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最高法院Alice案判決出爐之後,導致無數聯邦地方法院和聯邦巡迴法院判決判定商業方法和軟體因為專利標的不適格而無效。相較於聯邦法院,Alice案對於ITC法院的審理之影響性並不如聯邦法院有立即與明顯影響。有關專利適格性爭執的案件直到2016年ITC法院判決中,也僅出現三件調查案,根據Alice的二階段架構進行專利適格性審理。2016年ITC法院初步決定開始擴充審理專利適格性問題,顯示未來有關專利適格性的問題可能是初步決定雙方攻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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