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美國政府廢除「網路中立政策」(net neutrality),讓網路連線服務業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下稱「ISP業者」)可控制網路上內容物的傳輸方式,例如傳輸順序、封鎖、減速等等[1]。見此趨勢,國內ISP業者開始呼籲主管機關應比照辦理[2],希望能對高使用流量的內容物提供者收取費用。
ISP業者的訴求顯示其能夠掌握網路資訊性質,並且控制該資訊的傳輸方式。此衍生的著作權法問題之一是,ISP業者對其使用者連結外國侵權網站(例如提供盜版電影或電視劇網站)之行為,是否應負民事責任?
請先登入以繼續閱讀全文
登入 / 註冊《北美智權報》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