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法院在以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時,可以一次給付之「總額型權利金」(Lump-Sum Royalty)權利金代替依未來銷售額比例計算之「浮動型權利金」(Running Royalty)。然而,CAFC在2018年Enplas Display Device v. Seoul Semiconductor案再度指明,雖然合理權利金的計算有部分是基於「假設性協商法」,但專利損害賠償僅止於合理的侵權補償,因此合理權利金不得涵蓋未被起訴的專利侵權行為或產品。換句話說,在總額型權利金的計算上,法院必須基於被控侵權產品的未來銷售預估,而不得因雙方在磋商過程的議定內容而將其他潛在侵權產品的銷售額一併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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