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在專利商標局下的專利審理暨救濟委員會,負責專利的多方複審或領證後複審程序,解決專利無效爭議。其由行政專利法官組成,採取準司法化的審理方式。若對其決定不服,可跳過地方法院,直接上訴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但是,此種行政機關下的準司法化審理機關,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3條「應由法院負責審判」之規定?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於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v. Greene’s Energy Group案[1],判決專利多方複審程序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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