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中小企業在申請專利時,常因節省官方「超頁費」與「超項費」而刻意要求精簡說明書,卻在無形中為專利埋下失效地雷。筆者嘗試以蘋果(Apple)2007年為第一代 iPhone 提交、長達 362 頁的「元祖級多點觸控專利」US 7,479,949 B2(’949專利)為案例,剖析高規格技術揭露的商業價值。在與三星及摩托羅拉的專利大戰中,該專利憑藉對「啟發式演算法」極其詳盡的邏輯與步驟揭露,成功瓦解了對手利用「手段功能用語(Means-Plus-Function, MPF)」限縮專利範圍的意圖;並在再審查程序中,利用其龐大的「技術蓄水池」避開新事項禁止限制,全數維持請求項有效。此外,該說明書更作為母體,繁衍出強大的專利叢林。本文旨在警示企業,說明書是商戰中的最後防線,切勿因小失大,應透過多層次揭露建立不可擊破的法律之盾。
台灣中小企業之專利預算分配與「精簡」迷思之痛點剖析
在以製造與技術代工為核心驅動力的台灣產業生態中,中小企業占了全體企業總數的九成以上,是推動台灣經濟與技術創新的關鍵基石。然而,面對高度全球化且競爭激烈的智慧財產權(IP)法律戰場,台灣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資源受限、專利策略失衡的結構性困境。依據台灣經濟部訂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凡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兩百人者,即歸類為中小企業。此類企業在面臨研發成果保護時,決策者往往將專利申請視為一項單純的法律行政规費支出,而非高價值的策略性資產投資。
這種重控制成本、輕戰略防禦的思維,直接反映在企業與專利商標事務所洽談專利說明書撰寫時的預算分配上。為了節省專利專責機關在審查階段所收取的「超項費」與「超頁費」,以及事務所依據頁數與圖數收取的超額專業服務費用,台灣企業決策者常強烈要求專利代理人或工程師儘量將說明書「精簡化」。這種預算縮減戰術雖然在表面上節省了短期開支,卻在無形中為專利資產埋下了巨大的失效地雷。
亞太主要專利管轄區超頁與超項規費比較
各國專利局為了抑制不必要的文書膨脹並提升審查效率,皆針對專利申請文件之頁數與請求項數量設有階梯式收費機制。表1系統性對比台灣(TIPO)、韓國(MIPO)、中國大陸(CNIPA)與美國(USPTO)專利說明書之相關規費結構。
| 專利管轄區 | 實體審查基本費級距 | 超項費收費標準 | 說明書超頁費收費標準 |
| 台灣 (TIPO) | 基本費 NT$7,000(限10項請求項以內)[1] | 超過10項起:每項加收 NT$800[2] | 說明書、圖式、摘要總頁數超過50頁時:每50頁加收 NT$500(不足50頁以50頁計)[3] |
| 韓國 (MOIP) | 基本審查費 166,000 KRW(電子申請)[4] | 超過基準起:每項加收 51,000 KRW[5] | 說明書、圖式、摘要總頁數超過20頁時:每增加1頁加收 1,000 KRW[6] |
| 中國大陸 (CNIPA) | 基礎實質審查規費 RMB 2,500(限10項權利要求以內)[7] | 超過10項起:每項加收 RMB 150[8] | 說明書、圖式、摘要總頁數超過30頁時:每增加1頁加收 RMB 50;超過300頁部分每頁加收 RMB 100[9] |
| 美國 (USPTO) | 依實體大小分級收費(限3項獨立項、20項總項以內)[10] | (1) 超過 3 項之獨立項(每多 1 項):大型實體 USD 600,小型實體 USD 240,微型實體 USD 120。 (2) 超過 20 項之總項數(每多 1 項):大型實體 USD 200,小型實體 USD 80,微型實體 USD 40。[11] |
說明書總頁數超過100頁時:大實體每50頁加收 USD 450;小實體加收 USD 180;微實體加收 USD 90。[12] |
表1. 亞太主要專利管轄區超頁與超項規費比較表;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 / 李淑蓮
為降低前述官方費用,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見的作法是將說明書壓縮在10至15頁,並將請求項控制在5至10項的基本範圍內。雖然台灣智慧財產局針對中小企業提供了專利年費減免優惠(第1年至第3年每年減免NT800,第4年至第6年每年減免NT1,200),且提供英文摘要與電子申請規費減收等激勵政策[13],但這些優惠往往被企業決策者挪用為進一步削減專利預算的藉口,而非將省下的資源重行投入提升專利撰寫品質。
然而,這種短視的預算配置方式,完全忽略了專利說明書作為「技術蓄水池」與「法律邊界定義文件」的本質。當企業未來在商業競爭中面臨對手的迴避設計、專利無效性宣告(舉發)挑戰,或是進入侵權訴訟中的「手段功能用語」解釋與「新事項禁止(New Matter Prohibition)」審查時,過度精簡的說明書將使企業毫無退守與修正的法律防線,最終導致巨額研發投資付諸流水[14]。
