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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案进入EPO收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 可以不回复吗?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PCT案進入EPO後,按例會收到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申請人可以不回覆這份官函嗎?

PCT案进入EPO后,只要有国际阶段的检索结果可供EPO参考,EPO按例会寄发官函,提醒申请人修正答辩及超项费缴费的注意事项。这份官函正式名称是Communication pursuant to Rules 161(1) and 162 EPC,简称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但部分申请人注意到,代理人转知这份官函时,有时提醒必须(must)回复,有时仅通知可以(may)回复,差别何在?

申请人在PCT案进入EPO后,都有机会于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提主动修正,而之后的修正规定,可参考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说明。这是EPO的一种制式官函,编号1226,有6个月的回复期间,此一期间无法展延。因应PCT案在国际阶段的不同案况,这份官函有1226AA、1226BB、1226CC三个类别,大致整理其通常差异如下:

同时,这份官函会一并提示超项费缴费期限。PCT案请求项超出15项时,若未及于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向EPO缴交超项费,仍可在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不得展延的6个月官期内后补超项费。EPO会以案卷记录这阶段最终版本计算超项费应缴金额,超项费多缴的可退费,未缴或短缴而没在补费官期内补缴者,依Rule 162(4) EPC,应缴但未缴超项费的请求项项次视为放弃。

综合以上,应于官期内回复但未回复、应缴足超项费但未缴足,将导致申请案被视为撤案、部分请求项项次被视作申请人放弃。如欲补救,可利用Art. 121 EPC规范的Further Processing补件、补费,只不过,此时才补救,需另外缴交相关规费,又是一笔额外开支,且这种操作,势必拉长申请作业。

相反的,申请人若需尽可能缩短申请时程,因EPO依法必须寄发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等足6个月的时间,才能推进后续程序,假使申请人无修正、超项费等问题需处理,可考虑于PCT案进入EPO时,利用申请表Form 1200勾选Section 12.2框格,表明放弃收到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的权利,又或在收到这份官函后,表明放弃6个月官期剩余等待时间、主动请EPO立即处理其申请案,多少有助加快欧洲专利申请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