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制度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技術審查官。「技術報告」即為技審官針對技術事實所提出的書面意見。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技術報告」應至少包括「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等。不過,「技術報告」對訴訟當事人公開的問題,一直為實務界所批評,在智財法院改制為商業法院的同時,應重新思考「技術報告」在證據法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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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制度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技術審查官。「技術報告」即為技審官針對技術事實所提出的書面意見。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技術報告」應至少包括「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等。不過,「技術報告」對訴訟當事人公開的問題,一直為實務界所批評,在智財法院改制為商業法院的同時,應重新思考「技術報告」在證據法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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