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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八國共同開辦ASPEC專利審查合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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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亞洲國家日益重視智慧財產權議題,討論國際貿易、國家產業政策,不免牽扯此一環節。然而就如世界貿易組織(WTO)杜哈回合貿易談判由觸礁到破裂,各國紛紛改以簽署雙邊協定、加入區域經濟組織等方式維護其利益,世界各國的專利局似乎也正採取同樣作法謀求突破。 專利審查跨國合作即是近年相當引人注目的發展趨勢,而這股風潮如今已吹向亞洲。東南亞國協成員,包括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等8國,2009年6月15日共同宣布開辦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Programme,ASPEC Programme)。 ...

從案例探討來解讀授權契約中「such as」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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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花費成本開發研究出新的或改良的產品後,向官方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並取得專利。取得專利權的目的僅是如此嗎?若僅是如此,並無法發揮專利的最大價值。因此藉由專利權的轉讓或是授權行為,使已取得的專利得以發揮最大的效益,就如商業界常言:用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利益。其中授權行為更是最佳利器,因為轉讓行為僅具有一次性價值,而授權行為具有多次性的價值。當然對於專利的後續價值轉化方式,仍須考量專利本身的價值而定。 一、何謂授權契約? TOP 顧名思義,授權的意義即是將所擁有的權利授與他人使用。因此權利人可以依...

中國大陸專利侵權救濟實務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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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從市場開放後,一直是各家廠商競爭所在,專利性產品也快速的進入該國家。雖然中國對於專利的重視度已逐漸提高,但侵權情事亦不斷發生。如何在現行中國法制下尋求最好的救濟方式,是台灣廠家必須注意的課題。因此希望藉由本文介紹中國專利侵權救濟方式,給予業界一個方向。 一、侵權行為態樣 TOP (一)直接侵權 依據中國專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

歐洲專利佈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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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5日的下午,春光和煦,北美智權借用師大國際會議中心場地舉辦研討會,榮幸邀得德國Hoefer & Partners事務所歐洲專利律師Dr. Joachim Weber及歐洲專利局(EPO)官員Mr. Gerd Hedemann來台,以「歐洲專利佈局」為題,分享其專業經驗,也感謝諸多專利業界的舊雨新知撥空到場共同參與。 由會前會後的意見調查結果發現,許多台灣申請人雖有心前往歐洲申請專利,但往往因歐洲語文、法制過於多元,不知從何著手。以下摘記當天Dr. Weber第一場演講-「歐洲專利佈局策略」(European Patent Strategy)-的談話內容,望供參考。...

從LG與廣達美國訴訟案件看專利權利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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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此案起源於LG與Intel之間曾簽署專利互相授權的契約(Patent Cross License Agreement)以及主契約(Master Agreement)。於授權合約中,LG授權Intel可以結合LG的專利製造Intel的微處理器以及晶片組,並且亦同時授權Intel可以將結合LG專利所製造的產品販售給他人。另在主契約中,LG要求Intel於販售該些產品時,必須通知客戶該些產品已取得LG專利授權,但不得將此產品運用結合到非Intel的產品中。 後Intel將結合LG專利的微處理器與晶片組販售給廣達等電腦製造廠商,廣達等製造廠商遂將微處理器與晶片組結合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中。...

《歐洲專利公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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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公約》(EPC)是歐洲地區有關發明專利申請核發的一份跨國協定,申請人可統一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 EPO)提出申請,並藉此途徑指定進入 EPC 締約國,甚至是部分簽有延伸協議的非 EPC 締約國,以使獲准的歐洲專利得於被指定的歐洲國家取得專利保護。 根據 EPO 公布的資料,美國、日本是歐洲之外最主要的歐洲專利申請國,以 2007 年為例,兩國申請量皆在二萬件之上,韓國亦相當積極, 2006 年申請量即已突破 4000 件。而兩岸企業積極開拓歐洲市場,歐洲專利申請量雖不比美、日、韓三國,申請件數及取得的專利數量卻也逐年增加(請參下圖...

美國訴願先期審查會議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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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申請美國專利過程中在訴願程序的部份,大約有 60% 的訴願案,並不會進行到專利訴願暨衝突委員會 (Board of Patent Appeal and Interference ,簡稱 BPAI) 這個階段來作出最後的決定 (Final Decision) ,再加上由於訴願耗時甚久,若又有重開審查的程序,則更會延長訴願的時間。此外,除了冗長的訴願期常讓申請人困擾外,若是訴願人還另外委任代理人撰寫訴願理由書 (Appeal Brief) 或補充訴願理由書,還需要負擔一筆高額的費用支出。 因此, USPTO 基於保障申請人權益、提升訴願效率、以及降低訴願成本的考量下,對於收到二次以上核...

兩岸專利權共有下實施專利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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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為無體財產權的一種,因此也是可能產生如一般財產權般的多數所有人共有情況,此時各專利共有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其中單獨個人的行為效力可以及於他共有人嗎?在在皆是疑問,因此希望藉由此篇文章提出觀點作為拋磚引玉。 一、財產共有 TOP 既然談到共有,就應先對一般財產權共有做一釐清。依據台灣民法第 817 條第 1 項規定:「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一)對於共有物的行為必須由共有人全部或過半數以上行使方合法 依據民法第 819 第...

台灣專利號標示與侵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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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產業對於專利的申請重視的程度越來越加深,所以時常見到產品上標示專利號碼或是申請中等字眼,但究竟如何標示才是合法?又標示錯誤或是未標示是否影響權利的主張?在在是業界必須注意的問題。因此,希能藉由此篇文章提醒業界專利號標示的重要性。 一、專利號標示的法規規定與實務見解 TOP (一)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 79條前段規定:「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碼,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 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從條文中可以發現,對於受侵權的專利欲主張權利者...

《倫敦協議》5月生效可望降低歐洲專利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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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的統計資料,台灣申請人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取得的歐洲專利件數逐年增加(請參圖一),但相較於日、韓等國,台灣申請人的歐洲專利申請動作相對保守,成本可能是其中一項考量因素。不過好消息是,今年 5 月 1 日起,隨《倫敦協議》( London Agreement )正式生效,歐洲專利申請案的「後段」申請成本可望大幅降低。 歐洲申請案「後段」申請程序 為方便說明,這裡所指的「後段」申請程序,是指歐洲專利申請案實質審查結束後的程序(請參圖2),而「後段」申請成本,即實審結束後產生的成本。 依據《歐洲專利公約》( EPC )規定,審查委員若初步認定一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