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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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對於申請商標的前置準備,往往僅止於對圖樣的發想設計,並希望以此圖樣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專用權」,卻忽略了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間的連結關係。因此常發生指定商品與服務有不合理、不需要、範圍過廣,甚至錯誤等情形,造成申請註冊的範圍與業者實際經營的業務或市場經營的型態顯不相符,而無法明確界定希望取得註冊保護的商標權範圍。 商標權是建構在商標圖樣與核准註冊的商品/服務名稱之上,在註冊指定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構成混淆誤認可能的後案申請與商業上的使用,而適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除了能明確界定權利範圍,在申請前端也可以節約申請規費,減少審查人員對不當、過多...

歐盟商標制度的前景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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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年,許多企業都被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弄得膽戰心驚,但這只是歐洲單一市場架構下,一項關於個人隱私權的規範而已。事實上,由於歐盟境內的市場規範日趨統一,你需要了解的絕對不只是GDPR,例如對品牌經營者而言,歐盟商標制度就是進軍歐盟市場前的必備知識。 正當美、中兩國的貿易戰前景未明的同時,另一個主要市場:歐盟的動作卻愈發積極。今年二月,歐盟與日本之間的經濟合作協定(EU-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正式生效,雙方取消對方超過90%以上進口產品的關稅,全球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區也於焉成形。 此外,經歷今年五月底的歐...

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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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使用對於商標權的維護非常重要,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之定義,並於同法第63條規定課予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規範商標註冊後應依法使用,如有3年以上未使用、僅使用其中一部分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等違反第63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都將構成廢止商標註冊之事由。 我國商標註冊制度是以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故申請註冊商標,不以先有使用事實為條件,惟商標的功能與註冊目的不僅在於取得商標權,還必須透過實際使用,才可以使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產生連結,實現商標識別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彰顯商標的價值。由於商標法賦予先申請註冊者商標權,使原本未註冊的商標,轉化為申請人私有的權利。如果商標權人...

商標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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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於2023年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要點有5大項:(1) 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可彈性因應我國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2) 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3) 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4) 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5) 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使司法實務判斷原則趨於一致。其中最後一項對於商標權人尤其重要,因為與判定商標是否被侵權有很大關聯性。 按商標權之取得,雖賦予商標權人專用及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惟為避免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及調合商標先註冊主義與先使用主義之衝突,商標專用權之效力仍須受到一定之限制,故商標法第36條特別規定...

商標註冊證電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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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紙張印製及寄送成本,以有助於節能減碳的永續發展目標,智慧局 (TIPO) 參考其他國家發展電子商標註冊證經驗,配合我國現行實務環境及需求,推動商標註冊證電子化服務規劃與設計,已於2023年1月起開放外界申請,使智慧財產權數位服務更完整及接軌國際趨勢,且提升商標註冊證取得的時間及效率,便利商標權人的保存與管理。 TIPO的商標註冊證電子化系統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線,自該日起,申請人收到商標註冊核准審定書後,在2個月繳納註冊費期間內,皆可申請領取電子證書;唯申請人需注意下載電子商標註冊證的期限。申請人於接獲智慧局通知核發電子證書的公文後,必須於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透過指定的網...

商標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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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優先權,是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或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台灣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 I、VI)。 商標申請人如要主張商標優先權,應於申請商標註冊時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否則將喪失其優先權(商20 III、IV)。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申請人本身不是WTO會員的國民,但於互惠國或WTO會員國的領域內設有...

淺談商標搶註人的目的及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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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註」係指商標申請人明知有一件商標為他人所擁有,且商標擁有人已經在若干國家申請商標或已使用該商標,但卻未在某申請國註冊商標,在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的狀況下,搶先在申請國註冊該商標的行為。 「商標搶註」係指商標申請人明知有一件商標為他人所擁有,且商標擁有人已經在若干國家申請商標或已使用該商標,但卻未在某申請國註冊商標,在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的狀況下,搶先在申請國註冊該商標的行為。茲以兩個案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商標擁有人已在本國使用 某甲於週末到新竹輕旅行,發現新竹市區有一間手搖飲料店B店,該飲料店的logo設計獨特,且頗具文藝氣息。某甲查詢台灣智慧財產局官網發現B店logo尚...

談結束營業前之商標維權使用 — 美國法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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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智慧財產局拋出修改商標法的議題,於此時或可引入美國商標法判例中關於「維權使用」的法理,讓無使用意圖的商標提早下架。判斷「維權使用」的關鍵,在於「商標使用」的方式是否造成系爭商標視為「放棄」。根據美國商標法第1127條(15 U.S.C. § 1127)規定,商標權人不繼續使用其商標且有「不再重起使用的意圖」時,其擬制為放棄該商標。 本文將介紹兩件美國判決。一則是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2002年的Del-Rain Corp. v. Pelonis USA, Ltd.案(稱「Del-Rain案」),其維持地方法院所認定商標權人已放棄商標的裁定,因為商標權人事實上要讓系爭商標退出市場,...

國外網站之網頁資料可作為廢止案件的證據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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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便有義務,如果註冊商標取得了商標權,也必須遵守商標法中的「商標使用義務」(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然而,怎樣才算「使用」商標?什麼樣的資料才適合用作舉證? A公司經營機械用品買賣,包括吊車、空氣壓縮機、電動工具…等。為了保護公司的商譽及品牌知名度,於是向智慧財產局 (TIPO) 提出商標申請,並順利取得商標權註冊登記。過不久A公司老闆陳先生因病過世,由唯一繼承人,亦即陳先生胞妹陳小姐處理。唯陳小姐無心經營該事業,於是向主管機關申請清算,在清算期間,陳小姐將商標授權給B公司使用。在B公司使...

魔術方塊立體形狀是否能註冊商標?歐洲法院2019年Rubik’s Brand v EUIPO – Simba Toy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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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若具有功能性,倘若允許其註冊,將讓商標權人獨佔這個功能。故各國商標法均規定,若立體商標「僅為發揮該功能所必要者」,不得准予註冊。2019年歐洲法院的Rubik's Brand v EUIPO - Simba Toys案,涉及的就是立體魔術方塊作為立體商標的爭議問題。 魔術方塊的發明人與公司 魔術方塊英文為「Rubik's Cube」,之所以稱為Rubik,是因為其發明人為匈牙利的建築系教授魯比克(Ernö Rubik)。他在1974年發明了魔術方塊,並於1975年為他的魔術方塊申請了匈牙利專利,但並沒有申請其他國家專利。後來世界各國都有人針對類似的立體旋轉方塊,申請不同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