾及可能会有人利用深伪技术对表演进行伪造,故此次修法先对于「表演者的『表演』,不得进行深度伪造」部分进行加强。对于深伪一词,法条用语显示为「写实性数字生成模仿」(Realistic, digitally generated imitations,由丹麦文英译)。

另外,修法草案在丹麦《版权法》第65条对「表演者之表演保护」后,

新增第65a条「禁止对表演人之表演进行深度伪造」:

「(第1项)对表演人或表演艺术家之艺术表现的数字生成之写实性模仿,未经该表演人或表演艺术家之同意,不得使其公众可得。

(第2项)前项之保护,自该表演人或表演艺术家死亡之年度起算,为期五十年。

(第3项)第2条第3项与第4项,第3条…第61条与第62条,准用于表演人之演出或表演艺术家之艺术表现的数字生成之写实性模仿。」

上述条文第3项的规定,指得是「各种著作财产权、人格权、合理使用例外规定」等,也都准用于对表演者所为表演的深度伪造内容。

禁止对一般人的身体特征进行深度伪造

该草案对个人外在形象(包括影像、声音与脸部表情)赋予一种权利保护。修法草案中使用「个人之身体特征」(personal,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丹麦文英译)一词,涵盖一般人的外貌、声音、动作等。根据修法草案:(1)个人可以要求移除未经同意所制作或分享的深伪内容;(2)违法者有民事责任;(3)但赋予讽刺与戏仿之利用例外,以维护言论自由[6]

然而,这项条文要放在丹麦《版权法》的哪个位置?若是当成「邻接权」,一般国际上承认的「邻接权」类型并不包括这种毫无创作的个人外在形象。若是当作「人格权」,丹麦《版权法》保护的「人格权」也必须限于「有创作之人的人格」才能受到保护。

因此,丹麦文化部决定将「个人身体特征」的保护条文放在丹麦《版权法》第五章「邻接权」之后、于第六章「杂项」规定的第2个条文中。丹麦《版权法》第六章「杂项」主要是一些保护「人格权」的特殊规定 — 属于非典型的「人格权」保护条文。

内容有点像是美《商标法》避免作品发生混淆误认的规定。例如,第73条乃保护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标题、笔名」等;第74条则是保护艺术家的「不署名权利」,以及不得将艺术家名称放在仿制品上等特殊情况。

因此,丹麦《版权法》修法草案决定将「个人身体特征」的保护条文放在第73条和第74条的中间,

新增为第73a条

「(第1项)对自然人个人之身体特征的数字生成之写实模仿,未经被模仿之人同意,不得使其公众可得。

(第2项)第1项不适用于主要表达讽刺漫画、讽刺、模仿嘲讽、仿作、权力批判、社会批评或类似目的之模仿。但若该模仿构成虚假信息,且具体可导致他人权利或重大利益之严重危害者,不在此限。

(第3项)第1项所定之保护,保护至于被模仿者死亡之年度终了后五十年。」

上述修法草案第73a第2项设计是兼顾了言论自由、艺术创作与个人形象权保护的折衷。原则上若他人创作是为了嘲讽、批判等,可以进行深伪。但深伪的运用过头而构成假信息的产生并造成人民的重大损害,则可禁止之。

且其保护范围不仅包含丹麦公民,甚至也包括外国人。此修法草案也将增订第86a条:「第73a条之规定,亦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包括外国国民。」

虽然报导指出,这一条文也应赋予民事责任[7],但修法草案只在第84条的「侵害排除」明确将违反第73a条的情况纳入,并未在第83条的民事赔偿中明确纳入。此必须等待最终法案通过,才能确定除了侵害排除之外,是否也会有明确的赔偿责任。

丹麦以《版权法》保护公民特征若推动成功,将扩大适用于其他欧盟国家

丹麦政府表示,若《版权法》草案修法通过,丹麦将于2025年担任EU主席国期间,积极推动类似的修法改革。此举与比利时首都 — 布鲁塞尔针对目前对AI的规范、数字权利与新兴科技伦理框架的讨论相呼应[8]

结语

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于2024年7月公布《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的第一部分[9],便是聚焦讨论Gen AI深伪产生的问题,也建议应在联邦法规中新增对「所有人赋予外在形象权」的权利保护,随即有国会议员提出相应法案。

美国议员所提出的法案,乃依据美国特有的「通知/取下」(Notice / Takedown)机制设计;而丹麦此次以《版权法》来处理「个人形象权」的执法机制,可能会适用EU《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的「通知及行动」(notice and action)机制。二者若能通过,未来应可迅速处理目前网络上大肆散布深伪影音造成个人形象权遭受侵害问题。

备注:

  1. [1] Matthew Burgos, denmark to pass law that lets citizens copyright their face and voice against AI deepfakes, jul 03, 2025, https://www.designboom.com/technology/denmark-pass-law-citizens-copyright-face-voice-ai-deepfakes-07-03-2025/.
  2. [2] Id.
  3. [3] Danish Penal Code (Straffeloven), § 264e.
  4. [4] Matthew Burgos, supra note.
  5. [5] Id.
  6. [6] Gianpaolo Todisco, Denmark’s groundbreaking “deepfake copyright” proposal, June 29, 2025, https://clovers.law/en/blog/2025/6/29/denmarks-groundbreaking-deepfake-copyright-proposal.
  7. [7] Id.
  8. [8] Id.
  9. [9] 由北美智权报/杨智杰整理并发表于北美智权报177期:「美国版权局《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第一部分:建议立法创设个人形象之数字仿造权」。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