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持有人的有力工具:歐洲共同體的海關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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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於許多亞洲的專利權持有人(patentees)而言,可能早已習慣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的扣押程序,但隨著越來越多的亞洲公司在歐盟地區申請專利,亞洲的專利權持有人卻可能並不知道歐盟地區也有相似於ITC的海關扣押規定。 海關扣押對於智慧財產事務與策略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例如眾所周知的San-Disk案件中,義大利商Sisvel就成功的以其擁有的專利權阻止了San-Disk在未取得Sisvel的專利授權下,禁止San-Disk的MP3 player進入歐盟地區。而最近發生於IFA亦是由Sisvel發動的扣押事件,也...

專技人員必須加入各技術類別職業團體的合憲性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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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結社是憲法上明訂保障的自由權,國際公約也清楚揭示結社的自由權,不容任意侵害。但目前國內種種專技人員相關法律,卻都是明確規定「必須加入公會方能執業」,這已經違背了憲法的規範;如今專利師法的修正草案中,卻仍然維持此項違憲條文的規定,是否有本末倒置之嫌? 加入公會方能執業 專利師法修正草案已於103年1月3日在智慧財產局召開公聽會,其中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專利師必須「加入專利師公會,使得執行業務」。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規範之法律也有相似的規定,例如:地政士法第33條第1項、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第1項、助產人員法第11條第1項、技師法第24條第1項、法醫師法第16條第1項、物理治療師法第11條...

負面限制 (negative limitations) 的記載方式 (上) ─ 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v. ACCORD HEALTHCARE INC. IMMERVISION,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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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PEP 2173.05 (i),USPTO根據數個過往判決,對負面限制 (negative limitations) 提出了在撰寫說明書時該注意的要點。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僅欠缺正面記載並不構成排除的基礎」(The mere absence of a positive recitation is not basis for an  exclusion.),文字上似乎不難理解,然而,說明書的撰寫方式包羅萬象,負面限制的實務操作與認定一向是個令人糾結的難題。本文分別以上、下兩篇探討CAFC對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v. ACCORD HEALTHCARE INC. 的兩...

2023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3:PTAB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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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智權報繼348期《2023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2:美國法院動態 》一文後,繼續回顧過去一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本刊期將重點放在「PTAB動態」。 PTAB先例意見 USPTO局長Kathi Vidal 2023年指定數件PTAB決定作先例意見,其中Penumbra v. RapidPulse案相關PTAB決定說明,Fed. Cir.的Dynamic Drinkware案教示僅適用pre-AIA FTI舊制案件。而AIA FITF新制案件,Entitled to Priority ≠ Entitled to Claim Priority,後者依35 U.S.C. 102(d...

2019年EPO審查指南更新概述-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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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北美智權報249期《2019年EPO審查指南更新概述-I》一文後,本刊期繼續探討本年度EPO審查指南在實質審查部分的變革。 請求項中參數的明確性 審查指南中的「參數」(F-IV, 4.11 – Parameters) 章節探討以參數界定之產品請求項的明確性。更新前,該節僅簡要地定義何為參數,並說明僅有當發明無法以其他方式被充分定義時,方能以參數界定該產品。 今年,基於上訴委員會T 849/11 之決定,本節已被大幅改寫,以較為明確的方式規範以參數界定之請求項的基本要求: 對本領域中具備一般知識者,請求項本身必須明確,使本領域一般知識者無須藉由推導自說明書的知識即可理解...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三十五》專利權購買與商品化的多重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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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從事多項生物技術研發。然而,因為技術上的限制,植物基因轉殖技術的研發,一直是公司無法達成的目標。為此,甲公司積極的在技術領域中尋找適切的專利以獲得授權。經過多年的搜尋後,終於發現政府科技研究單位已經研發出「植物生產植酸酵素」相關技術,也已經取得專利權,可以作為公司後續的產品化。於是甲公司便與該單位接洽,並順利簽訂專利權授權契約書。 甲公司正式取得授權後,高高興興的著手後續的試驗工作,預計進行「植酸酵素之基因轉殖水稻的開發」,而此項開發必須依循93年修正施行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送交行政院農委會認可,始可生產、銷售,甲公司於是向農委會提出「進行轉殖植物隔...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二》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可以電子交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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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專利審查合作再掀新頁,繼2012年5月1日試行「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後,「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計畫 (PDX) 亦已於2013年12月2日正式實施。台灣智慧局於2013年11月5日與日本特許廳簽署PDX,雙方於同年的12月2日開始進行PDX交換作業,此項服務是免費的,智慧局又跨出了一大步。 當相同的發明內容已經在台灣以外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 (以下簡稱WTO) 會員國第一次提出申請案者,台灣申請案可以將該申請案作為基礎案,據以國際主張優先權。而主張國際優先權的申請案,必須於規定期限內,提交紙本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後因電子通訊發達,且國際節能環保意識抬頭,各專...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二》 美國專利申請的保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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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聘僱契約書也是紙本文件,但是讓與契約書的效力大於聘僱契約書。因為讓與契約書的客體非常具體,就是該項發明與專利權,而聘僱契約書的內容卻是籠統的,多是記載「在職期間,所有智慧財產都應歸屬於公司」,究竟是哪項智慧財產,在聘僱契約中都是無法指明的。因此,公司在申請美國專利時,不論是以發明人或是公司作為申請人,務必一定要取得發明人簽屬的讓與該發明權利契約書,這是一張具有百分百絕對效力的保命符。 甲公司是一家資本額不大的中小企業,為能在狹窄的競爭環境中生存,除了代工產品外,也兼做部分研發工作,以開拓公司的產品路線,增加公司的營收。公司創立初期,由於僅是未超過20人的公司,因此並未建立員工應簽...

中國馬德里商標註冊申請文件與手續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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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局為落實工商總局《關於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推進中國品牌建設的意見》,對於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文件和手續加以簡化如下,並自2017/8/23日開始施行: 新申請案無須再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影本或「商標註冊證」影本,以中國商標審查系統的受理或註冊資訊為准。 對於基礎商標經過變更、轉讓、續展等後續程序者,無須提交基礎商標核准變更、轉讓、續展等證明文件影本。 中文申請書中已經填寫申請人英文名稱,無須再提交英文名稱證明文件。 在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各項後續業務時,無須再提交WIPO所發出的「國際註冊證」影本。 轉讓中文申請書中已經填...

從IFA事件談IH專利管理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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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於德國的CeBIT展中,義大利商Sisvel專利授權顧問公司於德國檢方與海關人員大舉搜索參展廠商。但此事並未就此停息,8月在柏林舉行的消費電子展中,該公司又再度大舉搜索參展商,其中涉嫌侵權的廠家共計達50餘家。此項動作已造成各參展廠商的非議,甚至可能拒絕再參加德國的相關展出活動。姑且不論此項搜索的法律疑問及德國檢警方的搜索動作是否有違法之嫌,身為企業內部(IH)的專利人員,包括法務、專利管理以及專利工程師等,應於參展前做好哪些功課?本文將提出建議供讀者參考。 平時競爭對手產品資訊蒐集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