案例剖析:蘋果 ‘949 「元祖級多點觸控專利」之教科書級寫作範式
要理解高規格、詳盡揭露的專利說明書如何發揮關鍵的商戰防禦力,科技產業歷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莫過於蘋果公司(Apple Inc.)於2007年伴隨第一代 iPhone 問世而提交的「元祖級多點觸控專利」,美國專利案號 US 7,479,949 B2(以下簡稱 ‘949 專利,亦在產業界被譽為「無法擊破的盾」)[15]。
‘949 專利的歷史背景與共同發明人
‘949 專利的正式名稱為「透過應用啟發式算法以確定指令之觸控螢幕裝置、方法及圖形使用者介面(Touch screen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determining commands by applying heuristics)」。此專利於2008年4月11日正式提交申請,並主張了追溯至2006年9月6日的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優先權。
該專利是由著名律師事務所 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 操刀撰寫,第一發明人即為蘋果創辦人Steve Jobs,並匯聚了包含 Scott Forstall、Greg Christie、Stephen O. Lemay、Scott Herz、Marcel van Os、Bas Ording、Wayne C. Westerman 網羅自 FingerWorks 的核心多點觸控先驅等共 25 位頂尖技術專家的集體智慧。
362頁技術揭露之戰略價值
與一般中小企業為了省下規費而大幅精簡文件篇幅的策略截然相反,’949 專利是一份內容極其浩瀚、結構異常嚴謹的技術文件,其規格說明書與專利圖式總頁數高達 362頁。
這份說明書之所以撰寫得如此厚重,是因為它試圖保護的並非某種特定的硬體觸控感測器,而是「軟體介面如何理解、處理人類手指在物理螢幕上不精確觸碰的判定判斷(Software Judgment)」。當時,使用者將手指放上螢幕時,其軌跡往往是不規則、歪斜且不精確的。’949 專利詳細記錄了系統如何利用不同的「啟發式規則(Heuristics)」,將這些混亂的物理接觸軌跡,轉化為流暢且無誤的使用者介面控制指令[16][17]。
以該專利請求項 1(Claim 1)中所闡述的角度啟發式判斷(Angle-of-Initial-Movement Heuristics)為例,說明書揭露了以下核心機制的數學判定邏輯:
- 一維垂直滾動啟發式(1D Vertical Scrolling Heuristic):當使用者手指在觸控螢幕上滑動時,系統會量測初始運動角度 θ。若該角度與完美垂直軸線的夾角落在預設的窄角度閾值 θthreshold 內,系統即推定使用者的真實意圖為單純的垂直閱讀,進而鎖定水平位移,防止畫面在垂直滾動時產生不穩定的左右飄移[18][19]。
- 二維頁面平移啟發式(2D Translation Heuristic):若手指滑動的初始角度超出了垂直與水平的雙重預設閾值區間,系統則會解鎖位移限制,判定該操作為全方位的二維自由平移拖曳(如在瀏覽地圖或縮放大型網頁時)[20]。
其判定的控制邏輯,在說明書中被詳盡地轉化為程式判斷路徑、感測器信號取樣步驟與多組座標轉化幾何關係。正是這種對於技術細節與備用判定演算法的「教科書級」完整披露,才使得這件專利在接下來面臨長達數年、波及全球的智慧型手機專利戰爭(Smartphone Patent Wars)時,展現出驚人的法律生存與反擊能力。
司法實務的嚴苛考驗:‘949 專利如何擊破「手段功能用語」的致命限制
在專利侵權訴訟與有效性抗辯中,被告競爭對手最常用的防禦戰術之一,便是利用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6項(35 U.S.C. § 112, ¶ 6,現為 § 112(f))所規範的「手段功能用語MPF,試圖限縮原告專利的請求項範圍,或者直接論證其因缺乏結構支持而無效[21]。
Williamson 案對軟體與功能性請求項的法律衝擊
在早期的美國專利司法實務中,若請求項中未明確使用「手段(means)」一詞,法院通常會推定該請求項不適用手段功能用語的限制。然而,隨著 Williamson v. Citrix Online, LLC(2015年 en banc 聯席審判)等一系列經典判例的確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明確推翻了先前的強烈推定[22]。
