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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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智權報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 」一文中介紹了商標異議制度,提供了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然而,這是針對已公告的註冊商標。另一方面,任何人發現審查中的商標註冊申請案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之客觀具體事證,即可提出意見書,如審查人員判斷事實及證據為可取者,即會通知申請人。 顧名思義,「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是指申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提出的意見書,以期達到協助審查人員調查證據、提高商標註冊之合法性、及提升商標品質的目的。 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 特訂定...

商標分類邁入 AI 代理人時代:USPTO 發表「Class ACT」自動編碼工具,作業時間從 5 個月縮短至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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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美東時間3月19日宣布推出首創的 Agentic AI(代理型人工智慧) 工具 — 「Class ACT」。這款工具專為處理商標申請中最耗時的「預處理」環節而生,能自主完成國際分類、設計檢索碼 (Design Search Codes) 及擬似標記(Pseudo Marks)的編碼工作。「Class ACT」的引入將徹底改變商標審查的效率。 打破效率瓶頸:從數月縮短至數分數 過去,處理帶有標誌、特殊設計、非常規拼寫或未註明國際分類的商標申請,是一項極其繁重的任務。USPTO 員工必須手動添加「設計檢索碼」(design searc...

在貸款服務先使用不等於在典當服務先使用商標: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25年DFG v. Brittex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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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在某一產品服務上先使用一商標者,有註冊此一商標的優先權。Dollar Financial Group(DFG)在「貸款服務」上先使用Money Mart(金錢超市)名稱,故在美國申請將上述名稱註冊商標於「貸款服務」類別。DFG其後擴大將「Money Mart」註冊於「典當服務」中,然而,Brittex Financial(Brittex)認為其才是在「典當服務」先使用Money Mart名稱的公司,故請求撤銷DFG此商標在「典當服務」的註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認為,「貸款服務」雖然與「典當服務」有關,但DFG因為沒有在「典當服務」先使用Money Mart名稱,故應撤銷其...

歐盟法院檢驗商標是否違反善良風俗之規定: 2020年C-240/18 P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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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與歐盟商標規則皆規定,未符合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申請予以核駁,其中善良風俗屬於一種在特定時空環境下持續變動的社會共識,違反時則屬於絕對核駁事由之一,然而該條款在歐盟實務上並不常被援引,但2020年2月27日歐盟法院於C-240/18 P號判決中,罕見地闡示關於該條款適用的各項要點,並採用嚴格的檢驗標準,進而推翻歐盟商標專責主管機關以及初審法院的見解,對該法律議題的相關理論和實務皆極具參考價值。 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設置所謂的「公序良俗條款」,即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並且經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發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有助於明...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有刑事責任嗎?是否「明知」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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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該仿冒商品者或「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有相關刑事責任。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刑智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商標法第97條要求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商標侵權行為外,就相關商品係屬侵權商品一事,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直接故意)才構成犯罪,亦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 不過,如果對構成犯罪之事實,行為人在主觀之心態上,「僅係有所預見,而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即間接故意)」或「僅有過失」,則其非第97條所欲處罰之對象。以下...

賣場房東要不要為租客的侵害商標行為負責?2021年Omega v. 375 Canal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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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房東將店面租給商家,商家或許再轉租給小攤販,但是當小攤販販售侵害仿冒品時,賣場房東要不要為侵害商標負責?賣場房東有義務去查承租商家在賣什麼商品嗎?根據美國第二巡迴法院2021年Omega v. 375 Canal案判決,如果房東過去已經知道承租店面有販賣仿冒品的情況,就應該避免此種情況再次發生。倘若不做任何措施並持續租給商家,構成「蓄意視而不見」,仍然要負輔助侵權責任。 商場中的店家不斷發生販賣仿冒品問題 Canal 375號公司(以下簡稱Canal公司)擁有紐約曼哈頓運河街375號的一棟房產。過去該房子租給一個商店,發生過仿冒、侵害商標訴訟。2006年,紐約市控告Canal公司,...

MSCHF翻玩Vans經典帆布鞋主張商標詼諧仿作?2022年Vans, Inc. v. MSCHF Product Studio, In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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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的MSCHF公司與饒舌歌手泰加(Tyga)合作,模仿知名帆布鞋Vans公司的經典鞋款,打算於2022年4月推出限量惡搞商品。Vans公司緊急向紐約法院申請初步禁制令,禁止該商品銷售。法院認為,雖然被告產品經過修改,與原告產品不同,但仍有多處特徵構成近似,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至於被告主張其屬於詼諧仿作(parody),法院則認為,詼諧仿作必須傳遞出評論、諷刺等訊息。 被告MSCHF Product Studio公司的創意惡作劇 本案被告MSCHF Product Studio公司,是紐約一群行動藝術家所組成,其名字源於英文單詞「Mischief」的縮寫,有「淘氣」和「惡作劇」之意。他...

商標審查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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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商標註冊申請後,審查人員即會展開商標審查作業,主要審查重點有二:(1) 商標是否有不具識別性之情形、(2) 是否有不得註冊之情形,現分述如下。 審查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29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1)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2) 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3) 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

宏觀微觀大不同——從Ace of spades案看商標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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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相同商標,從整體觀察或從細部檢視,有時會造就截然不同的印象。在Ace of spades一案,便是因為觀察角度的差異而造成判決結果反轉。 本案參加人Munich Accessories GmbH(繼受者為Messrs Krupp and Borrmann)於2017年向歐盟智慧局(EUIPO)申請註冊立體商標(如下圖,後稱系爭商標),其由金、黑及白三色構成且附有標誌「JC JEAN CALL Champagne PRESTIGE」,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33類(包括受地理標示保護之「香檳」)。本案上訴人Ace of spades Holdings LLC隨後提出異議,主張系爭商標...

「克」與「德」的商標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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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著名與否,不是以商標權取得之日作為認定基準點,商標權與專利權相同,都是屬地主義,必須在當地取得商標權方能加以保護。但是對於在世界上已經非常有名的商標,雖說未在該國申請商標權,但依據民情狀況,人民都非常清楚知曉該商標者,則可以認定為著名商標。 提到「富蘭克林」一詞,理工科背景的人,就會想到發明家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但若是財經背景的人,則會想到另一個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就是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公司。雖說是財經背景的人,但在投資基金的觀念已經非常普及的今天,一般民眾聽到「富蘭克林」都會直接聯想到後者 ─ 富蘭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