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4月9日歐洲聯盟制訂《資訊社會中著作權與相關權利之調和指令》(Directive 2001/29/EC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以下稱「著作權指令」)[1]。在網路社會中,著作權侵權行為通常是利用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的服務而完成,因而ISP業者最適合監控或防止網路使用者所造成的侵權行為。但ISP業者對用戶的侵權行為可能沒有共同侵權責任,故權利人無從對ISP業者主張任何權利。為解決此根本的困境,著作權指令第8條第3項要求各會員國針對「中介者」(intermediary)的角色,給予權利人特別的「禁制令」(injunction)請求權。各會員國內的國法必須有禁制令的相關規定,以讓權利人向法院請求禁制令,而使ISP業者須對網路侵權行為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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