現在的法律標準為:即使請求項中不包含「手段」一詞,只要挑戰者能證明該用語(例如「模組」、「單元」、「啟發式算法」等 nonce words)本質上並未指稱足夠明確的物理結構,而僅僅是描述一項特定的功能時,該請求項仍將被認定為手段功能用語。一旦被歸類為手段功能用語,其權利範圍將會被嚴格限縮在「說明書中具體揭露的相應結構、材料、演算法或其實施例」之中。此時,如果說明書揭露不足,該請求項將會因缺乏對應結構而被判定「無限期模糊而無效(Indefinite and Invalid)」[23][24]。
Apple v. Motorola 中的「啟發式(Heuristic)」法律攻防
在 Apple Inc. v. Motorola, Inc. 的激烈法律交鋒中,摩托羅拉(Motorola)便發動了這項致命的程序抗辯。摩托羅拉主張,’949 專利請求項中所使用的「啟發式(Heuristic)」一詞,並非物理上的硬體結構,本質上是一個不具結構實體的概念,因此屬於手段功能用語[25][26]。
在地區法院階段, Judge Posner同了摩托羅拉的部分抗辯,裁定該專利中關鍵的「下一項目啟發式(next item heuristic)」(用以判斷使用者何時意圖翻閱列表中的下一個物件)屬於手段功能用語,並將其範圍窄化解釋為說明書中揭露的單一具體操作 — 「在螢幕右側進行單擊(finger tap)的手勢」。基於這一極度狹窄的權利範圍解釋,地區法院認定摩托羅拉產品因未使用該特定單擊翻頁手勢而不構成侵權,進而判決摩托羅拉勝訴[27][28]。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關鍵逆轉
蘋果公司隨即向 CAFC 提起上訴。上訴法院最終推翻了Posner法官的手段功能用語裁定。CAFC 指出,要判定一個不具「手段」字眼的軟體或功能性特徵是否屬於手段功能用語,必須審酌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PSITA)在閱讀原始說明書後,是否能理解其背後具有「足夠明確的結構」[29]。
此時,’949 專利那份多達 362 頁、如同教科書般精準的說明書發揮了救天命的防禦效益:
- 明確的字詞字典定義:說明書在正文中,已為主動防禦而將「啟發式(heuristic)」明確定義為「一或多個應用於數據以協助導出推論之規則」。
- 演算法的詳盡邏輯支持:說明書並非只拋出一個抽象功能,而是花了數十頁的篇幅,詳盡交代了當多點觸控螢幕捕捉到手指物理接觸點後,處理器如何運作特定演算法、如何計算運動向量、如何處理重疊點位、以及如何依據判定公式輸出特定指令的具體邏輯步驟。
CAFC 據此裁定,由於蘋果在說明書中對這些「啟發式演算法」的運作步驟、輸入與輸出關聯進行了極為詳盡的結構性披露,這些演算法在軟體領域中已構成了「足夠明確的結構」,因此不應被歸類為手段功能用語而予以窄化限制。這項歷史性的判決,成功保全了 ‘949 專利在多點觸控領域的廣泛統治力,使三星與摩托羅拉無法透過微調手勢細節來逃避侵權指控。
浴火重生的再審查程序:細節決定專利壽命
專利說明書的厚度與揭露品質,不僅決定了訴訟時的侵權判定範圍,更決定了該專利在專利局再審查(Re-examination)程序中能否存活。
匿名競爭對手提起的有效性挑戰
在蘋果利用 ‘949 專利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與聯邦地區法院,對三星和摩托羅拉發動排山倒海的進口禁止與損害賠償訴訟後,競爭對手隨即以匿名第三方身分,向USPTO對 ‘949 專利提起了再審查請求。對手搜集並提交了大量早期的多點觸控學術文獻與原型系統(例如 1985 年 Bill Buxton 研發的多點觸控平板、1991 年的 Digital Desk 以及 1999 年 Portfolio Wall 等先前技術),試圖論證 ‘949 專利的啟發式演算法在 2006 年前即已屬已知技術,不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30][31]。
在再審查程序的中期階段,USPTO 曾一度發出非終局核駁通知書(Non-final Office Action),判定 ‘949 專利的所有 20 項請求項均不具備專利性而應予撤銷。
「技術蓄水池」與「新事項禁止原則」的動態防禦
在面臨毀滅性先前技術的步步進逼下,蘋果的專利律師團隊之所以能在答辯中化險為夷,完全得益於原始說明書中沉澱的龐大「技術蓄水池」[32][33]。
依照各國專利法(包括台灣專利法第43條第2項、第108條第3項,以及美國專利法)之規定,專利在審查與修正時,嚴格執行「新事項禁止原則(New Matter Prohibition)」。申請人對請求項所做的任何修正,絕對不得超出申請當時原始說明書、請求項或圖式所揭露之範疇[34]。
- 精簡型專利的困境:若企業在申請時為省錢而大幅刪減技術說明,其說明書往往僅揭露一兩種最基礎的工作路徑。一旦這些路徑被競爭對手翻出的先前技術所擊中,企業將發現自己在答辯時根本沒有任何「fallback positions(後退防守位置)」。因為說明書中缺乏其他細微的演算法特徵、替代參數或次要組態,任何試圖加入新限制條件以繞過先前技術的修正,都會因為「超出原始揭露範圍(引入新事項)」而遭到專利局駁回,專利權隨之宣告死亡[35]。
