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7年11月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查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中,創設了一個新的著作財產權,即「再公開傳達權」。在修正案第3條中,「再公開傳達」定義為「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另修正案新增第30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再公開傳達其著作之權利」。不過,「再公開傳達權」是著作財產權之擴張或是限制,有其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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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1月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查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中,創設了一個新的著作財產權,即「再公開傳達權」。在修正案第3條中,「再公開傳達」定義為「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另修正案新增第30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再公開傳達其著作之權利」。不過,「再公開傳達權」是著作財產權之擴張或是限制,有其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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