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發明專利經核准後,得就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等四種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不過,專利權人依據前述事項進行更正後,可能會造成專利權範圍變動。因此,基於公眾利益與專利權人利益之衡平,臺灣專利法第67條中第2、3及4項規定,進行前述事項之更正時,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時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且不論是何種事項的更正,均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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