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共同設計制度[1](包含註冊設計和未註冊設計,簡稱歐盟設計)依循歐盟設計法(6/2002/EC,簡稱設計法)和歐盟設計指令(1998/71 / EC,簡稱設計指令)的法律規範來運作,這兩種法律也調和歐盟成員國的註冊設計的保護要件,但不包括維修零組件的保護。成員國之間對於維修零組件之設計保護缺乏共識,因此,成員國保留其現有的法律,各自規定維修零組件在國內是否應享有設計保護。
※本文摘錄自[解析歐盟設計法第110條(1)款規定之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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