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幾年,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在104民專訴字事26號及106行專訴字第88號判決中關於設計專利創作性之審查涉及多份引證文件之組合,突然出現「組合動機」之分析與論述[1],這種分析方式與我國現行設計專利審查基準有關創作性之判斷並不相符。「組合動機」是我國發明專利進步性的判斷因素之一,這概念應該是源自TSM法則中的教示(Teaching)、建議(Suggestion)或動機(Motivation)。
※本文摘錄自[設計專利創作性判斷是否需斟酌多引證之組合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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