- 教科書級說明的救援:在 ‘949 專利的再審查程序中,由於原始文件對多點觸控的物理座標採樣、噪訊濾除、不同應用程式下(如網頁瀏覽器與一般介面) heuristics 規則的動態切換、以及手指重疊區域的碰撞判定等細節進行了無死角的記錄,蘋果律師得以源源不斷地從這份 362 頁的技術儲備中,提取出先前技術所沒有的細微技術限制,並將其增補至請求項中進行防禦性限縮[36]。
USPTO於2013年9月4日正式核發了 ‘949 專利的再審查證書,確認全部 20 項請求項在未經實質窄化的情況下,全數維持有效(Confirmed)。這項勝利使 ‘949 專利的法律效力經歷了烈火淬煉,防禦力不降反升,直接奠定了隨後 ITC 對三星電子部分產品核發進口排除令(Exclusion Order)的最終勝局。
戰略透析:專利說明書作為「地雷區」與「專利叢林」之資產價值
從全球商戰的角度來看,一份教科書級的專利說明書,其內在商業價值絕非僅限於單一案件的核准,而是扮演著企業智慧財產戰略中「地雷區(Minefield)」與「專利叢林(Patent Thicket)」的母體角色[37]。
延續案(Continuations)與分割案(Divisionals)的繁衍母體
在美國專利實務中,利用同一份揭露極其詳盡的原始說明書(母案),申請人可以在母案處於 pending 狀態時,持續提交多件延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s)或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s)。這些子案共享母案於 2006 年提交的優先權日,但卻可以根據市場競爭的最新變化,重新撰寫全新的請求項。
‘949 專利的母案說明書,實際上繁衍出了一個龐大且極具殺傷力的多點觸控專利家族,包含多達15件美國專利及 5 件韓國專利 (共延伸出491個專利家族)[38]。
| 專利案號 / 核心名稱 | 保護之軟體互動機制 / 核心特徵 | 在智慧型手機訴訟中之戰略封鎖作用 |
| US 7,479,949 B2(多點觸控啟發式判定) | 一維垂直鎖定與二維頁面自由平移動態判定 | 阻絕競爭對手流暢實現網頁、電子郵件與地圖的防誤觸拖曳功能。 |
| US 7,657,849 B2(滑動解鎖專利) | 手指沿預設路徑滑動以解除鎖定狀態 | 封鎖 Android 系統早期最核心的手機解鎖人機介面。 |
| US 5,946,647 A(數據偵測器專利) | 自動辨識文字中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並轉化為可點擊連結 | 迫使競爭對手在簡訊與網頁流覽中進行笨拙的複製貼上迴避設計。 |
| US 7,469,381 B2(網頁邊緣彈回專利) | 當頁面滾動超出邊界時,產生橡皮筋式的彈回視覺特效 | 保護 iPhone 最具指標性的物理感官反饋體驗,阻斷滑動流暢度模仿。 |
表2. 蘋果多點觸控專利家族之包圍戰略;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 / 李淑蓮
當三星、HTC 等 Android 陣營在技術研發上試圖進行「迴避設計」,繞過 ‘949 專利的「角度啟發式算法」時,蘋果的專利法務團隊隨即翻開那份 362 頁的原始說明書,從中找出尚未被主張、但已在 2006 年詳細記載的備用手勢技術(例如 N 指平移與 M 指平移的差異判定、頁面內嵌 frame 滾動與整頁滾動的 heuristic 區隔等),立刻提交延續案申請,重新撰寫一套精準鎖定對手最新迴避技術的請求項。
這種「地雷區」戰略,使得競爭對手在研發新介面時,隨時可能踩到蘋果利用十年前的母案說明書臨時繁衍出來的新子案專利。若蘋果當年為了省規費而將說明書精簡,其子案申請將因為「缺乏原始說明書支持」而無法獲准,根本無法構建如此綿密且具壓迫性的專利叢林。
禁令防線與消費者需求:不可忽視的因果關係限制
在專利戰略的最後一環 — 侵權禁令(Injunction)的爭取中,說明書所保護的技術細節,同樣發揮著深遠的隱性影響。
禁令核發中的因果關係(Causal Nexus)鐵律
在美國最高法院 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2006年)確立了四要素禁令審查框架後,專利權人要在訴訟中成功爭取到法院核發進口禁令或禁售令,難度已大幅飙升。其中一項最嚴苛的法律要求即為「因果關係(Causal Nexus)」判定:原告必須證明,消費者之所以購買侵權產品,是因為該產品中包含了被侵害的專利特徵;亦即,該專利特徵是驅動市場需求(Market Demand)的核心關鍵因素。
蘋果與三星的禁令拉鋸戰
在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的訴訟中,加州地方法院的高蘭惠法官(Judge Lucy Koh)曾多次拒絕蘋果對三星侵權手機核發售後禁令。法院認定,雖然三星侵犯了蘋果的多點觸控與設計專利,但蘋果提供的證據僅證明消費者在購買智慧型手機時,普遍看重「美觀的外觀設計」或「操作的易用性」等抽象概念,未能建立起「消費者是因為 ‘949 等具體專利特徵而購買該手機」的直接因果關係。
