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可以由文字與圖形組合而成,以圖形輔佐文字識別性不足的問題。但當主張商標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時,圖形部分的獨特性會造成混淆誤認較難成立。本文以在北美智權報第388期介紹過的涼心案[1]為例,其中系爭商標註冊號第01271701號「水林涼心青草茶」商標被認為低識別性,且與被告標識間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本文意在對商標的混淆誤認判斷提出見解,並藉此討論商標文字單獨申請商標時的商標強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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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可以由文字與圖形組合而成,以圖形輔佐文字識別性不足的問題。但當主張商標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時,圖形部分的獨特性會造成混淆誤認較難成立。本文以在北美智權報第388期介紹過的涼心案[1]為例,其中系爭商標註冊號第01271701號「水林涼心青草茶」商標被認為低識別性,且與被告標識間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本文意在對商標的混淆誤認判斷提出見解,並藉此討論商標文字單獨申請商標時的商標強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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