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聯網是一種概念,並非一種新的科技,嚴格來說是由許多技術所組成,所以談到物聯網專利時,要先簡單瞭解物聯網的基本架構。
常用的物聯網架構分成三層,從下到上分別是感知層、網路層以及應用層。這裡簡單舉個例子,以各大公司爭相研發的無人車來說,使用者搭的無人車就位於感知層,每台無人車可以看做是感知層中的一個節點,透過無線通訊例如行動網路連結到雲端平台或是資料中心,有人會把無線通訊與平台同歸類於網路層,也有人會把平台另外獨立成平台層,最後則是把平台處理或監控之數據轉化成各種智能應用的應用層,這些應用不一定會由使用者使用,有些是輔助廠商做分析管理。
簡單說明了物聯網的架構後,先來看一個物聯網的計畫與其專利,以下舉一個日本富士通旗下單位FUJITSU KYUSHU SYSTEMS LIMITED(以下簡稱富士通)的物聯網專案作為例子。
富士通的物聯網專案
富士通在2013年提出了一個名為Connected Cow的計畫(GYUHO SaaS)[1],其概念是幫牧場的母牛裝上計步器,透過監測計步器數據的變化來偵測牛的發情徵兆(estrous sign),一旦系統辨識出發情徵兆,會立即發出通知給牧場工人,提高人工輔助受孕成功的機率,進而增加小牛的出生率。

由於牛隻發情通常是在晚上,過往超過六成的發情時間工人都不在現場,錯過一次就得再等三周。藉由這套Connected Cow系統,毫無資訊技術經驗的牧場工人也能輕易上手,縮短牛隻未懷孕的空窗期,增加牧場的獲利,未來的技術甚至還能幫助工人選擇小牛的性別。
富士通針對這個計畫在2012年3月申請了至少6篇專利,都是與這個Connected Cow系統有關的,其中有5篇的標題都是Estrus notification method, estrus notification device, and estrus notification program,而這6篇專利的claims範圍都是指向整體解決方案(total solution)。

以下是專利申請號EP2832217這件專利的專利申請範圍:
| Claim 1
An estrus notifying method executed by a computer that determines estrus based on a step count measurement result from a step count measurement unit attached to each livestock animal among a plurality of livestock animals, the estrus notifying method comprising: |
基本上是一個中規中矩的claim,技術手段交代的也算清楚。比較值得注意的是這幾篇專利的claim與說明書中完全沒有出現Internet of Things (IoT)、Internet of Everything (IoE)或是Big Data等字眼,甚至其IPC分類也是被分在A01(畜牧業)以及A61(獸醫學),而非物聯網專利常見的G06(計算;推算;計數)、H04(電氣通信技術)等,這表示在對解決方案這種類型的專利進行檢索時要特別注意檢索條件,避免因為預設檢索框架而遺漏了先前技術。
物聯網專利在申請時會遇到的問題
(1) 專利適格性
這部分主要是針對美國專利之申請,在2014美國最高法院著名的Alice判例後,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針對抽象概念的把關特別嚴格,容易指向抽象概念的專利例如軟體案的核准率大幅下降,而上述富士通這種total solution形式的專利其實也很容易被認為是指向抽象概念而被判不符合專利適格性。
以美國專利申請號14/173,105這件專利為例,申請人Emc Corporation (易安信公司) 是美國的一家跨國資訊科技企業,這件專利發明名稱為Collecting data in internet of things,以下是其專利申請範圍:
| Claim 1
A method for collecting data in an Internet of Things, the method comprising: |

先不談專利適格性的問題,這claim的範圍之大也真是夠嚇人的,倘若真的核准了,那幾乎一堆物聯網廠商都要侵權了。如前所述,物聯網本身不是一種新科技,範圍這麼廣的claim勢必很難滿足新穎性以及進步性。
接著來看專利適格性的部分,‘105這申請案在2016年7月剛收到non-final Office Action (OA),其中的一項核駁理由就是35 U.S.C. 101的claims rejections,以下是OA中的核駁內容:

(2) 先前技術
有些物聯網概念其實是在現有的東西上附加大數據的應用,發明核心是應用的部分,物物相連的部分其實是舊有的。舉例來說,前面提到的富士通Connected Cow系統,這solution可以用物聯網的分層架構分成二部分,第一部分是感知層與網路層,第二部分是應用層。這專利申請案的檢索報告中引用了三篇專利,其中US20110125065以及CN102100185都是有關監測牛隻的發情方法,以CN102100185這篇中國專利為例,其權利要求記載「一种奶牛发情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在奶牛身上的至少一个加速度检测单元,该所有加速度检测单元均与一步伐分析单元连接从而获取并分析奶牛走步的信息,该步伐分析单元与一无线通讯发送单元连接,该无线通讯发送单元通过无线方式与无线通讯接收单元连接,该无线通讯接收单元与一上位计算机连接从而保存奶牛走步信息并结合预设程序分析奶牛的当前状态」。
初步看起來富士通這Connected Cow物聯網計畫的第一部分已經被教導了,主要的差異就在於這些先前技術似乎沒有提到第二部分,也就是應用層這塊,系統會發通知給牧場工人,促進人工輔助受孕機率,達到提高小牛生育率的「效果」,這裡把效果特別標記起來的原因是因為專利申請的標的是物與方法,效果不能作為申請標的,所以就前段比較結果而言,富士通可能得說明其在應用層的這個「發通知動作」是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不容易想到的,否則可能不容易通過進步性這關,當然在claim中加入更多技術細節也是解決的方法,以上僅針對目前公開的claim版本予以探討。
物聯網專利的侵權問題
如果今天討論的物聯網專利是針對特定技術或裝置的話,那侵權方面的問題就相對單純,但如果是像前述那種整體解決方案類型的物聯網專利的話,那侵權問題就複雜了,或是換個方式說,到底要抓誰侵權?
當claim包含了感知層、網路層至應用層的元件或技術時,涉及侵權的對象可能就會來自不同的數個對象,以美國來說,這時要討論的就是共同侵權(Joint Infringement或稱Divided Infringement),即被告只有實施某一部分的步驟,而由使用者、授權人或其他第三人實施其他步驟。如果您心中突然冒出一個問題「那為何claim要把其他元件或方法寫進來?」,那表示您有跟上本文的節奏,至於這問題的答案就是前面提到的專利申請時會遇到的二個問題,只claim「應用的部分」是相對難獲准的。
剛剛提到針對特定技術或裝置的物聯網專利在侵權問題上比較簡單,但在權利金(royalty)的計算上可能會遇到與上一段的相反狀況,就是專利只claim物聯網solution的部分元件或是技術,但希望以整個物聯網solution作為計算基礎,這時就有更多問題要探討了,例如Entire Market Value Rule或其他擴張之態樣。
此外,物聯網專利還有其他議題像是標準必要專利(SEPs)以及授權交易平台,這裡僅簡單介紹幾個較新的資訊。關於SEPs,台灣智慧局(TIPO)與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共同合作,針對4G LTE的SEPs開發建置「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平台」,其經由技術專家篩選後提供近7,500篇專利資訊以及涉訟相關資料,在2016年4月已上線。授權交易平台則是有國外的Avanci,以其固定費率的收費方式來提供專利授權許可服務,而這概念其實之前也有出現過,就是已經收攤的IPXI (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change International),其遭遇到許多現實的問題,未來Avanci能否簡化物聯網的授權程序還值得觀察。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