這項司法實務的嚴苛標準給予企業的重要啟示在於:專利說明書不僅僅要詳細描述技術如何運作,更必須在「先前技術背景」與「發明功效敘明」中,客觀且極具說服力地呈現該技術手段如何徹底解決了先前技術的嚴重缺陷,並為使用者帶來了何種革命性的、不可或缺的體驗提升。
‘949 專利說明書正是透過詳盡描述傳統觸控螢幕「因缺乏啟發式判定而導致使用者操作挫折感、誤觸率極高、必須依賴繁瑣說明書」等痛點,反襯出多點觸控軟體判定對於實現「無痛、直覺之人機介面」的決定性貢獻。唯有將技術細節與終端使用者的商業價值緊密結合並寫入說明書,專利權人在未來的侵權禁令爭取與高額損害賠償談判中,才能擁有足夠的法律與經濟學籌碼。
台灣中小企業之智慧財產管理戰略指引
對照蘋果 ‘949 專利在國際司法與行政審查中所展現的終極保護力,台灣中小企業長期以來「重規費省免、輕技術揭露」的專利申請策略,顯然存在著極大的商業安全隱患。
為扭轉此一劣勢,企業的智慧財產經理人(IP Manager)與決策階層應採取以下關鍵戰略變革。
翻轉預算評估維度:將超頁 / 超項費定位為「資產防禦保費」
企業應體認到,在提出專利申請時省下的數千元規費,實際上是以犧牲專利未來數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潛在授權或訴訟價值為代價的。專利撰寫不應追求「字數精簡」,而應追求「技術揭露的最大化」。說明書應被視為一個隨時應對法律變局的「技術蓄水池」。
強制實施多層次「Fallback Positions」撰寫規範
在與外部專利事務所訪談、產出說明書草案時,研發團隊應強制要求代理人落實多層次的撰寫架構:
- 範圍多層次:不應僅揭露單一參數或單一實施例。應有計劃地在說明書中揭露「寬範圍、中等範圍、優選範圍、最佳工作點」等階梯式參數。
- 元件多層次:針對每一個關鍵物理元件或邏輯步驟,必須在說明書正文中明確記載多個「等效替換方案」(例如:若實施例為「熱熔膠」,說明書應同時揭露其可替換為特定熔點、HLB 值的多種膠合材質組合)。
這些備用的細微技術特徵,雖然在申請初期可能不會放入最寬廣的獨立項(Independent Claim)中,但卻是未來專利遭遇舉發無效挑戰時,用以限縮請求項以求保命的黃金法律依據。
軟體與系統控制發明必須「去抽象化」以防範 MPF 審查
鑑於各國專利局與法院對於軟體、IoT、智慧控制發明的功能性特徵審查日趨嚴格,台灣中小企業在撰寫此類專利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 嚴格禁止「純功能性描述」:說明書中絕對不能只拋出一個「控制模組」、「運算單元」或「判定程序」而未交代細節。
- 強制檢附演算法與邏輯流程圖:說明書正文必須詳細揭露其實施的物理架構(如特定的 VMC 控制器、微處理器、儲存體配置),並配合詳細的程式控制流程圖、條件分支判定(If-Then 邏輯關係),詳細描述各個軟體模組之間如何進行數據交換與物理控制。唯有如此,方能確保該專利具備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Enablement Requirement)」的教科書級品質,在商戰爆發時發揮核能級的防禦效力。
備註:
[1] 專利規費清單; TIPO, 最後瀏覽日:2026/6/30
[2] 同註1
[3] 同註1
[4] 韓國 專利規費 ; IPKM智財保護資訊平台,IPKM智財保護資訊平台,最後瀏覽日:2026/06/29
[5] 同註4
[6] 同註4
[7]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CNIPA,最後瀏覽日:2026/06/29
[8] 同註7
[9] 同註7
[10] Current fee schedule, USPTO, Last Viewed: 2026/06/29
[11] 同註10
[12] 同註10
[13] 台灣專利年費減免之實務;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最後瀏覽日:2026/06/29
[14] 專利申請範圍修正:技術人必懂的法律地雷與實戰攻略;律點通,2026-02-01
[15] Apple Retains Multi-touch Patent; iGyaan Network, October 18, 2013
[16] 20 January 2009; Peteris Skorovs, 20 January 2009
[17] NONCONFIDENTIAL Nos. 2012-1548, 2012-1549,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11/27/2012
[18] Apple’s touch-screen patent; LWN.net, February 2, 2009
