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處理專利權侵害的爭議時,首先涉及請求項的文字解釋,而後必須判斷侵權物是否落入請求項的文字。如果是,則侵權行為即成立,此稱為「文義侵權」。如果有任一限制條件不存在於侵權物中,則法院會再比對侵權物的要件是否為該限制條件的均等物。如果是均等物,則侵權行為依然成立,此稱為「均等論」。此外,如果侵權人主張專利有效性問題,法院必須檢視系爭請求項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無論是「專利要件」、「文義侵權」、或「均等論」等議題,都涉及技術內容的判斷。在我國,技術內容乃由法官判斷,其透過證據調查的方法完成該項工作。自2008年智慧財產法院(簡稱「智財法院」)成立起,法院設有技術審查官(簡稱「技審官」)協助法官進行證據調查程序。技審官對法官調查證據上有很大助益,其提供技術報告給法官,以協助請求項的解釋及與侵權物的比對。
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中則有專家證人的制度。特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家證人可輔助事實發現者(法官或陪審團)瞭解系爭技術與判斷專利有效性的爭點。我國智財法院在改制之際,對於專利訴訟中的技術事實調查方法,或許可借鏡美國的制度。本文意在從美國專利訴訟的司法實務經驗,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最高法院」)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等所做出的判決,闡述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簡稱「FRE」)關於專家證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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