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國設計師Christian Louboutin知名的紅色高跟鞋底設計,為其獨特的註冊商標。其曾經以這個紅色商標在2012年美國第二巡迴法院控告YSL公司獲得勝訴,法院認為其商標具有識別性,而可禁止他人使用類似紅色高跟鞋底設計。但是,近年來Louboutin在歐洲控告Van Haren的案子,卻進行的不順利。荷蘭海牙地方法院對於紅色高跟鞋底商標是否具有功能性而不該被獨占,申請歐洲法院解釋。2017年6月及2018年2月,歐洲法院佐審官提出其分析意見,一方面認為系爭商標並非單純的顏色商標,而是形狀加顏色商標,可能具有功能性;另方面又認為美感功能也要避免被獨占。歐洲法院佐審官的意見,其實沒有具體指出, Louboutin的紅色高跟鞋底商標到底是否該被撤銷,但是其意見卻對Louboutin不利。以下介紹目前歐洲法院佐審官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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