[19] Reading and Learning from a Granted US Patent; CAMBRIDGE, 17 November 2016
[20] 同註19
[21] APPLE INC v. MOTOROLA INC (2014)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Federal Circuit., FindLaw, April 25, 2014
[22] Functional Claiming Cases – Williamson v. Citrix Online, LLC, 792 F.3d 1339 (Fed. Cir. June 16, 2015) (en banc), superseding 770 F.3d 1371 (Fed. Cir. 2014), Williamson v. Citrix Online, LLC, Last Viewed: 2026/06/29
[23] 同註22
[24] 同註21
[25] 同註21
[26] Apple Inc. v. Motorola, Inc., 757 F.3d 1286; Midpage, Last Viewed: 2026/6/30
[27] 同註21
[28] 同註26
[29] Apple Inc. v. Motorola, Inc., No. 12-1548 (Fed. Cir. 2014), JJUSTIA, April 25, 2014
[30] ITC Issues Exclusion Order Against Samsung for Infringing Apple Patents, KIPA, 2013/08/13
[31] Certain Electronic Digital Media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Washington, D.C, Last Viewed: 2026/6/30
[32] The Expanding P The Expanding Patent Document: F atent Document: Fewer Claims, Mor ewer Claims, More Words, and ds, and the Drivers of Growth, University of Georgia School of Law, May 2026
[33] 同註14
[34] 同註14
[35] 探討我國及日韓中「數值限定」及「排除式」修正專利案例審查之差異;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17,114.5
[36] 同註32
[37] Navigat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inefield: A Strategic Guide to Mitigating Patent Litigation Risks in M&A Due Diligence; DrugPatentWatch, May 25, 2026
[38]資訊產業專利趨勢與專利訴訟分析研究計畫 — 微觀閱讀期末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101年12月
參考資料:
- 台灣專利年費減免之實務;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最後瀏覽日:2026/06/29
- 專利Q&A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最後瀏覽日: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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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申請規費有何減收規定?TIPO,更新日期:114-04-16
- 專利申請維護費用可以減免嗎?TIPO,更新日期:115-02-13
- The Expanding P The Expanding Patent Document: F atent Document: Fewer Claims, Mor ewer Claims, More Words, and ds, and the Drivers of Growth;Dennis D. Crouch, University of Missouri School of Law; Patently-O,May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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